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屯市委组织部党员档案管理办理(暂行规定)_贵州党员档案管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8:12:1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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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疆南市委组织部关于党员档案管理的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员组织关系在我地区的党组织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第三条 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档案保密制度。

第二章 档案内容

第四条 发展党员档案:

4.1 本人书面材料: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

4.2 票推、票决情况报告单:入党积极分子及发展对象推荐结果报告单;接收预备党员和批准预备党员转正票决结果报告单。

4.3 公示表格:入党积极分子及发展对象公示表。4.4 政审材料:政审综合材料、外调、函调证明材料。4.5 培训证件:入党积极分子及发展对象培训证明。4.6 会议记录:支委会研究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会议记录复印件;支部党员大会研究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会议记录复印件;党(工)委研究预备党员和批准预备党员转正的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4.7 规范文本:《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入党志愿书》。

4.8 补办发展党员档案的有关材料。第五条 党员奖惩档案:

5.1 鉴定材料:支部出具的党员评议考核不合格书面鉴定及评议结果报告单复印件。

5.2 奖励材料:党员荣获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各类荣誉称号的表彰通报、荣誉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5.3 处分材料:党员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材料;党员受到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诫勉、劝退、除名等组织处理的材料;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延长预备期等党员大会会议记录、票决结果报告单、上级党组织的批复意见等相关材料。

5.4 其他材料:党员退党申请书、书面检查以及反映党员思想状况和现实表现的材料。

第三章 档案管理权限 第六条 党员档案原则上由党员所在单位党(工)委和乡镇、场、办党(工)委管理;党员有人事档案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相应主管部门纳入人事档案管理。

第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党员及农村党员档案在本人提交入党申请后,由所在党支部负责建立和保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由所在党(工)委管理;预备党员转正1个月内,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工)委及时入档。

第八条 党员有人事档案的,所在党(工)委必须在党员转正后两个月内将其党员档案转交组织人事主管部门保管。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复员转业军人党员档案,由地区民政局保管;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学生党员档案,人事档案转移到了地区内的由地区人才交流中心连同人事档案一起保管,人事档案没有转移到地区内的由组织关系转入地所在乡镇、场、办党(工)委保管。

第九条 各党(工)委要于每年12月底前集中进行一次党员档案的立卷归档,规范建档。党员档案一般应以党支部为单位归档。

第四章 党员档案的补办

第十条 党员档案因故遗失的,负责管理档案的党(工)委或相关部门应按规定予以补办。第十一条 调查取证,确认党员身份。

11.1 本人提出补办档案申请。党员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总支)提交补办党员档案申请,由所在党支部(总支)签署具体意见,并报上一级党委。

11.2 入党介绍人证明。入党介绍人要写明何时何地介绍其入党,由谁主持召开接收其为预备党员或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党员大会,是否形成决议。如两位入党介绍人均去世或无法查找,则应有两名以上熟悉当时情况的党员出具书面证明。个人证明材料均需本人签字。

第十二条 办理补办手续。

12.1 党员所在党(工)委形成《关于确认XXX同志党员身份的请示》(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县委组织部审核确认其党员身份后,出具《确认党员身份的批复》。

12.2 党员现所在单位党支部收到《确认党员身份的批复》后,组织党员本人补填由疆南市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

12.3 《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由遗失党员档案材料的正式党员实事求是地填写。原审批入党的基层党委、党员现在所在支部和上一级党委必须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12.4 现单位党(工)委将补填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报地委组织部审核。经审核确认后,由县委组织部在《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组织部门印章。12.5 现单位党组织将补填完整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连同有关调查报告、请示、批复及相关证明材料建立档案并按党员档案管理权限送交有关部门存档。

12.6.党支部通过派人前往其入党地调查或函调等形式,核实其党员身份的真实性。党支部只有在确认该同志党员身份的前提下,才能为其补办《入党志愿书》。

12.7收集证明材料:

