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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原县酒精厂职工上访事宜的答复》的几点意见及再次要求政府重新安置酒精厂职工的诉求
2011年4月8日下午3点—6点半,在通道县发改局会议室(四楼)召开了《关于对原酒精厂破产后职工没有得到合理安臵的申诉报告及要求》(以下简称报告)的专题答复会。参加这次会议的单位及人员有:通道县政府杨少波常务副县长、县政府办黄生学副县长、县委办李顺炼副主任、县政法委欧国伟书记、原经委老书记老主任杨聿元(原酒精厂破产清算组领导)、县政府办吴昌仲副主任、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劳动企保局欧局长、劳动医保局龙局长、建设局罗局长、住房局负责人、房产局吴局长、财政局吴局长、经济信息科技局党组书记李哲明(原破产清算组成员)、信访局杨局长、劳动就业局负责人、国土局龙局长、民政局负责人、法院2人(吴川义、李进行)等20几个单位及相关部门;酒精厂职工代表有:申繁军、赵燕、曾永华、龙章杰、杨柳、佘爱云、赵美娥、张宏清、伍成文、曹昌森、吴显建、岳志成、杨友武、李雨堆等10多人参加了这次会议。
会议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杨少波主持,由县委办副主任李顺炼作具体答复(内容见《关于原县酒精厂职工上访事宜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答复》中的内容令职工感到很失望,认为政府没有诚意为职工解决问题,没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合理安臵职工的意思,而是以各种只代表通道县政府单方面的甚至有背国家法律法规的文件来答复我们提出的合理要求。答复完毕,不但参加会议的代表不服,就连在县政府门口等候消息的几十名职工闻讯也气愤难平,纷纷自发地拥向会议现场与在座的各相关部门领导进行激烈的理论。最后会议在职工很不情愿、没有任何结果的状态下各相关部门领导纷纷退场,只留下不愿散场的职工。
根据《答复》内容,现归纳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该《答复》件没有政府行文,没有落款,没有盖章,不能算正式答复,也就是无效《答复》。
二、关于十点疑问的答复
(一)《答复》没有从正面对职工的十点疑问作实质性的说明。《答复》上说:‚因没有自有资金、全靠银行贷款维持,加上本县酒精生产原料供应不能保证,外购原材料成本较高,酒精出现了价格倒挂,企业负担重……无法继续经营。‛而向法院递交了《申请企业破产报告》。关于此说法,我们在上呈的《报告》中的1、3点疑问中已经提出,政府没有答复。《报告》:‚
7、即使破产也要按程序,即工厂管理者研究决策、党支部、工会、职工代表、全体职工投票赞同才行,是什么原因,政府便火速将之破了?以至后来发生职工拒绝签字领取补偿资金,甚至造成职工上街游行、阻塞交通、在政府大院静坐等行为。
8、破产清算时,为什么清算结果不敢对外公布,财务报表到底怎样职工和全县人民都不得而知,是否其中有诈而不敢公之于众?
9、从酒精厂破产清算起至酒精厂破产终结,我厂法人代表、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职工代表、乃至全厂职工无一人参与,导致无人维护全厂职工利益,这是严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原则的。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当时全体职工是不同意破产的。‛从这几点看,当时全体职工是在不知情和不情愿的情形下政府强制破产的,这几点政府也没有作答。
(二)《答复》称‚原县酒精厂土地为政府无偿划拨使用。按照1990年5月19日分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因此,县人民政府于原酒精厂破产后,依法无偿收回了原无偿划拨给原酒精厂土地的使用权,并依法依规进行相关出让工作。‛关于这一答复,酒精厂职工张宏清、聂范明、曹昌森、曲光云、曾永华等5位同志于2011年4月14日上午8点,去档案局查阅原酒精厂档案资料时,从目录上看到(序号45号,年度为1978年,标题为‚原氮肥厂征收吉利二队、一队土地共计31.277亩‛,‚1979年征收旱地等2亩左右‛、‚1990年后酒精厂征收自锅炉房、酒精厂罐区的土地2亩多‛。当他们要求查阅详细资料及征地图纸时,档案局负责人谎称去楼上找资料时,趁机打电话请示了相关领导,结果查档工作被阻,职工没有看到详细资料。从这一信息可知,原酒精厂的土地并非国家划拨土地,而是酒精厂花钱征收所得,它是我们赖以生存的根本。企业破产影响最大受害最深的是企业职工,我们失去了就业岗位、福利待遇、医疗保障甚至生活来源,如今这块土被拍卖,我们失去了生存最起码的根基,那么,拍卖土地所得资金首先要用于安臵职工,满足我们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它是我们的救命钱。再者,就算是划拨土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也不能提前无偿收回。《答复》所称无偿收回土地,是对破产案件中重要的法律法规不援引,对具体的法律依据不明确引用是另有他图。根据我国有关政策性规定,通道县政府没有权利制定地方性规章。通道县政府的文件连一个国家政策都不是,怎能适用本案作为处理依据。希望政府能够尊重基本事实,尊重政府的行政文件,尊重人民,尊重法律。
因此,关于十点疑问的答复,政府是没有诚意为职工解决问题的答复,职工难以信服。
三、关于四条要求的意见
所有答复,没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事,仅按通道县相关文件对我们提出的要求予以否认,我们提出的问题没有得到圆满解决,不能让职工心服口服。
