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性平等与社会和谐的理性思考_男女平等与社会和谐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8:11:1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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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两性平等与社会和谐的理性思考

--两性平等:和谐社会之基

内容摘要:妇女的发展状况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尺度,两性平等协调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体现,是家庭、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基础和前提。妇女权益和发展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就有可能转化为社会问题。在提升我党建设和谐社会的能力过程中,理应把提升落实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促进中国妇女发展和进步的能力作为一个重要内容来抓。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男女两性作为社会发展的主体,地位平等、关系协调,共同发展的空间广阔,有利于充分发挥妇女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因此,我们要推动性别平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妇女发展、维护妇女权益、实现男女平等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不仅需要妇女自身的不懈奋斗,更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我们要重视和关心妇联的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抵制和消除一切歧视妇女的现象,营造男女平等、文明健康的社会氛围,共同创造妇女事业更加美好的明天。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基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丰富实践,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的进一步完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包括亿万妇女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心愿。妇女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紧紧依靠包括妇女在内的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 其成果,也必将造福于广大妇女。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求男女两性的平等和谐。男女平等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是一个人人享有同等的机遇和权利,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的社会,也必然是一个注重男女公平、平等、和谐发展的社会。建立和谐的两性关系对于维系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至关重要。社会和谐要求男女平等,男女平等促进社会和谐。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进两性协调发展、共同进步、共享成果,是建设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与社会和谐

妇女的发展状况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尺度,两性平等协调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体现,是家庭、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基础和前提。男女平等、两性和谐发展,不是作为小康社会中的一部分被包括在小康社会建设的过程中,而是作为全面小康的前提。没有妇女的参与,就不可能激发全社会的活力;没有妇女的发展,就不可能有社会的全面发展;没有两性的和谐,就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

(一)、两性平等是社会和谐的真谛

和谐社会的建构离不开人与人之间的融洽关系,而男女两性之间的平等关系,又是这种和谐关系的基石。

1、男女平等、和谐发展是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

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主体的人,是由男女两性共同组成的,两性关系是社会中影响最为普遍的社会关系之一,它渗透于不同民族、不同阶层、不同宗教的人群的发展过程中,影响着工农、城乡、地区之间的发展进程,制约着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两性关系越平等、越协调,就越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越有利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2、男女平等、和谐发展是衡量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指标

1995年开始,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中增加了“性别赋权指数”。2000年,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签署《千年宣言》,把促进性别平等、赋予妇女权利列为千年发展目标的重要内容。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专门就“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施妇女发展纲要”等提出具体目标要求。这是从国家层面上把宪法和妇女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基本原则付诸政府的政策实践,把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为男女两性平等协调的发展提供了政策和机制保障。所有这些充分表明,男女平等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和我国衡量城市和地区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也必然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指标。

3、男女平等、和谐发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 性别平等是实现社会和谐至关重要的条件,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决定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看社会是否公平,要看男女社会成员是否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看社会是否和谐,要看男女两性是否和谐发展,共生共荣。只有男女社会成员在整个社会和家庭生活中都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履行完全平等的义务,这个社会才是公平正义的社会。

4、男女平等、和谐发展是家庭、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前提 妇女是一支伟大的人力资源,她们能否成为科学发展和和谐社会伟大实践的参与者和成果的享有者,对于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至关重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没有家庭的和谐,就不可能有整个社会的和谐。妇女在家庭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正如印度妇女教育家卡鲁纳卡兰所说:“教育一个男人,受教育的只是一个人;教育一个女人,受教育的是几代人。”由于性别特征及其在社会繁衍和发展中的特殊作用,妇女在建设稳定幸福的家庭、培育健康向上的下一代、营造良好的家风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也只有男女社会成员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互敬互爱、和睦相处,这个社会才是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

