司法建设民主评议报告_司法所建设情况汇报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8:22:5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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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会

关于对全县司法所和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工作

民主评议情况的报告

县委: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组织建设,充分履行其职能作用,推动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县政协七届十七次常委会议在听取县司法局关于司法所和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情况汇报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实际,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实事求是地评价了基层司法所工作取得的成效,指出了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了意见建议。现将民主评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成效

评议认为,近年来,县司法局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司法所规范化管理和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明确任务,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促使基层司法组织得到了长足发展,人民调解和司法服务工作有序开展,为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起到了较好的保驾护航作用。

(一)组织机构比较健全。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县上制定印发了《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的意见》,明确了司法所的级别和编制,全面完成了13个司法所作为县司法局派出机构,人财物的垂直管理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干部录用原则,为司法所配备专职司法助理员33名,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31名,占94%,35岁以下的30人,占91%,较好的满足了司法所工作的需求。及时调整充实了县、乡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专门办公室,13个乡镇、184个行政村全部建立了人民调解室。在村级健全完善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十户调解员的调解网络,同时在毗邻接边地区、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劳动仲裁等行业部门建立了专门人民调解组织,构建起了“纵横连贯、条块互补、点面结合”的人民调解网络。目前,我县共有各类人民调解组织206个,其中乡镇(街道)调委会14个,村、社区调委会186个,毗邻接边地区调解组织3个,医疗纠纷调委会1个,交通事故调委会1个,劳动争议调委会1个。在全县逐步形成了以乡镇(街道)调委会为龙头,以村(居)调委会为基础,以行业调委会、区域调委会为补充的调解工作网络体系。进一步健全强化了信息网络建设,畅通了信息渠道,健全了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级信息反馈网络,吸纳了807人担任人民调解信息员,为快速、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更好地化解矛盾、防止纠纷进一步激化争取了主动。县、乡政府每年都在同级财政预算中专列一定比例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13个乡镇全部落实了人民调解员每人每月30元的调解补助经费,经济较好的村给村人民调解员解决了每人每月18元的调解补助,在全县开展了先进调解组织和优秀调解

调解员工作纪律、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矛盾纠纷受理和归口管理制度、矛盾纠纷登记制度、矛盾纠纷定期排查调处制度、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及时报告制度、矛盾纠纷办结报告制度、回访制度、调解文书归档管理制度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规范了矛盾纠纷受理登记簿、矛盾纠纷调查笔录、矛盾纠纷调解协议、调解回访登记簿等调解工作文书。坚持定期排查调处制度、排查调处工作“零报告”制度、协调会议制度、挂牌督办制度、领导包案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解决。全面启动了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于一体的“三调联动”调解工作机制,变单一的民间纠纷调解为民事、行政不同领域的各类矛盾纠纷的协商和解调处;变人民调解组织独家经营为党政群司法联体互动的格局;实行矛盾纠纷归口管理、统一调度、综合协调、联合调解。在调解中,坚持受理、调查、调解、回访四落实,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制定印发了《某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办法》, 促使人民调解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

(四)业务培训得到加强。为全面提高各级人民调解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夯实调解工作基础,每年举办一期基层人民调解业务培训班,聘请市司法局、县委党校、县法院、律师事务所以及县司法局机关的专业人员,为参训人员讲授人民调解知识及农村常用法律法规,集中培训县、乡(镇)、村三级骨干调解员四次500多人(次)。同时,结合综治宣传月、党员冬训和科普宣传周等活动,分片、分乡镇对村级人民调解员、社级人

完成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案件113件,为家庭团结、邻里和睦、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主要问题

(一)宣传工作滞后。部分干部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尤其对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重视不够,对违法犯罪重打击、轻预防的问题比较普遍,群众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矛盾纠纷的主动性不强,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利益主体出现多元化趋势,农村因地界、林权、邻里纠纷引起的上访、上告、矛盾恶化等案件比较多。同时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在法律法规以及自身职能作用方面宣传不够到位,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二)调解经费不足。县乡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普遍不足,司法所业务经费未能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工作开展缺少保障。人民调解人员报酬低,调解补助落实难度大,人民调解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实效性需要进一步提高。

(三)体制机制不顺。一是司法所工作人员主要的精力和时间都用在乡镇中心工作上,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开展不够经常。二是机制不够健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调机制还不够完善,调解分工不明确、衔接面过窄、信息渠道不畅通等问题依然存在。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有待进一步增强。在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提高依法调解的公正性和社会公信力,完善考核评估、奖罚体系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亟待加强。

法》为契机,健全完善县、乡、村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加强乡镇(街道)调委会和区域性、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建设,选聘懂法律、懂政策、有文化、有道德且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年富力强者充实人民调解队伍,实现人民调解工作全覆盖。二是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职能。基层司法组织要坚持经常深入村社、社区、学校,宣传法律法规知识,努力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和中小学生的法制观念。三是完善矛盾纠纷排查防范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优势,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进一步强化个案建立、事前调解、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等常规性工作,健全矛盾隐患通报、纠纷信息反馈、重大情况通报等制度、增强预防调处工作的主动性,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有效杜绝群体性上访、民转刑等案件的发生,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四是完善人民调解联动机制。不断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机制,全面推行人民调解庭前确认和人民调解个案补助奖励机制,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公众性和实效性。五是妥善解决调解组织工作经费和调解人员报酬问题。进一步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增列专项经费,将人民调解员报酬提高到月50元,并和司法所的工作经费、法律援助经费一同纳入县财政预算,充分调动基层司法和人民调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

(四)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力度。调解员具有较高素质是确保公正调解的关键。县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将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基层调解员队伍业务素质提高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制定计划,靠实责任,采取示范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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