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超过公路_道路超过计算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7:56:0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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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遂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审批

许可依据:

《公路法》第五十条;《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许可实施主体:

县、乡道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许可条件:

1、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

2、有效的防护措施;

3、有行驶时间、路线、时速、标志牌。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单位、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建设单位、个人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主要理由、时间、路线);

3、防护措施方案。

许可程序:

1、当事人申请;

2、形式审查:申请主体是否适格,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

3、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4、实质审查:条件是否符合;视情进行实地勘察、核实;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的,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必要时组织听证;

5、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6、送达。

办理时限:

能够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当场作出决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勘查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需要颁发许可证件的,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以及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线等设施的许可

许可依据:

《公路法》第四十五条;《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理》第十条 许可实施主体: 县、乡道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许可条件:

1、确需跨越、穿越公路;

2、已履行工程项目有关批准手续;

3、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不影响公路网的运行和使用;

4、涉及路产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建设单位、个人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主要理由、地点、施工期限);

3、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4、施工现场管理方案文本(含工程简介、具体作业地点、计划进度与施工期限、与公路相关的详细图纸、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障措施);

5、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还应当提交公路路产损失补偿方案。许可程序:

1、当事人申请;

2、形式审查:申请主体是否适格,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

3、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4、实质审查:条件是否符合;视情进行实地勘察、核实;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的,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必要时组织听证;

5、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6、送达。办理时限:

能够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当场作出决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勘查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需要颁发许可证件的,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更新砍伐公路护路树木审批

许可依据: 《公路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许可实施主体: 县、乡道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许可条件:

1、确需更新砍伐(或修剪);

2、符合更新砍伐标准;

3、有可行的交通安全保障措施;

4、有更新补种措施。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更新砍伐单位或者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设置单位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主要理由、更新砍伐地点、施工时间与期限);

许可程序:

1、当事人申请;

2、形式审查:申请主体是否适格,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

3、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4、实质审查:条件是否符合;视情进行实地勘察、核实;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的,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必要时组织听证;

5、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6、送达。

办理时限:

能够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当场作出决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勘查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需要颁发许可证件的,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许可依据:

《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许可实施主体:

县、乡道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许可实施条件:

1、确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公路服务设施及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2、已履行工程项目有关批准手续;

3、符合公路规划;

4、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不影响公路路基稳定、边沟排水等;

5、涉及路产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建设单位、个人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主要理由、地点、施工期限);

3、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4、工程简介、计划进度与施工期限、具体作业地点、与公路相关的详细图纸(包括平面、断面图纸);

5、涉及路产损害的,还应当提交补偿方案文本。

许可程序:

1、当事人申请;

2、形式审查:申请主体是否适格,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

3、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4、实质审查:条件是否符合;视情进行实地勘察、核实;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的,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必要时组织听证;

5、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6、送达。

办理时限:

能够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当场作出决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勘查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需要颁发许可证件的,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公路用地范围内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

设置非交通标志许可

许可依据: 《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理》第十四条 许可实施主体: 县、乡道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许可条件:

1、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2、设计的支撑架构件强度、刚性、抗折弯、抗风能力、外廓尺寸等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3、未使用与交通标志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图案、文字或者色彩;

4、有可行的交通安全保障措施;

5、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遮挡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监控探头等,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6、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设置单位或者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设置单位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主要理由、设置用途、设置地点、施工时间与期限、使用期限、该广告设施的所有人及维护的义务主体);

3、设置点的现场平面示意图(包括桩号、距隔离栅的距离等数据)、外观效果图、广告版面内容、设置形式、标志颜色、所使用的材料、外廓尺寸及结构;

4、施工现场管理方案文本;

5、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设计文本;尚未设计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设计意向书。

许可程序:

1、当事人申请;

2、形式审查:申请主体是否适格,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

3、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4、实质审查:条件是否符合;视情进行实地勘察、核实;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的,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必要时组织听证;

5、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6、送达。

办理时限:

能够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当场作出决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勘查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需要颁发许可证件的,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机具行驶公路许可 许可依据:

《公路法》第四十八条;《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理》第十三条。

许可实施主体:

县、乡道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许可条件:

1、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行驶公路(不含高速公路);

2、短距离行驶;

3、有有效防护措施;

4、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车主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主要理由、行驶线路、距离);

3、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4、防护措施方案;

5、涉及公路路产损失的,应当有对公路路产损失恢复或者补偿方案。许可程序:

1、当事人申请;

2、形式审查:申请主体是否适格,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

3、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4、实质审查:条件是否符合;视情进行实地勘察、核实;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的,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必要时组织听证;

5、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6、送达。办理时限:

能够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当场作出决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勘查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需要颁发许可证件的,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占用、挖掘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许可

许可依据:

《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理》第十一条

许可实施主体: 县、乡道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许可条件:

1、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

2、已履行工程项目有关批准手续;

3、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

4、不会严重影响路网运行;

5、使公路改线的,应当符合公路规划,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

6、建设单位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主要理由、地点、施工期限);

3、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4、施工现场管理方案文本(含工程简介、具体作业地点、计划进度与施工期限、与公路相关的详细图纸、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障措施);使公路改线的,具有改线方案与图纸、安全保障措施;

5、对公路路产损失的恢复或者补偿方案。

许可程序:

1、当事人申请;

2、形式审查:申请主体是否适格,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

3、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4、实质审查:条件是否符合;视情进行实地勘察、核实;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的,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必要时组织听证;

5、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6、送达。办理时限:

能够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当场作出决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勘查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需要颁发许可证件的,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许可

许可实施主体: 县、乡道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许可条件:许可依据:

《公路法》第五十五条,《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理》第十五条

1、确需增设平交道口;

2、符合公路发展规划、社会发展需要;

3、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4、增设平交道口,已履行工程项目有关批准手续;

5、不会严重影响路网运行;

6、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有可行的配套措施。

7、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增设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增设单位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主要理由、地点、增设的时间、期限);

3、有关批准文件;

4、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文本

5、有可行的配套措施文本(含公告方案、路面提示标志、期限等)。

许可程序:

1、当事人申请;

2、形式审查:申请主体是否适格,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

3、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4、实质审查:条件是否符合;视情进行实地勘察、核实;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的,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必要时组织听证;

5、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6、送达。

办理时限:

能够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当场作出决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勘查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需要颁发许可证件的,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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