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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应当如何防范
P2P网贷是近年比较火的一种投资,也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融资途径。尽管各大企业都在卖力的营销推广,但是投资者还是十分谨慎。这主要是因为P2P网贷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那么P2P网贷存在哪些法律风险,我们又该如何来防范这些风险?下文聚金资本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了解!P2P借贷还存在如下法律风险:
(一)P2P平台因法律缺位导致的主体地位不明
将P2P线上网络借贷平台定位于信贷服务中介机构还是准金融机构,目前尚无法律法规予以明确。因P2P线上网络借贷平台性质不明引发的风险可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定性不明,则监管主体不明。对于自然人的居间,法律对主体并无特别的要求,只要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可;但是对于特定活动的居间,法律有特别的要求,居间人必须有相应的能力、知识和缔约条件,取得相应的资格或者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P2P线上网络借贷平台仅需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后,再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在通信管理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即可,通过前述手续后,P2P线上网络借贷平台则可登记为投资咨询公司或者网络技术类电子商务公司,由于身份不明,也就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其发展,目前只能参照《合同法》、《民法通则》、《刑法》、《贷款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释等进行规范。二是准入门槛低使风险加剧,P2P线上网络借贷平台的成立条件与其他普通的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相当,市场准入标准也并没有因其是特殊的民间借贷中介组织而有所不同,准入条件低,导致只要满足公司注册的最低标准就能成立一家P2P线上网络借贷中介公司,由此造成了目前市场上网络借贷平台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局面,给贷款人甄别信息加大了难度,同时也在损害着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利率超过36%属于高利贷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如果当事人原来自愿偿还了利息,基于合同无效,还可以要求返还。
解读:新规用年利率24%和36%重新划定利率和利息“两线三区”。通过这两线明确划分三个区域,一是 24%以下年利率属司法保护区;二是超36%以上年利率为无效区,属高利贷;三是24%-36%之间为自然债务区,已经支付的部分,依旧是合法,如果出借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但是借款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也就是说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年利率24%-36%之间的利息,不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其实,把年利率24%以下纳入合理范围,古已有之。在古代,月利率两分是年利率24%的意思。1990年以来,央行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变化较大,最后折中选6%,又参照传统4倍的含义,年利率24%由此得来。因此,24%的年利率是长期以来在审判实践中所确立的一个通行标准,是非常接地气贴近群众生活的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三)集资诈骗
当投资人的回报并非来自还款人的还款收益,而是来源于虚假债权和债权重复转让形成的现金流时,即可判断该P2P平台存在庞氏骗局,其实质为隐蔽的集资诈骗行为。“非诚吾贷”因内幕曝光而引发挤兑的实例已宣告了该种模式的不可持续性和非法性。“现在该案正在绍兴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创始人蔡某已确认“跑路”,众投资人也开始携带身份证、合同及汇款凭证向公安局备案。2017年10月,浙江最大的P2P网贷公司——浙江传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也因资金链断裂而由杭州市下城区公安局立案侦查,此次涉嫌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司两名主犯已被刑拘,据报道,“传奇投资”资金链断裂事件可能涉及金额28亿元。正是因为P2P平台时刻存在的道德风险,且我国法律对此并未有规制,对于P2P平台的准入、考核、监管等都处于放任自流、任其发展的阶段,也没有一个较为规范的行业组织进行有效的引导,从而使P2P平台性质变为一个“融资担保公司”,一旦资金链断裂,全部崩盘。对于监管方、法律服务方、投资者均应引以为戒。(四)贷款资金来源不合法
目前,进入P2P贷款的资金因P2P平台未能有很好的方式进行监管,所以不能排除非法资金(如通过受贿、贩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所得)进入P2P贷款,甚至不能排除投资人将网贷平台作为洗钱的途径。一旦贷款人的大量资金来源不合法,不仅影响平台经营,更有可能会使平台构成共犯(如涉及洗钱犯罪)。如果投资人将银行的贷款通过平台转贷且谋取高额利润,则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如果投资人向多人筹措资金放贷,可能构成非法集资。因而,平台应特别声明投资人的资金不得来自银行贷款和多人筹措的款项。
(五)信息披露触碰底线
作为对不良借款人的惩戒,多数P2P平台和在借款人的协议中都声明设有黑名单公示制度,即平台方有权将违约失信的借款人相关信息在网络等媒体披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修正案(七)》、《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多部法律的保护,可能触及法律风险。于2017年10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因而,作为控制法律风险的途径之一,平台应该和借款人列明借款逾期归还长达多少时间之后,平台有权公布其信息;披露信息的具体范围,比如,不良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工厂或公司所在地、电话号码等,且应特别约定其公开的人群范围,并由借款人签署同意书,授权平台一旦出现不良还款记录,平台有权披露借款人信息。(六)担保与风险资金池的合法性问题
为了保障会员的资金安全及吸引眼球的需要,国内大多P2P平台均会采用P2P平台变相担保或其他担保公司担保的方式。若是双方直接签订了借款合同,但P2P承诺以自有资金为投资人提供的本金和利息提供担保(以平台先行垫付欠款或购买坏账合同等),可以认为这是上述所讲的P2P平台为投资人提供担保,而此时P2P平台即是一个融资担保公司,而不仅仅是一个中介平台,我国法律法规对此有特别的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7年第3号)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公司法》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等多项法规中,均对特殊超范围经营作出了性质判定和处罚规定。虽然有这样业务类型的平台自称为P2P平台,并按照一般工商企业注册,但业务范围中并不能包含担保业务,杠杆比率超过担保公司法定要求(净资本10倍),也不接受金融监管。因而,其为投资者担保的行为涉嫌超范围经营,工商部门将予以取缔。
此外,P2P平台引入了其他的担保公司为投资者的投资作担保,借款人再将其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出质或抵押给担保公司形成反担保。这种形式本身无可厚非,且不为法律所禁止,唯一的不足即是一旦借款人发生违约,投资人可以第一时间获得赔付,而P2P平台实现其追述权却是比较复杂:一方面,借款人在P2P平台上的出质或抵押一般不会办理出质登记或抵押登记,其法律形式欠缺将影响质权或抵押权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质物和抵押物并非在P2P平台所经营的地域,其必须前往质物或抵押物所在地才能实现其权利,其变现将承担巨大的变现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