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维权,代理商与经销商谁担责?_消费者维权投诉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7:56:5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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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代理商与经销商谁担责?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消费者维权投诉”。

消费者在购物时,不难发现,代理商这个词总是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内,而当消费者遭遇侵权的时候,代理商与经销商,生产者之间相互推卸责任,那么代理商对于消费者究竟是怎么样的一种法律上的责任主体呢?当李某遇到这件事的时候,他又做出了何种举措?

天宝公司是某品牌冰箱在广东的总代理商,2011年6月,李某购得天宝公司冰箱一台,但是使用两个月后,李某发现冰箱无故出现故障,冷藏室后壁结冰但室内不凉,食物经常坏掉。后李某来到天宝公司找到当初将冰箱买给他的小刘,向小刘索要购得冰箱的发票。小刘是出售天宝冰箱的经销商,小刘与天宝公司约定,其销售的冰箱由天宝公司向消费者出具销售发票,提供维修等售后服务。

对此,李某的朋友认为,小刘是与李某发生直接买卖关系的销售方,应当由小刘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也有人认为,应按照发票的出具方认定承担责任者,故天宝公司才是实际上与李某存在买卖关系的一方,所以应由天宝公司承担责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小刘与天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天宝公司认为自己只是供货商,并不是生产者也不是销售者,不应向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律云律师观点:

经销商,就是在某一区域和领域只拥有销售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经销商具有独立的经营机构,拥有商品的所有权,获得经营利润。经营活动过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货商限制,与供货商责权对等。

代理商,是代企业打理生意,是厂家给予商家佣金额度的一种经营行为。所代理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厂家,而不是商家。因为商家不是售卖自己的产品,而是代企业转手卖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指赚取企业代理佣金的商业单位。

首先,小刘与天宝公司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所以可以认定为小刘的销售行为系天宝公司自己的销售行为,应由其承担相应的义务。天宝公司应对其销售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本案中,从李某的发票来看,天宝公司与李某之间具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是权利义务双方,由于实际上是天宝公司向李某出具了发票,建立了直接的销售关系,天宝公司才是直接的销售者,而不仅仅是供货商。根据产品质量法,直接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后,只有供货商确有责任时,才可以被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由此可以看出,李某可以要求天宝公司独自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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