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新进离婚纠纷案NO.3_张某诉赵某离婚纠纷案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8:21:4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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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民字第号

根据本院所确认的证据与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僵化,从结婚后不久就开始吵闹与争执直至现在尚未解决。从08年登记结婚至今也无子女,夫妻双方已经分居至少长达一年以上,且双方不同意调解,确无和好的可能。被告在庭审中不同意离婚,但是从被告的答辩状和庭审中所阐述的情况来看,被告对原告的夫妻感情已经不复存在,虽然口头表达不愿意离婚,但是被告认为如果原告返还彩礼就同意离婚,故在被告看来离婚与否的条件在于彩礼的返还,其夫妻关系确实无法修复,不愿离婚只是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的借口和手段。可以据此认定夫妻关系破裂。对于被告提出的返还彩礼的诉请,本院认为被告婚前给付确实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故予以支持,返还数额视共同生活时间和使用数额等情况而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地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原告返还被告其所得彩礼50000元。

三、返还彩礼之后,购置的家具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原告所有之份额冲抵部分彩礼返还款,且被告生活极度困难,离婚时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助,故由被告取得。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年月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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