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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火灾调查里的三个禁忌
中国消防在线2010-03-08云南消防总队大理支队 张正刚
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制观念深入人心,社会对火灾调查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下面根据以往火调工作经验谈三点看法以供参考:
一、中队火灾扑救人员切忌火灭即撤,一定要嘱咐当事人配合公安机关将火灾现场保护好,通知并等待火灾调查人员的到来。弥渡县许多村镇群众的消防意识都很淡薄,他们根本不知道配合公安机关保护好火灾现场是他们的法律责任。弥渡县2010年1月德苴乡青苗中心集贸市场发生一起火灾,总共烧毁三间门面一间居民房,在火灾调查过程中就发生了人为破坏现场的现象。当火灾调查人员接到火灾信息迅速赶到火灾现场时,所有的东西已经被人为搬移,地面干干净净,火灾现场已经被破坏,无法进行火灾调查。弥渡县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追究火灾现场破坏人员的责任,本人不服向县公安局提起上诉,理由是:县公安消防机构没有被告知要保护好火灾现场,他们不是有意要破坏火灾现场的。基于火灾现场被破坏,县公安消防机构下达了“因火灾现场被破坏火灾原因无法认定”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为此,四家受灾户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提出了异议,要讨说法,一致要求公安消防机构认定火灾原因,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
二、火灾调查人员切忌在火灾现场当场作出火灾原因认定结论。
1、一般火场都比较复杂,证据的提取和勘查难度大;
2、作为受害者的群众对公安消防监督调查人员的一言一语都很相信,在他们眼里认为,只要你说的就是对的,特别是牵涉到几家受灾户的火灾,往往会出现互相推卸责任,向对方索取赔偿的情况。作为火灾调查人员,你代表的是国家消防法律的权威,你作出的任何结论都是代表国家下的,所以一定要谨慎行事。
3、非火灾调查人员切不可乱下结论,甚至乱开具证明,没有调查即没有发言权。否则,会给后面火灾调查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三、火灾原因认定切忌无根据地具体化。火灾本来就是过去时,从火灾的发生到火灾的熄灭,期间的每个细节过程谁也不可能亲眼目睹,就算是目睹了也只能看到火灾的外部现象,不可能深入到火场的内部细节。因此,许多细节,包括起火时间、起火点、起火部位以及具体的火灾原因都只能靠火灾现场残余物品即火灾物证,通过排除、物证分析、逻辑推理、恢复模拟等等方式方法来确定,这也直接导致火灾原因认定存在偏差。同时,也要求我们火灾调查人员不能好高骛远,而应该在现有的物证分析和技术条件上实事求是,在所掌握证据的基础上,火灾原因认定能具体到什么程度就到什么程度;切不可,无根据的理所应当、想当然。例如:一个火灾案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里有这样一句话 “此火灾事故系电气线路老化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蔓延扩大成灾”,而案卷里又没有物证分析结论报告,也就是说所提取的物证没有送国家认可的消防技术科研所做金相分析,电气线路的短路和过负荷外观区别很小,没有做金相分析,那你凭什么认定是电气线路老化短路引起的火灾而不是过负荷或其他情况引起的呢?像这个案卷,我认为如果通过排除、推理、提取物证等方法确实认定火灾原因是由电气线路引起的,在没有做物证分析的情况下,最好将上一句话改为:“此火灾事故系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的”。这样就避免了无根据的具体化,确确实实是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