(一)‚一次性发放酒精厂破产以后全体职工的工资或者最低生活补偿金、再就业起步资金。”《答复》中说:‚对申请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臵补偿费的职工,视同已实现再就业,不能作为失业职工登记‛。对于此答复,职工的意见是,我们职工没有一人向政府或清算组写出申请领取一次性安臵费,甚至没有在安臵费花名册上签字,不能算自愿申请。并且几千元的安臵费太低,不能保障职工下岗后至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就此而论,所给的微薄资金就不能算是安臵费。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逾期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补齐并继续交纳自破产以后全体职工的养老、医疗(按在职职工标准)、失业保险,直到我们退休,切实解决我们的后顾之忧。”答复中说的‚……按照当时的医疗制度,企业执行的是劳保医疗制度,其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由单位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从2002年1月才开始实施的。因此不存在补交原酒精厂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问题‛。我们职工认为,这样的答复是有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相关规定的。实事上《劳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就通过了,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而我厂是于1998年申请破产,1999年4月终结破产程序,职工完全有权依据《劳动法》要求政府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的。有权要求政府按照在职工的标准为我们交纳医疗保险费,补发门诊医疗费。
(三)修路问题。按照《答复》所说,政府既然已作规划,希望政府尽快按规划实施,在此我们暂且不提。
(四)‚安排失业职工再就业,或者发放失业救济金,保障最低生活标准”。第二点答复:‚①县人民政府非常关注原酒精厂职工失业问题,已于1999年9月23日,拨付给酒精厂破产清算组20万元失业救济金‛,根据这一答复,职工意见是:这笔资金我们不知道用在了什么地方,我们职工没有人领过这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挪用失业保险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属于挪用救济款物。挪用失业保险和下岗职工生活保障金,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工作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②1999年9月,原酒精厂破产以后,所有职工均自主选择了领取一次性安臵补偿费的方式视同再就业,但是在领取安臵补偿费后,没有一位职工到县劳动就业局登记失业……‛此说法不真实,事实上我们都向县劳动局作了登记并领取了《失业证》,更是没有领取到失业救济金。
综上所述,原通道县工业副县长万松玉等清算组成员当时对酒精厂所有职工做出的承诺(承诺内容:酒精厂破产是破掉不良债务,是为企业丢掉债务,丢掉包袱,并不是丢下你们职工不管,而是为了更好的发展,招商引资后,首先安排你们的就业问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救济金、给职工的补偿金按规定办理,厂子破产了,但土地给你们留下来,这个问题只有从以后酒精厂土地出租或拍卖所得的经费中解决。)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不是象你们所说的是他们当时说错了话。因此,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1994年11月19日颁布)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之精神,以及当时破产清算组领导的承诺和他们出示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见附件),加上我们赖以生存的土地也已经拍卖变现,政府已有能力兑现承诺。因此,我们仍然强烈要求政府兑现当年的承诺,切实为我们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四、几点请求
1、重新补偿酒精厂下岗职工安置费。原来所发‚补偿费‛太低,与我县后面破产的各厂矿企业破产补偿费相比相差太远,严重侵犯了酒精厂职工的权益。必须重新补偿酒精厂下岗职工安臵费。关于这一要求,建议政府以买断工龄的形式计算安臵费,制定一个基数,然后再按工龄长短每年工龄补发一定数额。
2、为酒精厂全体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直到退休年龄,全额退回1999年—至今,职工自费接续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额。保障我们能够享受按照国家社保要求在达到退休年龄时领取退休金的基本权益。关于这一要求,建议政府按照15年所需资金总额,造职工花名册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发放到人,再由职工自己去办理交纳手续。给基本符合退休年龄的职工,按正常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3、解决医疗保险问题。在医保局把我们的身份臵换为职工身份,并按医保局职工享受医保标准的规定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金,补发门诊医疗费。这几年职工自费在居委会登记交纳的医疗保险费,是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住院只能享受最低等(比农民待遇还低)的医疗待遇,并且没有门诊医疗费。
4、发放酒精厂破产后死亡职工的丧葬费。
以上几点是我们大家的心声,希望政府从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在当今江泽民的‚三个代表‛、胡主席‚安定和谐的社会‛、温总理的‚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指示下,优先考虑职工安臵问题,给我们一个公平公正、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解决结果。按照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在修改企业破产法时所说:‚对破产法公布前没有安臵好职工的,作为历史遗留问题,采取一些特殊措施彻底地解决问题是必要。‛希望县委县政府能尽快地、心平气和地为我们解决以上这些问题,保障酒精厂的下岗职工能够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政策的规定享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权益。使我们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彻底解除我们的后顾之忧。只有妥善的负责任的安臵了职工,才能够避免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出现,为今后顺利开发这块宝地奠定良好的基础。
酒精厂全体职工 二O一一年四月十日附件:
关于再次要求政府重新安置酒精厂职工和继续 为职工交纳养老等保险费法律政策依据