(二)、两大问题影响男女平等和谐发展

近几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妇女工作,把促进妇女发展纳入全面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作为构建和谐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积极支持妇联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建立健全了市县乡村维权四级网络,特别是反家暴网络,大力发展妇女儿童事业,取得显著成绩。各级妇联坚持服务大局,围绕中心,履行职能,在提高妇女素质、促进妇女发展、维护妇女权益、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妇联工作活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但是,由于历史文化中残存的男女不平等的陈规陋习尚未完全消除等原因,在促进性别平等、两性和谐发展方面仍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和制约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当前,影响性别平等、两性和谐发展的不和谐因素有两个突出问题:

1.女性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可能扩大为社会矛盾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种原因,女性还处于弱势地位,男女两性仍然在诸如婚姻和生育、就业和参政、教育和健康、资源占有和劳动分配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平等、不和谐现象。在生育孩子性别的选择上,偏好男孩,歧视女婴。在就业安臵上,很多用人单位显性或隐性地对女大学生的排斥,使得女大学生的就业比男大学生要困难的多。在参政议政上,目前妇女担任重要领导职务和正职的少,妇女领导梯队呈现出金字塔结构。所有这些,都是男女不平等的表现,是女性生存权和发展权受到侵害的反映。

2.是忽视妇女发展与社会发展的统筹,有可能导致男女平等被虚化

一方面,党和政府对推进男女平等问题非常重视;另一方面,有的地方和部门制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评价指标体系中,性别与发展这一最一般、最普遍的问题却被忽略了,女性的地位、现状和发展问题被无差别地纳入各种经济、社会和区域指标中,纳入“人均”与“家庭”指标中而隐形化,甚至消失了。这种矛盾现象,或说区域、部门发展谋划与国策的分离,客观上导致了男女平等、妇女发展这一建立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在操作实施层面被虚化,从而使妇女发展的诸多问题难以得到系统的、实质性的和可持续地解决。

(三)、促进两性平等协调发展的对策

妇女问题从来都是社会问题,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一项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是各级政府和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

1.要积极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让性别意识进入决策层面 坚持做到“五个纳入”:把规划目标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程,纳入政府各部门的职能系列,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切实保证妇女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同步实施。要进一步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贯彻落实的政策体系,构建实施国策的法制保障体系。要使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成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决策的基本准则,纠正与国策相悖的内容。

2.要全面提升妇女素质,为男女两性和谐发展奠定能力基础

(1).各级党委、政府应在再就业培训、受教育等方面尽快推出向妇女倾斜的政策,并采取有力的监督措施,变“软策”为“硬策”,以增强其竞争能力;

(2).各级妇联组织要围绕不同层次、不同群体妇女成长、成才的愿望和要求,深入开展“百万妇女培训行”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妇女科学文化水平和参与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综合能力,使其成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和有知识、有能力、有活力、有魅力的四自、四有新女性。

3.要大力培育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妇女发展的良好氛围

先进的性别文化,深刻影响着我国的社会进步和人的发展。要旗臶鲜明地倡导男女平等的先进性别文化,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要多宣传妇女在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宣传优秀妇女典型;要多宣传党和政府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施妇女发展规划的措施和成绩;要关注妇女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在参政、就业、教育以及婚姻家庭生活等方面遇到的问题;要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批评、抵制落后的观念和腐朽的文化,揭露、打击侵犯妇女权益的犯罪行为。

二、妇女发展与社会和谐

(一)、妇女发展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由于认识上有误区,我们可以看到一个非常矛盾的现象:一方面,我们国家和政府对推进男女平等问题非常重视;另一方面,不少地方和部门又把妇女发展与社会发展割裂开来。如在有关部门制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评价指标体系中,性别与发展这一最一般、最普遍的问题被忽略了,女性的地位、现状和发展问题被无差别地纳入各种经济、社会和区域指标中,纳入“人均”与“家庭”指标中而隐形化,甚至消失了。这种矛盾现象,或说区域、部门发展谋划与国策的分离,客观上导致了男女平等、妇女发展这一建立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在操作实施层面被虚化,从而使妇女发展的诸多问题难以得到系统的、实质性的和可持续地解决。