出具本人有关入党情况说明。请补办《入党志愿书》的同志写清何时何地入党,入党介绍人是谁,党支部书记是谁等情况;入党介绍人的证明材料。要写清何时何地介绍其入党等细节;其入党所在党支部负责人的证明材料,要写清当时接收其入党的情况;党支部讨论接收该同志为预备党员、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决议复印件或摘抄件;基层党委讨论接收该同志为预备党员、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党委决议复印件。上述情况说明的证明材料,都必须加具公章。同时,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要写明提供材料人当时的身份;复印件要写清材料出处、摘抄人或复印人,以示负责。

12.8做好补办手续。在《入党志愿书》封面上写明:“因《入党志愿书》丢失,×年×月×日补办”,并加具党支部或单位公章。让补办人如实填写好《入党志愿书》第1页至第6页。将上列5项证明材料装贴在第7页上;召开支部大会,作出同意补办《入党志愿书》的决议;党委会作出同意补办《入党志愿书》的决议,并写入《入党志愿书》第10页“党委审批意见”栏中,由党委书记签名,并加具公章;将补办的《入党志愿书》归入党员个人档案。

第五章 档案保管

第十三条 党(工)委应确定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的共产党员管理党员档案。严禁党员本人或其他人员保管党员档案。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及时安排符合条件的人接管工作,并由党(工)委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监督办理好移接交手续。

第十四条 党(工)委应设立专柜保存党员档案,并完善党员档案管理各项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晒、防盗等工作。党员档案整理完善后,统一交党(工)委档案馆实行专人专柜保管。

第十五条 党员档案实行制度化管理。档案盒、档案袋、档案卷皮、目录等统一到档案部门购置。党员档案材料使用同种规格办公用纸,不得使用不耐久书写材料。材料尽可能避免用复印件。

第十六条 党员死亡后,无人事档案的,其党员档案由党(工)委单独存放并长期保管;有人事档案的,党员档案随同人事档案交由档案管理部门保存。第十七条 党员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管好党员档案。党(工)委分管组织人事的领导为党员档案管理第一责任人,党员档案管理员为具体责任人。档案发生丢失、损毁的,管理不规范、移交不及时的,要严格追究档案管理人员及其他责任人责任。地委组织部将党员档案管理工作纳入组织工作年度考核目标,2010年三季度对全地区党员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以后每年将会同地区档案局对各单位党员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党员档案的保管期限参照人事档案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擅自销毁党员档案。确需销毁党员档案的,由管理人员逐件编制销毁清册,经党(工)委主管领导批准后,报请地委组织部、地区人事局、地区档案局派员参加监销。监销人在销毁党员档案前,应当按照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党员档案;销毁后,应当在党员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党员档案销毁清册要及时存入党(工)委存档。

第六章 档案利用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利用党员档案,应派1-2名中共正式党员携带党组织介绍信在党员档案管理人员的监督下查阅。查阅前必须由党(工)委主管党员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并办理档案利用登记审批手续。一般情况下,党员档案不外借查阅。

第二十条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外借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第二十一条 查阅党员档案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漏或对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规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档案转交

第二十二条 无人事档案的党员跨党(工)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后,其党员档案应当一并转交。有人事档案的党员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职务变动后,如人事主管部门相应变动的,党员档案与人事档案一并转交。转交档案要办理书面交接手续。书面交接手续要写明移交党员档案的明细情况,转交时间、地点,并由经办人签名。书面交接手续要及时存入转出党员档案的党(工)委档案。

第二十三条 党员出国出境定居停止党籍或因私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的,其党员档案交由上级党组织保存备查。

第二十四条 转交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24.1 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未按规定密封的党员档案不得移交;

24.2 对必须转出的党员档案,不得无故扣留,转出时应密封包装,并加盖党(工)委密封公章。

24.3 接收党员档案后,党(工)委组织部门负责审核档案的真实性,核对无误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回执交转出单位。

24.4 转出单位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疆南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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