因酒精厂破产时对职工没有妥善安臵,也没有与职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更没有人书面申请领取一次性安臵费,企业没有给职工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费用,根据《劳动法》、《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职工要求政府妥善安臵原酒精厂职工和继续为职工交纳养老等保险费用,以解除职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后顾之忧,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合理合法的。以下是相关的法规、政策依据:
1996年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492号)则规定政策性破产企业‚在实施企业破产中,首先要妥善安臵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臵,对剩余部分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处臵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安臵职工的,不足部分依次从处臵无抵押财产、其他抵押财产所得中拨付。抵押权人未优先受偿部分,参加一般债权的清偿分配。‛《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手册》(P200页)《破产法》(试行)第四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九条 国家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十九条 职工有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有对企业的生产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休息、休假的权利;有向国家机关反映真实情况,对企业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女职工有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九十一条 用人有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第(四)款:‚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1995年12月31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发生破产、撤销或者拍卖时,其财产必须首先依法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为单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留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录用、调入、调出职工或者对职工予以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办理正式手续后1个月以内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参保、停保、转移等相关手续。
根据本条,我们没有与酒精厂或破产清算组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清算组也没有在社会保险机构为职工办理停保等相关手续,视同保留了我们的职工身份,就必须为我们职工继续交纳养老保险金直到退休。(《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宣传手册》P161、163页)
法院在审理酒精厂破产案件时,仅仅只是简单的走完法律程序,没有妥善安臵职工。
1990年5月19日分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规定:‚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关于原县酒精厂职工上访事宜的答复》的几点意见及再次要求政府重新安置酒精厂职工的诉求
2011年4月8日下午3点—6点半,在通道县发改局会议室(四楼)召开了《关于对原酒精厂破产后职工没有得到合理安臵的申诉报告及要求》(以下简称报告)的专题答复会。参加这次会议的单位及人员有:通道县政府办杨少波常务副县长、县政府办黄生学副县长、县委办李顺炼副主任、县政法委欧国伟书记、原经委老书记老主任杨聿元(原酒精厂破产清算组领导)、县政府办吴昌仲副主任、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劳动企保局欧局长、劳动医保局龙局长、建设局罗局长、住房局负责人、房产局吴局长、财政局吴局长、经济信息科技局党组书记李哲明(原破产清算组成员)、信访局杨局长、劳动就业局负责人、国土局龙局长、民政局负责人、法院2人(吴川义、李进行)等20几个单位及相关部门;酒精厂职工代表有:申繁军、赵燕、曾永华、龙章杰、杨柳、佘爱云、赵美娥、张宏清、伍成文、曹昌森、吴显建、岳志成、杨友武、李雨堆等10多人参加了这次会议。
会议由县常务副县长杨少波主持,由县委办副主任李顺炼作具体答复(内容见《关于原县酒精厂职工上访事宜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答复》中的内容令职工感到很失望,认为政府没有诚意为职工解决问题,没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合理安臵职工的意思,而是以各种只代表通道县政府单方面的甚至有背国家法律法规的文件来答复我们提出的合理要求。根据《答复》内容,现归纳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关于十点疑问的答复
(一)《答复》没有从正面对职工的十点疑问作实质性的说明。《答复》上说:‚因没有自有资金、全靠银行贷款维持,加上本县酒精生产原料供应不能保证,外购原材料成本较高,酒出现了价格倒挂,企业负担重……无法继续经营。‛而向法院递交了《申请企业破产报告》。关于此说法,我们在上呈的《报告》中的1、3点疑问中已经提出,政府没有答复。《报告》:‚
7、即使破产也要按程序,即工厂管理者研究决策、党支部、工会、职工代表投票赞同,全体职工同意才行,是什么原因,政府便火速将之破了?以至后来发生职工拒绝签字领取补偿资金,甚至造成职工上街游行、阻塞交通、在政府大院静坐等行为。
8、破产清算时,为什么清算结果不敢对外公布,财务报表到底怎样职工和全县人民都不得而知,是否其中有诈而不敢公之于众?
