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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侦部门如何适应新《律师法》的要求
新《律师法》已于2008年6月1日实施。该法在律师的法律定位、律师会见权、律师调查取证、律师阅卷等方面,都对《刑事诉讼法》做出了突破性的规定,进一步保障了律师的权利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也对公安机关刑侦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面临新问题,刑侦工作该如何作为,笔者认为,当前刑侦工作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更新执法观念。《律师法》的修订,是我国法治建设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对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保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以及社会公平正义都具有重要意义。在刑侦工作中我们应积极适应,认真执行法律规定,而不能怨天尤人,消极抵触。同时也要看到,律师法修订实施为刑侦部门适应新形势下刑侦工作的要求,提升自身业务水平、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供了新的机遇。具体在办案工作中,应当着重在侦查办案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技巧性上下功夫,改变传统办案模式,进一步强化由证到供、“从案到人”的侦查思维模式,认真执行警务公开,促使侦查办案工作由静态向动态发展,由“相对秘密和半公开透明”转向“真正意义上的公开和透明”。同时,注意淡化侦查人员的角色优化意识,相信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法水平,在把握案件侦查主动权的前提下,加强彼此间的沟通和交流,赢得律师对侦查工作的理解与配合,以更加充分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侦查工作能在良好的环境、氛围中展开。
二、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一规定使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渠道比以前更为顺畅,律师获取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可能性会比以前更多,控辩双方的较量已经提前到侦查阶段,口供和证人证言的稳定性受到强烈冲击,增加了侦查部门查办案件的难度。这对侦查人员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因此,侦查人员应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必须更加强调客观原则,履行客观义务,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使每个证据都符合法律的要求,做到以证据定性每一件事实,按照程序收集每一个证据,使得每一个证据的收集都符合法律程序,证明力达到法定要求。
三、进一步提高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尤其要提高对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能力,要排除非法证据,刑讯逼供、威胁引诱取得的言词证据,无论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还是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要善于捕捉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中的细节特征,剔除其主观臆断、假想分析的成分,用综合分析的方法,把言词证据放到整个证据体系中去分析判断,去伪存真;要摒弃过分依赖口供定案的传统习惯,努力构建在没有口供、或者供述不完整、不真实的情况下也能定案的证明体系。要认真审查每一个证据的收集、固定是否符合法律程序要求,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所认定的每一件事实、每一个情节都要有坚实的证据基础,法律文书中的每一个表述都应当是真实的、客观的,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避免工作不细致、不负责任导致失去证据证明力或减弱证据证明力。
四、强化人权观念,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及律师的合法正当权益。这是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广东对刑侦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建为民公安、保南粤平安”在刑侦工作的具体体现。刑侦工作要适应新《律师法》的要求,就要强化人权观念,改变已往那种不合时宜,有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及律师合法正当权益的做法。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要充分尊重其应有的合法正当权益,要杜绝刑讯逼供、变相刑讯逼供和引供、诱供现象的发生,对其无罪或罪轻的辩解,要及时予以核实,要及时总结汲取被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和法院判决无罪案件的教训,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在对被害人、证人进行询问时,要防止以侦查人员的主观意愿引导被询问人,更要防止以利诱、威胁和承诺等获取言词证据。会见难是律师对侦查部门反映最多的问题。侦查部门往往以影响办案,律师会见后强化了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等理由推迟会见、限定会见时间甚至拒绝会见。新《律师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被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而且不被监听,并不是以前的提供法律咨询、会见可以派民警在场。因此,对于律师的会见要正确对待,坦然面对,要把律师会见当成是对侦查办案工作的一种监督,当成是努力提高办案质量的“催化剂”,保证律师的合法执业。
五、认真学习研究,保障新《律师法》有效实施。作为刑侦部门,为确保侦查环节新《律师法》的贯彻实施,应在办案中不断加强学习、研究。针对新《律师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要及时研究分析并加以解决,正确执行新《律师法》,做好与《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效衔接,保障侦查环节新《律师法》所赋予律师的权利。刑侦部门要不断规范执法行为,增强程序公正意识,办案中要坚持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严格依法讯问,及时固定关键证据,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办案人员要不断提升业务素质、提高办案能力,加大办案力度,对于律师执法中的违法犯罪情况要及时发现,进行监督,推动办案向法制化、规范化发展,通过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