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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太龙与吉安润邦纤维纺织有限公司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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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安执字第149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周太龙,男。
被执行人吉安润邦纤维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善刚,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安劳仲调字第42号调解书,于2009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吉安润邦纤维纺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吉安润邦纤维纺织有限公司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2008)安劳仲调字第42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吉安润邦纤维纺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吉安润邦纤维纺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安福洲湖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吉安润邦纤维纺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安福洲湖支行的存款10050元至安福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安福支行文昌分理处,帐号:07***22)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姚 燧 彪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朱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