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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稽查大队办案程序
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林业部发布),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一)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按规定格式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或者警告、时间、地点以及本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林业局法制机构备案。
(二)一般程序
1、立案。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以后,经调查并报行政负责人审批,没有违法事实的,撤销立案;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森林公安分局处理。
2、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包括询问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委托鉴定、暂扣等。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可以进行勘验、检查。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勘验、检查,并可以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和有关的当事人参加。勘验、检查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被邀请的见证人、有关的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各执法单位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取各种证据。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取各种证据。收集、调取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由调查人和有关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3、处罚决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据《前郭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并连同《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和证据等有关材料,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送林业局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意见后,再交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相关机关备案。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各执法单位按法律规定及时将刑事案件和辖区治安案件移交县森林公安分局处理。
林业行政处罚结束后,各执法单位根据《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2005年5月27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4号公布)的要求,及时将案件整理归档。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一般包括:卷皮、目录、案件登记表、证据材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其他材料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承办人应当根据一案一卷的原则,将案件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各执法单位要配备专门档案柜,安排专人负责林业行政案件卷宗整理归档,县林业局将根据《林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定期对执法单位案卷整理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立即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