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解决实务问题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务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8:07:3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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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前若干疑难实务问题

一、建设工程合同分类

建设工程合同分为三大类:勘探、设计、施工。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又分为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又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围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以下不属于建设工程:

(一)小额工程--《建筑法》83条规定,授权各个省;《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标准用来界定是否小额工程。发生纠纷适用合同法中的承揽合同。

(二)农民低层住宅--2层以下的,《村庄集镇规划条例》界定2层以下不用。

(三)家庭住宅装饰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办法》

(四)临建与抢险救灾设施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未取得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二)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三)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四)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二)至

(四)是司法解释规定的(五)违法分包与转包劳务分包合同;

(六)建筑企业内部承包行为。

四、工程款的结算与确定

(一)结算协议和洽商等签证上签字盖章的效力

1.项目部和项目经理签字盖章

2.现场工作人员签字盖章

3.监理人员签字盖章

(二)双方已签订结算协议

(三)固定价合同的结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1.工程发生设计变更

2.主要原材料价格大幅调整

3.半截子工程的结算-

(四)承包人的单方结算

《解释》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1.适用条件

2.99版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条的规定

3.建设部行政规章的规定

(五)黑白合同的结算

《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1.结算依据

2.实质性变更和合同正常变更

3.黑白合同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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