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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危化品重大危险源暂行规定》考点精简知识点
安全生产法新颁布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考试大纲考试重点:
“掌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基本规定,依照本规定分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下面就从基本规定、辨识与评估、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几部分精简考点内容。
基本规定部分
※不适用范围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责任划分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必需的安全投入。
※管理原则
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安管部门对管理本辖区。
辨识与评估部分
※评估规定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分级规定
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评估报告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重新辨识、评估的条件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安全管理部分
※事故隐患
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危险信息公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应急预案
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
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
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演练
(一)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重大危险源档案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报送时间、单位
完成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监督检查部分
※汇总报送时间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执法权限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法律责任部分
※未安全评估、登记建档、监测监控、制定应急预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2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定期检测、检验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2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辨识、明确责任、建立救援人员、配备装备器材、备案、告知事故后果、应急演练的; 给予警告,处0.5~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