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观光局审查观光游乐业筹设许可收费标准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交通部观光局”。
【法规名称】 交通部观光局审查观光游乐业筹设许可收费标准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4-04-09 【正
文】
交通部观光局审查观光游乐业筹设许可收费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交通部观光局(以下简称观光局)依观光游乐业管理规则受理观光游乐业筹设申请案件之审查时,应依下列基准收取审查费:
一、筹设面积达十公顷以上者,每件收取审查费新台币十二万五千元。
二、筹设面积未达十公顷者,每件收取审查费新台币十万元。
第 3 条
取得观光游乐业筹设许可后,申请变更兴办事业计划,符合下列规定者,依前条规定金额减半收取审查费。
一、不变更原申请人。
二、不变更观光游乐设施项目。
三、申请筹设面积,除因土地重划或土地重测之面积增加外,扩大未达原核定计划面积二分之一。
第 4 条
观光局受理观光游乐业筹设或变更申请案件,经查核备齐文件后,应以书面通知申请人
限期缴纳审查费,届期未缴纳者,不予审查,并得将申请案件退回。
申请人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于规定期限内缴纳审查费者,得于其原因消灭后十日内提出具体证明,向观光局申请准予延期缴纳,其延期缴纳期间不得逾一年。
第 5 条
申请人得以现金、金融机构签发之即期本票、支票或邮政票缴纳审查费。
第 6 条
申请人缴纳审查费后,不得要求退还。但有溢缴或误缴之情事者,得依规费法第十八条规定申请退还。
第 7 条
第二条 规定之收费基准,观光局应考量办理费用、成本变动趋势或消费者物价指数变动等因素,每三年至少办理定期检讨一次;其有修正之必要者,报请交通部修正。
第 8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