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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审核协调实例(1)
背景:该工程经过招投标,固定单价包干。
施工单位出具签证一纸:使用泥浆泵施工排水费若干台班。据此,共计算出费用约16万元。
经查,原招标控制价中未考虑此费用。施工单位投标书中也无此报价。
审核人以措施项目费应包干使用,投标时无报价视作优惠为由不予认可。
经协调:虽投标时无报价,但实际已发生,可考虑补偿。但施工单位用泥浆泵排水,属高射炮打蚊子的做法,施工方法不合理,改按同口径普通水泵计算。其费用约4万元。
工程审核协调实例(2)
工程同昨天发的“工程审核协调一例”
施工单位要求增加现场彩钢围栏,理由是有甲方的一纸相关签证。
审核人认为:此费用应包含在临时设施费和现场文明施工费中,不能另计。
协调意见:审核人意见是正确的。
经与施工单位勾通解释,施工单位接受了这一意见。
工程审核协调实例(3)
背景:该工程经过招投标,固定单价包干。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提出:塑钢窗清单条目中,未考虑推拉窗因素。要求调整。
经查原招标用清单,塑钢窗清单条目中,特征描述中,无关于开启方式的描述。
咨询招标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答复为:已综合考虑各种开启方式。
于是,协调为:不调整。
对此,甲乙双方都已接受。
工程审核协调实例(4)
背景:同工程审核协调一例(3)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提出:原设计中,塑钢窗所用玻璃为中空钢化玻璃。而招标清单中,其特征描述为普通中空玻璃。应调整其差价。
经查阅施工图纸和招标清单,施工单位所提问题属实。征询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意见,要求按原设计施工。
协调意见:根据清单计价规范中的下述条文
4.7.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
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会签技术核定单后,调整中空钢化玻璃与普通中空玻璃的差价(含相关费用)。
对此协调意见,各方均已接受。
工程审核协调实例(5)
工程背景同工程审核协调实例(3),该工程经过招投标,固定单价包干。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现建设单位另行招标发包的桩基工程中,漏打了教学楼连廊部分的管桩。造成其已开挖的基坑需回填待打完桩后重新开挖。
施工单位要求进行下列签证:
建设单位补偿其基坑开挖回填的返工费用
建设单位承认因此产生的工期损失
建设单位认为:此损失因桩基施工单位的过失造成,主体施工单位应向桩基施工单位索赔。
协调意见:
桩基施工单位是建设单位找来的,与主体施工单位无合同关系。故主体施工单位不能向桩基施工单位直接索赔。应由建设单位承担此项费用后,由建设单位向桩基施工单位索赔。
至于工期问题,经查询主体施工单位投标书中的网络进度计划,教学楼连廊不在关键线路上,且其时差远大于招工所需时间,故建设单位不承担工期损失责任。
对此协调意见,各方均已接受。
工程审核协调实例(6)
某工程综合单价包干。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求增加地砖踢脚线。并要求使用与地面同样的800*800地砖切割成120高后粘贴。其组价应为:
1.套用江苏计价表地砖踢脚线子目,换算地砖。将其中的300*300地砖换算为800*800地砖。每块800*800地砖切割成800*120尺寸6块,计4.8米。故定额每10米含量改为10/4.8块
再考虑定额磁砖类损耗1.025,每10米800*800地砖用量2.13块。
2.应另外增加切割、磨切割边的费用。
3.相关工料机及费率按施工单位原投标书中的计算口径。
工程审核协调实例(7)
某工程经招投标发包,单价合同。
结算时,施工单位出示签证一纸:
为方便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本工程抗震加固钢筋改为植筋施工。
据此,要求增加植筋施工费用。
对于这样的问题,其实江苏造价站早就有解释:如非设计或者建设单位要求,只能按预埋钢
筋施工工艺计算,不能计算植筋费用。
另外,方便施工,受益的是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凭什么给你买单呀?
再者,保证质量是施工单位的天职。难道不给你这项费用,你就可以以不合格的工程交付给建设单位?
故此,该项签证不予认可。
工程审核协调实例(8)
某工程按2008清单计价规范招标,并签订单价合同。投标人在报价中,基坑槽土方(挖深
2.5米)工程量按清单量计价,未考虑工作面及放坡。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除留了必须的工作面外,未放坡(挖深仍为2.5米),结果施工过程中基坑槽塌方。
施工单位认为:投标报价中未包含放坡工程量,此部份损失应由建设单位承担。于是,向建设单位要求签证。
建设单位转交造价跟踪审核部门处理。
造价跟踪审核单位认为:
施工单位未认真学习清单计价规范,投标报价时未考虑工作面及放坡,是施工单位自己的过失。应视作报价优惠。且土方挖深达2.5米,不采取放坡等技术措施,造成塌方,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该预料到的风险。故不予签证认可。
工程审核协调实例(9)
江苏地区某工程,通过招投标发包,签订了总价包干合同。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根据工程施工需要,修建了250米长施工用道路。并进行了签证。
结算时,施工单位把这250米道路计入了结算追加造价中。工程审核人员认为施工用道路已包含在临时设施费中,不应调整。久持不下。于是,找我协调。
根据江苏2009费用定额相关解释,临时设施费中,应包含拟建建筑物50米内的施工道路。50米外的应为建设单位前期三通一平内的工作内容。据此,协调如下:
临时设施费中包含的50米施工道路不予认可,其余200米应予认可。
工程审核协调实例(10)
江苏某土建工程处于公开招标阶段。
招标预备会上,一投标人提出:本工程招标控制价中,挖基坑槽计价工程量5080立方米有误。应为4920立方米。
而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辩称无误。
这情景外行看了一定很感动:这多象《镜花缘》中描写的君子国的情景呀!
为什么会出现这一幕?
这都是因为《江苏省建筑装饰工程计价表》中规定,开挖量大于5000立方米的工程,要把土方工程单独拿出来按大型土石方工程计算。而大型土石方工程的管理费和利润要比一般土建工程低得多。也就是按5080立方米的土方工程造价要比挖4920立方米的土方造价低得多。
双方处于争执中。而解决争议的最好办法就是现场核对计算过程。
现场经核对。发现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单位的计算过程中,将放工作面的起始位置按从垫层边算的。按《江苏省建筑装饰工程计价表》中规定,工作面的起始位置应从垫层边起算(有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除外,本工程还未开工,故无此一说)。即这个投标人的计算结果是正确的。
核对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单位又提出,本次招标由几个单体工程组成,整个标段的土方工程要按大型土石方计算。
看起来这个意见是正确的,但实际不然。因为《江苏省建筑装饰工程计价表》中规定区分是否按大型土方石计算,是按单体工程划分的,而不是群体工程。
我想,正确处理的方法就不用我说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