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_上海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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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

2010-07-14 | 作者: | 来源: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网站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对房屋拆迁单位的房屋拆迁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拆迁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 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注册所在地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同意组建;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业务范围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持有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上岗手册(以下简称上岗手册);

(六)持有上岗手册的在编工作人员(即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持有房屋拆迁项目经理上岗手册(以下简称经理上岗手册)的不少于1人;

(七)在编工作人员中有职称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持有经理上岗手册的人员共计不少于15人,其中有中级职称的不少于3人。

房屋拆迁单位不得接受个人资金入股。

第五条 新设立的房屋拆迁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管局递交培训申请,组织人员参加由市房管局统一举办的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岗位培训。

第六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于在编工作人员达到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后,填写《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申报表》,向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申请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一)注册所在地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同意组建的意见;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业务范围证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注册资金证明文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六)在编拆迁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及上岗手册复印件、有职称人员的职称证明文件;

(七)房屋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对资格证书申请材料与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房管局批准后核发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由市房管局统一印制。

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进行房屋拆迁活动。

第八条 房屋拆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资格证书。

房屋拆迁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及注册地的,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备案。跨区、县变更注册地的,应当同时向新注册所在地和原注册所在地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变更名称的房屋拆迁单位应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由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房管局核准换发新的资格证书。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涂改、外借或者转让资格证书。资格证书遗失的,须在本市登报声明作废后,向区、县房屋管理部门申请补发,由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房管局核准补发。

第十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做好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履行补偿安置协议等工作。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考核,建立奖惩机制,实行优胜劣汰。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单位接受拆迁人委托实施拆迁的,应当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委托合同并报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房屋拆迁单位接受委托拆迁,应当按其实施的拆迁劳务收取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单位不得将受托的拆迁业务转让给其他单位。

房屋拆迁单位不得接受无资格证书单位及个人的业务挂靠。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单位在各拆迁基地内应当至少配备拆迁工作人员2名(其中项目经理1名)。

房屋拆迁单位不得安排拆迁上岗人员在一个以上拆迁基地同时上岗;不得安排拆迁项目经理在三个以上拆迁基地同时上岗。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根据业务状况,组织人员参加市、区县房屋管理部门举办的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获得相应的岗位水平证书。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必须凭劳动用工合同或者劳务合同及岗位水平证书办理上岗手册。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拆迁工作人员参加市、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的岗位继续教育考核。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负责办理拆迁工作人员的注册登记;按照市房管局的相关规定对拆迁信息数据库进行维护。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做好房屋拆迁统计工作,按要求和期限认真、如实填写统计报表并按时上报。

房屋拆迁单位应建立拆迁档案,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妥善管理。拆迁档案除文字资料外,还应包括拆迁过程中必要的音像资料。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接受市和区、县房屋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检查、监督和指导;接受房屋管理及相关部门对政策执行、人员管理、信访投诉处理等情况的专项检查。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八条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考核,如查有违规、违纪现象,根据情节予以记分。记分情况应当书面通知被记分单位并向市房管局备案。

市或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对年度违规、违纪记分累计满6分的房屋拆迁单位,应当限期整顿,限期整顿期间不得接受新的委托拆迁业务;对年度违规、违纪记分累记满12分的,资格证书到期不再续发,取消拆迁资格。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房屋拆迁单位给予记录3分,发现一起,记录一次:

(一)擅自或变相将房屋拆迁业务转让给其他单位的;

(二)接受无资格证书单位及个人挂靠业务的;

(三)拆迁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佩带上岗证进行房屋拆迁活动,未予以纠正的;

(四)纵容无上岗证的人员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约的;

(五)不使用市房管局制定、印刷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修改示范文本的主要条款,损害拆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六)采取各种方式诱使非法定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七)未按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条款履行协议的;

(八)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将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交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或涂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对房屋拆迁单位给予记录6分,发现一起,记录一次:

(一)伪造、涂改、外借或者转让资格证书的;

(二)纵容或唆使拆迁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在拆迁基地实施断水、断电、阻断通讯、阻断通道等行为的;

(三)纵容或唆使拆迁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殴打被拆迁对象的;

(四)未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自行或授意、唆使他人或单位拆除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房屋的;

(五)拆迁工作人员在拆迁活动中营私舞弊,接收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财物等,损害拆迁当事人利益,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在拆迁工作中发生较大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或较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房屋拆迁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对《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违规记分满12分的工作人员予以除名。

第二十三条 市房管局每年组织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对房屋拆迁单位进行一次资格年检。

房屋拆迁单位应按照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参加年检的房屋拆迁单位,视为年检不合格,不再换发新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不得承接新的拆迁业务。

市和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在资格年检中,应当对房屋拆迁单位政策法规执行、协议履行、人员管理、工作实绩、教育培训、档案管理、统计报表及信访处理等情况进行考核。

经考核认定年检合格的单位,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市房管局核准后换发资格证书;对年检不合格、年度违规违纪记分累计满12分或者当年内无拆迁项目的房屋拆迁单位,不再换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将实施《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

上传时间: 2009-12-23 11:14:52 作者:装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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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上海市大幅度的房屋改造及楼盘新建,出现了房屋拆迁问题,很多市民表示关心相关的补偿和安置实施意见,对于市民的疑问,上海市近期将颁布《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的实施,《实施意见》出现了“阳光动迁”、“阳光到底”、“征询制”等措施,以确保工程工作圆满完成。

