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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直属机关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保障机关公务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以下统称职工)参与机关内部事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与机关内部事务管理、实行机关政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推进机关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机关的重要载体,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 机关职工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机关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省直各单位必须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总数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总数在50人至100人的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职工大会制度;职工总数在50人以下的单位,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的性质、职权、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工作机构等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同。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行政负责人关于机关内部事务管理的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有关情况、重大建设项目情况,以及职工任免、晋级、奖惩、调动、辞退、岗位交流、进修培训等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对机关的中心工作以及思想建设、作风建设、效能建设、廉政建设、制度建设、政务公开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机关内部事务管理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四)审议决定贯彻执行关系职工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医疗保障、休息休假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法律、制度的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
(五)配合有关部门,参与职工年度考核中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工作,对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实行民主监督。
第十二条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部分离退(休)人员和有关领导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20%。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且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为有效。遇有重大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或党、政、工提议,可随时召开。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如需要可召开预备会议。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但会议议程应相对独立。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作为会议期间的领导机构。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其人数可根据职工代表大会人数多少确定,成员中应有一般职工代表。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听取和综合职工代表对大会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研究需要提交大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代拟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草案);审查各专门工作小组组成方案,并提出人选建议;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期间的其他事项。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从主席团成员中选举产生大会秘书长,秘书长一般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民主管理、生活福利、评议监督等专门工作小组,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专门工作小组成员由3至7人组成,一般从职工代表中提名产生,也可聘请有专长的职工参加。专门小组成员的产生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一)民主管理小组职责:征集提案、开展经常性的合理化建议活动;督查大会有关决议的执行和提案的办理;了解和反映职工对加强内部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审议有关加强内部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及措施办法等;受理职工申诉,对严重违反内部管理规定的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增强职工的主人翁意识。⑵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⑶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会务工作。⑷指导职工代表围绕大会中心议题,做好提案征集工作。⑸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组织传达大会精神,协助和监督大会决议的执行和大会提案的办理。⑹维护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受理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的申诉。⑺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文书档案。⑻制订职工代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上级机关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下级机关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省直各部、委、办、厅、局、人民团体机关,省直各集团、总公司、行等机关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福建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直属机关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