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责任制实施办法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_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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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轻职院〔2017〕19 号

关于印发《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安全稳定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和《贵州省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暂行规定》的精神和要求,强化领导责任制。现将《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安全稳定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安全稳定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2017年3月22日

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年3月23日印发

附件:

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安全稳定工作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和《贵州省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暂行规定》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指导督促学院安全稳定工作,根据各相关职能部门、各系部工作职责,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责任制,牢固树立红线意识,不断增强底线思维,坚持齐抓共管,强化担当意识,进一步指导督促学院层层健全完善安全稳定工作体制机制,着力解决影响学院安全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体系和网络,全力维护学院政治稳定和校园及周边安全。

第二条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同责;分级负责,齐抓共管的原则。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分级办学、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按照逐级、业务职责落实学院安全稳定工作主体责任。

第三条 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安全稳定工作职责

(一)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是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体部署、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学院安全稳定工作。

(二)将安全稳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稳定

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分析研判安全稳定形势,坚持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行动亲自督导、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三)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管理目标责任制,分解落实安全稳定管理责任,督促、支持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领导抓好安全稳定工作落实,督促检查其他领导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并对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指导督促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安全稳定工作任务。第四条 学院分管领导安全稳定工作职责

(一)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领导是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指导抓好学院安全稳定的各项具体工作,对学院安全稳定工作进行布置、协调、督促和检查,确保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

(二)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学院有关安全稳定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重要会议部署;主持制定和落实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主要领导。

(三)统筹指导学院安全稳定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学院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安全稳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主持召开安全稳定工作会议,听取院属各部门安全稳定工作汇报,分析掌握总体安全稳定形势,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行督查督办。

(五)发生重大安全稳定事故事件时,按照应急处置相关规定指导、协调应急援救和善后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按规定时间和程序上报。

(六)负责抓好其他分管部门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五条 学院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稳定工作职责

(一)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部门的安全稳定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指导督促和检查落实分管工作领域涉及的安全稳定工作。并积极配合分管安全工作院领导的相关工作。

(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指导督促抓好中央、省委省政府、学院有关安全稳定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分管工作、部门的贯彻落实;指导督促有关安全稳定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分管工作、部门的贯彻落实。

(三)其他班子成员指导做好分管领域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严防决策不正确引发不稳定事端。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业务涉及安全稳定工作方面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相关领域的安全稳定工作专项整治,并督促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

(四)其他班子成员分管工作、部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配合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领导做好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 院属各部门党政领导安全稳定工作职责

(一)各部门党政领导对部门的安全稳定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指导督促和检查涉及的安全稳定工作。

(二)各部门党政领导督促抓好中央、省委省政府、学院有关安全稳定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分管职能部门、系部的贯彻落实;指导督促有关安全稳定工作的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三)各部门党政领导分管职能部门、系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配合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领导做好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

第七条 各处室安全稳定工作具体职责

(一)深入贯彻、落实、宣传省委、省政府、学院有关安全稳定 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分析研究解决各处、各系工作职责中存在的重大安全稳定问题。

(二)制定和落实各职能部门、系部所涉及工作的安全稳定责任制和安全稳定管理规章制度,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召开业务工作会议、检查业务工作时,将安全稳定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

(四)配合协助学院开展涉及业务相关的安全稳定督查工作。

第八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系部安全稳定工作具体职责

(一)保卫处:承担学院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协调、督促检查学院安全稳定工作。

1、指导督促学院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2、指导协调学院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重大安全事故处理;

3、承担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4、开展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5、定期组织开展学院安全管理干部学习、培训等,提升安全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6、指导督促开展安全演练活动;

7、协调、指导建立完善学生保险工作;

8、建立完善安全稳定工作专家库,开展安全稳定理论研究,推进学院安全稳定事故事件案例分析常态化;

9、履行学院所涉及的其他安全稳定职责。

(二)办公室:

1、负责机关会务、机要、档案、保密、政务公开、等的安全稳定工作;

2、负责学院党建活动安全;

3、将学院安全稳定工作情况纳入学院二级目标绩效管理与考核;

4、履行办公室所涉及的其他安全稳定工作职责。

(三)人事处:

1、负责干部人事档案安全管理工作;

2、选聘人才过程加强对“重点人员”的识别;

3、将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学院工作人员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

4、履行人事处所涉及的其他安全稳定职责。

(四)组织部:

1、将安全工作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学院领导班子及 其成员、后备干部考核使用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其安全稳定素质和安全稳定工作的管理能力;

2、根据上级要求,会同相关处室做好统战的安全稳定工作;

3、负责学院离退休干部活动安全工作;

4、履行离退休科所涉及的其他安全稳定职责。

5、负责干部职工政治思想的教育、管理工作;

6、履行组织部所涉及的其他安全稳定职责。

(五)宣传部:负责学院对外新闻发布、网络舆情安全。

(六)基建办:

1、把安全稳定工作纳入学院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

2、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基建后勤领域安全稳定工作;

3、督促指导学院校舍、建筑物、附属设施等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

4、履行发展基建办所涉及的其他安全稳定职责。

(七)财务处:

1、完善学院财务制度建设和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财务人员防范财务风险意识;

2、履行财务处所涉及的其他安全稳定职责。

(八)科研处:

1、加强教学实验室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科研实验过程中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科研实验用具、物品的使用、保管符合安全要求;

2、做好版权、知识产权、科研成果涉密的安全管理工作;

3、履行科研处所涉及的其他安全稳定工作职责。

(九)学生处、团委:

1、加强学生管理和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规范处理学生申述;

2、密切关注学生思想动态,做好敏感时段维护稳定工作,确保学院安全稳定;

3、履行学生处、团委所涉及的其他安全稳定职责。

(十)审计处:指导学院项目、工程、经费审计安全工作。

(十一)招生就业办:

1、做好招生安全稳定工作;

2、负责抓好学院招生考试的安全稳定工作;

3、建立健全招考工作的安全稳定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履行招生就业处所涉及的其他安全稳定职责。

(十二)学生资助中心:履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所涉及的安全稳 定职责。

(十三)教务处:

1、负责考试等相关教务工作保密性。

2、履行教务处所涉及的安全稳定职责。

(十四)现教中心:负责学院网络安全、网络舆情监控。

(十五)总务处:

1、做好院内所管辖范围内商铺、超市的水、电、气隐患排查及安全稳定工作;

2、做好公务车辆的年检等安全工作;

3、做好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和管控工作;

4、履行总务处所涉及的其他安全稳定职责。

(十六)各系:

1、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工作;

2、密切关注学生思想动态,做好敏感时段维护稳定工作,确保学院安全稳定;

3、履行各系所涉及的其他安全稳定职责。

第九条

督查考核

学院党委负责制定检查考核标准和实施细则,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职能部门、各系部和学院安全稳定工作及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年终进行年度安全目标考核。

第十条 责任督导和追究

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所列职责的部门、系部按照省、学院有关规定进行通报、约谈及责任督导和追究。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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