作为“阳光动迁”的配套措施之一,“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目前正在部分拆迁基地试点,它打消了许多动迁居民的顾虑,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这些试点基地,动迁居民及直接利益相关人,可通过电脑触摸屏、公示专栏等,了解基地内所有动迁居民的货币补偿、安置房源、补偿费用等结果。

专家表示,根据试点基地的经验,在动拆迁中应公开的有三方面内容:各种依据公开,包括拆除房屋的权证、建筑面积、评估价格、居住困难认定等;操作过程公开,包括被拆除房屋的权属、人口调查,建筑面积、居住困难的认定,拆迁评估、签约、裁决等各环节;签约内容公开,包括货币补偿总额、安置房源(套数、地址、面积、价格)及其他补偿费用。

据悉,《实施意见》颁布后,凡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拆迁人必须在拆迁方案中,增加实施“结果公开”的条款。同时,在基地设立“结果公开”专栏或公开查询系统,实时反映拆迁补偿安置动态。此外,为了确保动迁“阳光到底”和推广“征询制”等创新机制,必须对“结果公开”建立监督管理机制。

正在拟订的《实施意见》中对这方面内容也有所涉及,如拆迁基地应建立包括动迁居民代表在内的评议小组,审计部门应对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开展审计,区相关部门应对建筑面积认定、补偿资金发放、房源使用等组织专项检查,完善信访接待制等。同时,上海动迁将推广电子文本协议,杜绝“阴阳合同”,并逐步推进市、区房管局与拆迁基地联网,实现“网上签约”。

对于房屋拆迁和安置的实施意见,给广大市民的疑问一个明确的答案,对于合同的审核相关部门表示希望市民们能够严格遵守条例规定,不要作假一次获取更多回报的补偿,这样会加大审核工作量和影响进度,对于市民的信用度也会大打折扣,所以希望大家都能够按照原则和规定办事,为拆迁和安置工作圆满结束做好铺垫工作。

关于印发《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房管拆〔2010〕192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监察局,各房屋拆迁单位:

现将《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监察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

为了深入推进“阳光拆迁”,增强房屋拆迁透明度和公信力,现就实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并加强房屋拆迁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结果公开的涵义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以下简称结果公开),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最终的补偿安置结果以及组成补偿安置结果的各相关要素和操作过程的公开。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是指货币补偿款总额、安置房源(套数、地址、面积、价格),以及其他补偿费用。

相关要素,是指被拆除房屋权证情况、建筑面积、评估价格、居住困难的认定以及根据拆迁方案对补偿安置结果有影响的要素。

操作过程,是指被拆除房屋权属调查、在册人口调查、建筑面积认定、居住困难认定、拆迁评估、签约、裁决等环节。

二、结果公开的基本要求

(一)拆迁人制定结果公开方案

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是结果公开的责任主体。

凡申报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必须在拆迁方案中增加实行结果公开的条款,包括实行结果公开的方式、内容等,报区县房管局审批,并向区县监察部门和拆迁基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二)结果公开的方式

拆迁人和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在拆迁基地设立结果公开专栏,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在结果公开专栏公开;有条件的拆迁基地,可建立结果公开查询系统,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在查询系统中公开。做到签约一户,公开一户,实时反映拆迁补偿安置动态。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及直接利益相关人可以查询查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

(三)结果公开的释疑和纠正

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在结果公开过程中,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的问题及时调查,并予答复;对公开内容有错误的,要及时纠正,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结果公开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公信评议制度

拆迁基地应当建立由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方面组成的拆迁评议小组,并可吸纳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推荐或选举的代表参加。拆迁评议小组对拆迁基地前期摸底调查、拆迁方案制定、结果公开执行、矛盾调处化解等情况进行评议监督,评议结果也应当公开。

(二)接受审计监督

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做到公开结果与审计结果相一致。区县房管局和监察部门,对公开结果与审计结果不一致的,必须予以严肃处理。

(三)实行结果公开专项检查

区县房管局和监察部门,应当对建筑面积认定、居住困难认定、结果公开执行、补偿资金发放、安置房源使用等情况,实行专项检查,并建立检查档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解决;对结果公开执行情况好、居民认可度高的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应当予以表彰。

(四)完善信访接待制

区县房管局和监察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及《上海市信访条例》,对信访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核查处理,杜绝违法侵害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利益的情形。对经过法院终审判决、信访答复复查、复核的案件,在拆迁基地结果公开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并提请市有关职能部门实施信访终结制。

(五)深入推进信息化管理

市、区县房管局应当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对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拆迁工作人员等信息进行网上公开,接受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和社会舆论监督;推广电子文本协议,杜绝“阴阳合同”,规范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逐步推进市、区县房管局与拆迁基地联网,实现“网上签约”。

(六)落实结果公开责任制

各区县拆迁指挥部(拆迁办公室或区设拆迁协调推进机构)对实施结果公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区县房管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结果公开全过程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区县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履行监察职能,保证结果公开顺利实行。

四、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区县房管局和监察部门应当加大查处力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严肃处理下列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房屋拆迁负有领导、监管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及其社会关系,为自身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干涉结果公开执行,情节严重的;

(二)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拒不执行结果公开或违反结果公开有关要求,有违规违法行为的;

(三)拆迁工作人员有违规违法行为的;

(四)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取不当利益造成后果的(区县房管局应当将当事人的不良信用记录按照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查询使用);

(五)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扰乱拆迁秩序或阻挠拆迁工作,情节严重的。

五、施行日期和适用解释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自本意见施行之日后新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必须全面实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

本意见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和市监察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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