从上述分析来看,妇女权益和发展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就有可能转化为社会问题。在提升我党建设和谐社会的能力过程中,理应把提升落实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促进中国妇女发展和进步的能力作为一个重要内容来抓。

(二)、以政策推动妇女发展是预防社会失调的重要途径 从中国妇女发展的历程来看,政策的投入始终是促进妇女发展最重要的资源性保证。正是党和政府对妇女发展的积极介入及政策投入,才有力地促进了妇女的发展。在今天,要提升党和政府预防社会失调的能力,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和目标之一。因此,有针对性地完善公共政策体系,是实现妇女发展与提升建设和谐社会能力相协调的重要途径。相关政策的完善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进一步完善推动型政策

推动型政策的功能集中表现在将性别意识作为公共政策的一个基本理念纳入决策主流,使政策制定过程中不因性别意识的缺失而产生实际的性别歧视,消除由于性别意识缺失而造成的公共政策对女性发展所产生的负面作用,进而解决女性就业、女性参政、女性教育及农村妇女发展资源不能得到保证等问题。

2.推进协调型政策体系的建立

协调型政策的主要功能是在男女不平等的社会环境下,通过资源调整、利益分配调整等政策3.强化控制型政策体系

妇女发展相对落后的重要表现形式,是社会上还存在许多损害妇女权利的行为和歧视妇女的偏向,所以控制型政策就必须对这些行为和偏向加以控制、克服和纠正。政策控制与法律控制相比,它的反映会更及时、迅速和效果明显,因此,在推进妇女发展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强化控制型政策,以解决社会上不同领域存在的对妇女的损害和歧视。

三、两性平等与和谐文化建设

从人类社会进入到父系社会直至十九世纪末女性解放运动的第一次兴起的四千多年,“男尊女卑”、“养儿防老”、“传宗接代”的思想观念早已根深蒂固,女性作为陪衬、作为附属品卑微的过了几千年。在几千年的男权社会中,女性的社会地位极其低下,她们没有参政的权利,没有受教育的权利,没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而男女两性在生产生活各个方面事实上的不平等,又反过来加深和巩固了这种不平等的观念,致使不仅仅男性指望生育男孩来“传宗接代”,很多女性也寄希望于生育男孩来“扬眉吐气”。新中国成立以来,“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写进了我们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国女性的社会地位在这一世纪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就业权、参政权等社会权利得到了明显改善,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女性整个社会角色得到了彻底的改变,由于传统性别观念的没有改变,使得性别歧视在很多方面还相当严重:

(一)体现在生产生活中的两性不平等

在我国广大农村,土地就是命根子,是一切生产生活的来源。能否平等的占有土地决定了妇女在农村社会生活的地位,也直接的影响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生育观。虽然我国的《妇女权益保护法》、《继承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中,都对保障妇女土地合法权利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在法律和政策上与男子是完全平等的。但起点的公平不代表过程的公平。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妇女在土地初次分配中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然而在婚姻关系变化、土地(征用)所有权和占有关系变化中,妇女土地权利流失首当其冲。特别是一些地方制定的土政策、老办法,使妇女对承包土地的实际占有、利用、收益权利,大大小于她们名义上拥有的权利。这种事实上对土地占有、利用、收益权的丧失,迫使妇女不得不依附于男性生存,造成了男女实质上的不平等,进而极大的影响了占我国人口70%的农村人口的生育观。

(二)体现在就业环境中的两性不平等

在劳动就业方面体现出的两性不平等也是造成出生性别比失衡重要原因之一。目前,就业性别歧视充斥在社会的各个领域,而且无论是在刚刚走出校门的女大学生,还是下岗失业寻求再就业的下岗女工,都饱受就业性别歧视之苦。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在国企改制的过程中,下岗女职工竟高达67%。虽然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0年12月8日颁布的《关于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等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但抑制了用人单位的“直接歧视”却抑制不了用人单位的“隐性歧视”。在国家的大政策下,多数雇主并不明确表示拒绝雇用女性,但却会在招聘过程中设臵一些与岗位、职务无关却又明显不利于女性竞争的录用标准,从而名正言顺的把女性拒之门外。因为性别的差异而不能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以及工资、配臵、升迁、培训机会等就业安全保障待遇,使众多女性本身就产生了对自身下一代甚至隔代子女的非正常性别取向。

