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民办高等学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_广东省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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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1995]49号 【发布日期】1995-06-28 【生效日期】1995-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民办高等学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府[1995]4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民办高等学校设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民办高等学校设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积极鼓励、正确引导兴办民办普通、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等学校),加强对民办高等学校的管理,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国家教育委员会把设置专科层次学校审批权下放给我省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在我省范围内设置民办高等学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高等学校,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组织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公民,自筹资金,依照《规定》和本办法设立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第四条 第四条 我省社会组织或个人与境外民间机构或个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可在我省合作举办民办高等学校。合作各方应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并由我方为主提出办学申请。

第五条 第五条 民办高等学校的筹办或正式建校,以及撤销、调整,由申办者向省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 第六条 设置民办高等学校,属专科层次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属本科层次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第七条 民办高等学校的设置一般分为申请筹办和申请正式建校两个阶段。达到《规定》的设置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未达到设置标准的,应先申请筹办。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筹办民办高等学校必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筹办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学校的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建校方案、办学规模及专业设置等;

(二)建校资金、办学正常经费的数量、来源及证明文件;

(三)学校章程、董事会章程和董事长、董事的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文件;

(四)筹建工作班子及其负责人的名单和简历;

(五)已有办学条件和学校的基本建设规划。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正式建校的民办高等学校必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正式建校可行性论证结论意见;

(二)已有校园、校舍(包括租用的)、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情况。自行筹资建校尚有困难的民办高等学校,在自有校园校舍建成前,允许租借足以供办学用的校园和校舍,但租借期须在5年以上,并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约;

(三)学校组织机构、校董事会、校领导成员、教工队伍、中层机构负责人员名单、骨干教师名单(注明职称、专业);

(四)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及学校发展规划。

第十条 第十条 省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报告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所报送材料不完备者,应在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20日内通知其补报。

筹办或正式建校条件基本具备的,由省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机构的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论证。

申报材料未能通过形式审查的,由省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于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30日内通知申办者。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机构于每年的6月、12月下旬召开全体会议,对申报学校进行评议论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结论意见。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省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机构的结论意见,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省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报告,在征询省有关部门意见后,作出是否同意筹办或正式建校的决定。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民办高等学校的筹办期限:普通高等学校最长不超过5年,成人高等学校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达不到正式建校标准的,取消其筹办资格。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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