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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对策建议
2010-02-25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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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存在主要问题
1、劳动立法相对滞后,甚至部分劳动法律缺位、法律执行不到位。法制建设还不健全。由于缺乏工资立法,劳动参与利润分配和企业人工成本占总成本合理比重等缺乏法规政策支撑,《公司法》中规定“员工的工资由董事会决定”,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只对工资集体协商做了原则性规定,相关办法也难以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法律的刚性规定不够。工会的维权依赖于政府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的间接干预,自身没有与用人单位进行有效协调的办法,工会维权只有交涉权、建议权、调解权,而没有决定权。《劳动法》对平等协商仅是“可以”,实际是将平等协商权赋予企业管理层;执法不严。有的地方政府片面追求招商引资,对企业违法违约行为处罚手段偏软;工资协商立法层次不高,仅由法规和规章予以规范,且缺乏必要的强制性和必要的罚则。
2、权益维护和保证机制虽然不断健全,但实际效果不如人意。从工会与政府的联系会议制度、三方协商机制运行情况来看,存在着省(市)级运作规范、作用较好,但区县及以下存在制度有、活动少、效果差等问题。据对重庆市28个区县总工会干部问卷调查,有23.5%的工会干部认为政府联系会议制度和三方协商机制作用发挥“较差”,有近30%的工会干部反映“不好说”。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来看,存在着签约率高但合同内容空泛、劳动合同短期化明显以及合同履行流于形式等问题。据对重庆市1500名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职工问卷调查显示,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职工仅556人、占37%,有597位职工认为“企业未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占被调查总人数的39.9%。从职工民主权利落实情况来看,作为企业民主管理基本形式的职代会,存在着运行质量不高、作用发挥有限的问题。
3、职工收入总体增长,但落后国家财富增长速度,且群体间差距扩大。职工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长期过低且逐年下降,存在着财政收入大幅增长、劳动所得持续下降的现象。企业的利润出现高增长现象,资本所有者所得畸高,尤其是国有企业更为突出,职工收入占企业成本更低,大约只有20%左右,而发达国家却占50%-60%。行业之间、经营者与普通职工之间收入差距过大。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的工资收入差距以及垄断行业工资收入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日益加剧
4、工会组织覆盖面不断扩大,但作用发挥受限。在公有制企业,工会被习惯地列为“三类”部门,有的甚至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被撤消或合并到政工部门。工会的经费由行政拨付,使得工会在有些问题的处理方面存在着“腰杆不硬”、“看脸色行事”等现象。而在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明晰,工会主席或工会干部作为企业的雇员,受制于企业,在代表职工就有关权益与企业主及其管理者进行谈判交涉时,不可避免地会触及对方的利益,企业主往往以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方式解雇工会干部,或者给予其他不公正的待遇。尽管新修改的《工会法》对维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有明确的规定,但工会工作人员因维权而受到解雇或被企业罢免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5、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有待进一步深化。目前,创建活动虽然在整体上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发展不平衡。一些单位和地区对创建活动的认识还不到位,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体制还没有真正理顺,创建活动的工作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或得到落实,创建活动的参与率还有待提高。
二、对策建议
(一)强化舆论宣传,努力构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社会环境
1、要努力增强广大职工群众维护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自觉性。要加强教育引导,督促政府部门建立和完善对职工进行定期培训制度,加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和社会保障方面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
2、要切实加大对广大企业的宣传力度。要切实做好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宣传引导工作,使他们充分认识到职工与企业是利益共同体,只有尊重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发展才有动力,社会才能和谐。
(二)推动法规建设,努力构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制条件
1、进一步推动完善劳动关系法律体系。解决好工资收入法律问题。工会要积极参与有关收入分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积极推动出台《工资法》和《工资支付条例》,积极推动地方性工资分配立法工作,把解决工资问题这一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核心问题纳入法制化,并细化《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原则性规定,为工资协商提供法律保障;解决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法律问题,完善劳动者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程序,亟待敦促制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根据企业的不同所有制性质,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解决劳务派遣工的法律问题,明确和限制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同时明确劳
务派遣工的入会问题;解决工会组建的法律问题。在《工会法》法律中明确企业对组建工会的协助义务,增加 “企业应当支持和协助职工依法组建工会,接受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组建工会组织”,“不得以企业内部建立类似组织的形式代替依法建立统一的工会组织”等规定,并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2、进一步推动规范立法行为,提高立法规格,增强法律的权威性。我国自1995年正式开始依法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3年底颁发《集体合同规定》,仍然处于部门规章范畴,缺乏应有的法律权威性,迫切需要推动出台《集体合同法》,提高集体合同的立法层次,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进行全面系统规范。
3、进一步推动加强劳动法律监察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建设。要推动完善劳动监督制度,加大政府部门的审核、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强化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职能。同时,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加强立法、司法、社会团体、新闻舆论对劳动关系的社会监督,形成社会化的监督制度。
(三)加强机制建设,努力构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体系
1、推动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进一步推动建立党政主导的工作制度,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作用,推进基层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要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体制的要求,着重抓好以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
2、建立健全诉求表达机制。拓宽高层参与渠道;适应职工队伍不断扩大和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发展的新形势,推动适当增加各级人大代表中生产一线职工和各级政协工会界委员人数,加强与社会各界协调合作,畅通信息渠道,对重大劳动关系隐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掌握协调劳动关系的主动权。
3、建立健全矛盾调处机制。建立劳动争议信息收集及分析评估等制度,构建劳动关系状况评估指标体系,加强地方和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和协调机制建设,探索劳动争议调节委员会的实体化建设,加大工会法律援助力度,建设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对法律援助活动给予补贴。
4、建立健全权益保障机制。推动各级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依法监督企业规范裁员行为,敦促政府和有关方面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扩大社保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建立和完善工会送温暖活动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