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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政府在和谐社区建设中的作用
社区作为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在加快国家政治的民主化进程,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城市基层急剧转型,居民居住、生活方式快速改变的背景下,原有的社区管理体制、机制出现明显不适,政府组织、市场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功能和职责不清,近几年来不断增多的物业纠纷,乃至群体性事件,给社区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
一、社区的产生和基本概念
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发展中国家面临贫困、疾病、失业、经济发展缓慢等问题,在单靠政府力量无法解决的情况下,一种运用社团组织,利用社会资源,借助社区力量的构想与方法就应运而生。早在1951年,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就通过了390D号议案,计划建立社区福利中心,推动全球社会经济发展,1954年建立了社会事务局社区发展组,1957年通过社区发展来解决发达国家工业化与城市化带来的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得到了发达国家和地区政府的支持。社区建设得到了迅速发展,而对于社区的含义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
英文community-词含有公社、团体、社会、公众,以及共同体、共同性等多种含义,而中文“社区”一词是中国社会学者在20世纪30年代自英文意译而来,因与区域相联系,所以社区有了地域的含义,意在强调这种社会群体生活是建立在一定地理区域之内的。这一术语一直沿用至今。本文所讲的行政区域意义上的社区是指固定的地理区域范围内的社会成员以居住环境为主体,行使社会功能、创造社会规范物,与行政村同一等级的行政区域,通常是指街道办下属的居委会,也是本文的研究对象。而在新建商品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又称为业主自主治理意义上的新型社区。
二、社区建设是政府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
1.社区建设和发展的必要性。首先,意识转变的需要。中国的老百姓最相信的是政府。在我国,社区发展和社区建设是在实行市场经济以后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而逐渐展开的。在计划经济时代,城市社区从生产到消费,从工作到劳保都是国家包揽,以“单位人”排斥“社会人”,以“集体事业”代替社区事务,“大锅饭”思想根深蒂固;在农村社区,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农民以集体劳作方式进行单一的农业劳动,生产集体只能把少数“五保户”作为“集体人”加以重点关照,而绝大多数农民的生活保障只能是个人行为,以致“养儿防老”的传统意识根深蒂固。因此,现代意义上的社区发展和社区建设以及与此相适应的社会工作也就无从谈起。其次,社会稳定的需要。在城市下岗失业、农村劳动力失地、白发浪潮冲击、贫困人口增加、社会流动加速、多项改革需要以城镇居民和乡村农民为主体的情况下,原来以国家和单位为解决问题的主体的方式已不能奏效,而这些问题不解决,将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这时,社区建设与社区工作就成了新形势下社会健康运行的最佳选择。我国的社区建设虽然在上海、北京等一些大城市出现,但仅仅局限于社区服务方面,虽然对社会稳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与社区的功能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第三,社会发展的需要。社区建设与社区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社会发展战略在不同层次、不同地域上的具体体现,没有具体的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社会发展也就成为空话,因此社会发展必须建筑在社区发展的基础之上。
2.建设和谐社区是政府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随着当今世界已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正在推行社区发展的经验,事实证明,社区发展和建设对社会现代化具有极为深远的积极意义。一是协调社会有序发展。社区是在一定区域或地域内,按一定的社会制度和社会关系组织起来的、具有共同人口特征的地域共同体,社区居民具有共同的地域观念和认同感,发展的内容是社区成员所共同关心的问题,这必然有益于社区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二是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由于社区建设关系到每个成员的切身利益,因而社区成员的参与意识和主人翁意识就大大加强,使得传统的少数人决策变为大多数人决策,形成“我为社区,社区为我”的氛围。三是发展与服务、建设与排忧的统一。“为民、便民、利民”的服务性应该是社区发展和建设的一个显著特征,这就决定了社区发展的内容不仅仅是单一的经济建设,而应该是包括发展经济在内的社区服务、社区保障、社区事务等多方面内容。
三、正确发挥政府在和谐社区建设中的作用
1.政府的引导作用。主要是在意识上加以引导,让公众对社区建设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在80年代中期,经民政部倡导,在全国各地逐步开展了社区服务事业。到了90年代,随着改革的深化,社区的重要性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社区”以及“社区发展”的概念不断出现在媒体上,人们对“社区发展”一词的理解也愈益丰富、具体和不断深化。但是,目前人们对社区和社区发展的理解和实践在某种意义上还往往局限在政府、街道、居委会、村委会或企事业单位的行政行为上,基本上没有从专业化、职业化的社区社会工作角度来认识或实践社区发展,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我们应在这方面加强引导工作,比如,加强对社区工作的宣传,加强社区人意识的培养,培育社区组织等。
2.政府的扶持作用。主要是物质上的帮助,即在这种特殊的社会转轨时期,将国家为弱势群体提供的一些帮助与社区工作结合起来,甚至转变成为一种社区服务。近年来,由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改革的深化,许多职工下岗、失业而走向了社区,这些人大多数往往面临着生活、就业、医疗等诸多方面的困难。这里不排除有社会不公平、不公正的原因。一些掌握社会稀有资源和难得发展机会的人,以及钻了政策空子的人富了起来,造成了下岗和失业职工很强的“相对剥夺感”和“相对失落感”。他们往往认为自己是改革中的失利者,认为社会对他们不公平、不公正而产生了一些低落甚至抱怨情绪,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的稳定与发展。对社区这部分“弱势群体”,仅仅依靠政府的“送温暖工程”、“再就业工程”是远远不够的。而社区社会工作则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和好办法。因此,在社区建设尚处起步阶段的这一重要时期,政府对社区的扶持作用就显得尤其重要。
3.政府的服务作用。主要是在政策、法律和行政管理的服务上。任何事物都需要政策和法律的调整,社区建设在某种程度上更需要这方面的服务。社区社会工作与法律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依法办事是社区社会工作的前提和依据;二是社区社会工作的实践也延伸到法律领域,社区的社会工作更需要充实法理和法律知识,提高法学水平。在与行政管理服务关系上,从一定意义上说.社区社会工作就是发挥着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的职能,社区工作要运用行政管理学的原理进行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学的理论也要吸收社区社会行政管理的内容。社会行政是社区社会工作法律、法规与政策变为各项社区服务的过程。它包括社会工作运用行政组织、行政领导、行政决策、行政手段、行政措施、行政咨询、行政信息、行政反馈、行政监督、人事和财务行政、物资行政等方面的原理和原则,以提高社区社会工作的功能和效率。此外,随着社区事业的发展,政府的福利、社区管理、扶贫、救灾等部门,以及工青妇群团组织也应建立专业的社会工作机构,并应通过专门的法规、制度与规章规范这些机构的运作。
4.政府的角色定位。诚然,通过政府的、街道的、居委会、村委会的或企事业单位的行政行为,可以组织社区成员,调动社区资源,推动社区发展,但是这还不够。改革开放的深入,传统的“单位人”已经转变为“社会人”以及“社区人”,无论是社区弱势群体还是强势群体,其对社区和社会服务机构的依赖较之以前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与此相关的是,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类社会组织之社会角色已开始重新组合、从新定位,其只能开始走向分化、清晰和多样化。因此,社区发展不仅仅是政府和单位的事,而且更是每个社区成员自己的事,必须有全体社区成员的积极参与,必须有社区社会工作的专业化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