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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各
类案件结案
手续和结案
标准的规定
**县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各类案件结案手续和结案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各类案件的结案手续,确保结案信息真实、准确,保障审判质量效率统一指标体系和考评机制顺利运行,根据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民商事案件审理期限
制度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类案件的结案时间统一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扎
口输入,其他部门没有结案权限。有关申请结案的信息由案件承办人准
确如实填报。
第三条业务庭审理的各类案件结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办理以下手
续:
1、由主办人按申请结案的信息如实在网上填报并发送到审判管理办公
室;
2、提供经领导签发的裁判文书原稿;不需要制作裁判文书的案件,应
提供领导签发的结案手续;
3、提供当事人签收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原件或邮寄送达的证明或公告
送达的报纸等手续。
第四条中止诉讼的案件不能视为结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案件
视为结案。
第五条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收集案件结案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3日内,向审判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结案手续,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在接到申请之
日起2日内审核办理。结案日期已接近当月司法统计截止日期的,应立
即办理结案手续。
第六条如需变更、延长、扣减、中止、中断审限的案件,应由主办人
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办理书面手续;主办人再持以上书面审批手续到审判
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电子审批手续。
第七条本规定由**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