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审核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消防方针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安部消防局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审核和
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消[2010]3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有关规章,加强和规范内部执法监督工作,提高执法质量,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部局组织制定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审核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抄送:部法制局。
本局领导,机关各处、室。
警官培训基地。
承办人:韩子忠 校对: 王 瑛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未经法律审核,不得提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或者办公会审议。
第六条 起草部门(或者起草人,下同)拟制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连同必要的基础材料,一并送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核。
第七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属于制定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包含不得设定的内容;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法制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核,应当坚持对法律负责、法制统一的原则,以法律为准绳,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起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法制部门可以就有关问题与起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必要时,可以就重大问题组织讨论、座谈。涉及重大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九条 法制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公安网“法律法规”栏目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部门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法制部门发现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提出纠正的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发出书面执法监督意见。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10日内
第十四条 应当进行法律审核的案件,未经审核,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下同)不得提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五条 对需要法律审核的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填写内部审批文书,连同案卷证据材料,一并送法制部门。
对有办案时限规定的事项,办案部门送交法律审核时应当为法律审核工作预留必要的时间。
第十六条 对案件进行法律审核,主要审核下列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拟作出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四)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五)法律文书是否完备。
第十七条 法制部门进行案件法律审核,主要通过审查案卷的方式进行,根据审核需要可以要求办案部门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法制部门审核案件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符合案件审核要求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需要查清其他违法犯罪问题的,提出补充调查取证意见,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三)案件定性不准、处理意见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法律文书不完备的,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依法处理。
(七)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集体会审、集体讨论的案件;
(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提请集体议案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重大案件集体议案采取会议形式,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相关工作的负责人主持。
集体议案参加人员应当包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负责人,法制部门、办案部门的负责人,及相关执法岗位人员。
参加集体议案的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三条 重大案件集体议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拟作出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四)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第二十四条 重大案件集体议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核实参会人员,介绍集体议案内容;
(二)办案人员介绍案情,提出证据、法律依据和拟处理意见;
(三)参会人员就案件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适用和拟处理意见进行讨论,逐一陈述意见;
(四)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和参会人员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民主集中,作出明确的议案结论;
(五)主持人宣布集体议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