(三)体现在生育政策中的两性不平等

在我国很多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还有这样的规定:第一孩是男孩的,一般不再允许生育,而第一孩是女孩的,则允许继续生育第二孩。因此,农村独女户是中国二孩以及以上孩次生育的主体家庭。而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的失衡,主要是高孩次失衡的结果。2000年的人口普查中,一孩次的性别比是107.1,二孩次151.9,三孩次及以上高达159.4。结果显示,我国一孩的出生性别比基本正常,但随着孩次的生高,出生人口性别比也升高,二孩开始偏高,三孩和四孩急剧升高现象十分严重。尽管这一计生政策规定的初衷是为了照顾农村只有一个女孩家庭的实际困难,但是在事实上造成了“一个女孩只等于半个儿”的社会效应,使女性在出生伊始就被定义为弱势群体,给老百姓心中造成了潜在的心理暗示:要千方百计生儿子。

由于传统性别观念形成的长期性、顽固性以及后期发展的延续性、多样性,使得我国社会中的两性不平等现象也随之长期、普遍的存在。而我国现今社会中出现的大量的“失学女童”、“下岗女工”、“农村失地妇女”等两性不平等的现象又延续并加剧了两性不平等观念的发展,并严重影响着人们的生育观念。这种观念和现象相互影响、相互加深而造成的恶性循环最终成为影响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失衡的根源,为和谐社会的构建留下重大隐患。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男女两性作为社会发展的主体,地位平等、关系协调,共同发展的空间广阔,也有利于充分发挥妇女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要推动性别平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做到:

(一)完善维护女性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涉及保障女性生存、发展和权益的法规、规章有百余件,加强女性权益保障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刚性,应当成为当前和今后完备女性法规的重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抓紧围绕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大力完备涉及女性权益的法规建设和管理制度建设,使法律体系的发展与性别平等、两性和谐发展的客观实际相适应。(二).着力治理经济领域的性别不平等

一是建立健全性别平等的劳动力市场政策,监督相关法律的实施情况,消除劳动力市场中制度性的性别歧视现象。二是公共部门率先实施性别平等的人力资源政策,正确引导企业充分认识女性人力资源的价值,明确企业在促进性别平等方面的社会责任。三是尽快完善包括社会统筹的生育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努力使非正规部门的妇女群体能享受到各种服务和社会保障。四是制定和实施社会平等的社会政策,修订不平等的退休政策,消除妇女在就业和职业生涯方面的制度不平等。

(三)、切实提高女性参政的程度

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制定更为积极的符合世界发展潮流的妇女参政比例目标,改变以男性为主导的政治文化和领导干部选拔机制;制定积极的促进妇女参政的政策,矫正目前存在的政治和决策领域男女参与机会不平等的局面。要清理大众传媒中对女干部的负面描写和性别歧视,消除那些强化角色定型的宣传报道,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营造良好的氛围。

(四)、建设平等、和谐、文明的先进性别文化 要提高大众传媒的管理者、制作者和传播者的性别意识,增强其推动先进性别文化构建的社会责任感。应制定和实施具有性别平等意识的法律和政策,规范大众传媒的内容和传播方式,防止产生不利于平等和谐的性别关系的社会影响。通过现代的、易于为大众接受的方式对社会公众进行性别平等的宣传和倡导,使性别平等的理念深入人心。

四、坚定信心,开拓创新,把妇女发展事业推向前进 历史和现实雄辩地证明,只有始终不渝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妇女运动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只有始终不渝地坚持与祖国共命运、与时代同发展,亿万妇女才能真正成为推动社会历史进步的一支伟大力量;只有始终不渝地坚持以主人翁姿态投身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妇女的自身解放与发展才能拥有无比广阔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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