9、从酒精厂破产清算起至酒精厂破产终结,我厂法人代表、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职工代表、乃至全厂职工无一人参与,导致无人维护全厂职工利益,这是严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原则的。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当时全体职工是不同意破产的。‛从这几点看,当时全体职工是在不知情和不情愿的情形下政府强制破产的,这几点政府也没有作答。
(二)《答复》称‚原县酒精厂土为政府无偿划拨使用,按照1990年5月19日分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因此,县人民政府于原酒精厂破产后,依法无偿收回了原无偿划拨给原酒精厂土地的使用权,并依法依规进行相关出让工作。‛关于这一答复,职工的意见是:请出示‚酒精厂的土地是国家无偿划拨土地‛ 的证明材料。再者即使收回也要根据1990年5月19日分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规定:‚无偿收回划拨土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于这一点,政府没有对此作任何补偿,也就说明该土地没有被国家无偿收回,该土地使用权还属于该土地上的全体职工。
因此,关于十点疑问的答复,政府是没有诚意为职工解决问题的答复,职工难以信服。
二、关于四条要求的意见
所有答复,没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事,仅按通道县相关文件对我们提出的要求予以否认,我们提出的问题没有得到圆满解决,不能让职工心服口服。
(一)‚一次性发放酒精厂破产以后全体职工的工资或者最低生活补偿金、再就业起步资金。”《答复》中说:‚对申请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臵补偿费的职工,视同已实现再就业,不能作为失业职工登记‛。对于此答复,职工的意见是,我们职工没有一人向政府或清算组写出申请领取一次性安臵费,甚至没有在安臵费花名册上签字,不能算自愿申请。并且几千元的安臵费太低,不能保证职工下岗后至再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就此而论,所给的微薄资金就不能算是安臵费。
(二)“补齐并继续交纳自破产以后全体职工的养老、医疗(按在职职工标准)、失业保险,直到我们退休,切实解决我们的后顾之忧。”答复中说的‚……按照当时的医疗制度,企业执行的是劳保医疗制度,其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由单位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从2002年1月才开始实施的。因此不存在补交原酒精厂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问题‛。我们职工认为,这样的答复是有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相关规定的。实事上《劳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就通过了,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而我厂是于1999年4月终结破产程序,职工完全有权依据《劳动法》要求政府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的。
综上所述,原通道县工业副县长万松玉等清算组成员当时对酒精厂所有职工做出的承诺(承诺内容:酒精厂破产是破掉不良债务,是为企业丢掉债务,丢掉包袱,并不是丢下你们职工不管,而是为了更好的发展,招商引资后,首先安排你们的就业问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救济金、给职工的补偿金按规定办理……)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不是象你们所说的是他们当时说错了话。因此,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1990年5月19日分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之精神,以及当时破产清算组领导的承诺和他们出示的证明材料,我们仍然强烈要求政府做到以下几点:
1、发放酒精厂下岗职工安臵费。
2、为全体职工交纳养老保险金直到退休年龄。
3、在医保局把我们的身份臵换为职工身份,并按医保局职工享受医保标准的规定为职工交纳医疗保险金。
4、下岗死亡职工的安葬费。
5、按通道县常务会议纪要精神,为酒精厂宿舍进行水改、电改,由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到户收水电费。不能再象现在那样只抄总表,没有抄表到户,给我们的用电、用水带来极大不便。
以上几点是我们大家的心声,希望政府从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在当今江泽民的‚三个代表‛、胡主席‚安定和谐的社会‛、温总理的‚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号召下!给我们一个公平公正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解决结果。希望能尽快解决这些问题,保障下岗职工能够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政策的规定享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权益。使我们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彻底解除我们的后顾之忧。
酒精厂全体职工
二O一一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