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为民“小与大”的思辨_论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7:56:0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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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小与大”的思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钱 锋

来源:人民法院报

政法核心价值观和司法核心价值观关于“为民”价值的强调,将人民司法“为民”属性的理解及实践推向更深境界。根据“为民”价值观要求,人民法院应是民生法院,法官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就是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公正、耐心、细致的审理,增强群众对法治的信任和公平正义的信念。

一、司法为民指引下的民生法院建设

司法为民有着丰富的时代内涵,大致包括“审判理念为民、诉讼程序便民、裁判结果护民”。审判理念为民,是指把为民作为核心价值,树立对群众的深厚感情,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坚持“民生问题无小事”,把司法为民作为审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诉讼程序便民,是指全面落实导诉制度,大力完善便民措施,尽力消除诉讼不便现象。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在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缓、减、免诉讼费的同时,逐步实行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制度,积极探索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救助制度,努力实现司法救助“应救尽救”。进一步规范再审秩序,妥善处理涉诉信访案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继续加强调解工作,充分利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使当事人尽快从纠纷中解脱出来。裁判结果护民,是指坚持程序公正与

实体公正并重,不断提高审判质量,确保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继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措施,健全执行威慑机制,进一步提高执行兑现率,确保胜诉的当事人实现权利,实实在在通过司法途径为群众解决问题。

民生法院是司法为民的客观物化。民生法院体现为为民指导思想、民生司法政策、司法为民活动、便民诉讼机制的有机整体。建设民生法院,应让以人为本“入脑心”。摒弃见物不见人法律思想、重案不重人司法理念和重权力轻权利的法律工具论,更加直接有效地解决人的全面发展中的司法问题。建设民生法院,应让群众观念“看得见”。观念难以捉摸,但机制却客观存在;通过为民审判机制的固化和引导,群众观念就会“看得见”。通过规范高效的便民诉讼工作机制,方便群众诉讼,用法官“多跑腿”换来当事人“少折腾”。建设民生法院,应让有理推定“成习惯”。对所有起诉、申诉和信访的当事人,一律首先假定“有理”,然后依法办理,使法官从“对立”回归“中立”,还信访人从“无理取闹”到“合理信访”的尊严。对因改革发展产生的利益损失、矛盾纠纷,尽量贴近群众认可的“道理”、“情理”探求解决之道。建设民生法院,应让诉求表达“零障碍”。最大限度发挥“院长邮箱”功能,规范建设“文明立案窗口”,畅通群众诉求表达。针对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调整司法政策,回应社会关切。

二、以“小与大”的范畴理解司法为民

当前,司法的社会评价存在两个不理解和一个差距。两个不理解是: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不理解,甚至对公正的审判半信半疑;法院对社会评价不理解,甚至为辛勤付出得不到认可而委屈。两个不理解导致一个差距:法院自我评价较高同社会

对法院评价不够高的差距。不理解与差距,有评价立场和标准不一的原因,也同工作不精细、不规范有关。以三对“小与大”的范畴理解司法为民,会对司法为民有更深领悟。

(一)“小错误出大问题”与“小身手显大本事”

首先,小错误会出大问题。一次庭审行为失范,会导致对程序公正的怀疑;一次庭审调度不合理,会使人视司法如儿戏;一次接待接访的“横眉冷对”,会使当事人对法官的人品有质疑;一次裁判文书带错出门,会使裁判严肃性打折扣;一次与当事人或律师不经意的接触,会引发司法不廉的“联想”。尤其在社会信任缺失的环境下,最小的一个失误,如判决书日期、案号写错,也可能被误解为在廉洁等大是大非上有猫腻。相反,小身手可以显大本事。规范上诉案卷流转的小身手,既规范案件运行,又使当事人少去“奔波催卷”之苦;重要程序事项告知的小身手,既方便群众打官司,又拓展司法公开深度;法律文书电子送达的小身手,既缓解送达难,还推动民诉法送达程序的修改。综合起来,避免小错误,多试小身手。天下大事必作于细。把小事做细,把细事做透,通过细节的周到让群众诉求表达更顺畅、参与诉讼更便捷、人格尊严更受尊重。

(二)“小瑕疵致大漏洞”与“小点子露大智慧”

首先,小的瑕疵会带来大的管理漏洞。法律体系初成,诉讼制度渐全,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同并不高,重要原因在于制度细节的疏漏。建立的制度是否能用、管用、好用,还需要检验。诉讼制度架构的细节还需要拾遗补缺。相反,小点

子的点滴之光却会折射出大智慧。多出小点子,关注小制度,可以小谋大。重庆法院2008年三级法院开通院长邮箱,并不是宏大规划,只是不足道的小措施。但小小邮箱,实现了“天天都是院长接待日”。自主设计的巡回审判箱也是不起眼的小点子,却可以获得国家专利,满足巡回审判、就地办案的各种需要,成为基层司法一道独特风景。综合起来,无论大事小事,做就要做好。制度不在大小,管用的制度不在多,需要一件就做一件,做一件管一点,管一点成一事。既做“高不可及”的大事,也做“低可入地”的小事,尤其善于制定理念先进、便于操作的小制度,利用小制度实在管用的优势发挥大作用。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法院不要怕做小事,做不来小事也干不好大事,更何况司法为民无小事、司法公正无小事、审判程序无小事、法院管理无小事。

(三)“小作风惹大麻烦”与“小礼仪赢大赞誉”

首先,小作风不严谨可能招致大麻烦。法院的案件来了办,办了来,办案对法官是普通不过的日常工作甚至是事务,但对当事人却是大事。法官万分之一的失误就是对当事人百分之百的伤害,这种反差像放大镜一样放大了不良作风的负效应,是典型的因小失大。法律文书说理不充分的老毛病,既有能力因素,也是审判作风不细使然;有的案件久而不决,当事人权益长期悬而不定,就是审判作风拖沓的体现。这些日常作风的败笔,都将给整体工作带来被动。相反,看似琐碎的小礼仪却能为司法公信加分。“一张笑脸,一声问好,一杯热茶,一把椅子”,就是涉诉信访工作的基本礼仪;便民诉讼网络规范化建设,就是在塑造基层司法礼仪。综合起来,既杜绝不良小作风,也鼓励文明小礼仪。对工作、作风、廉洁方面出现的问题,该通报的通报,该处分的处分,该清除的清除,决不能积小恙成大患。在文明小礼仪上做出大文章,信访、审判、执行各领域都应建立各具特色、操作性强的司法礼仪和岗位用语,以礼仪促规范,以规范保公正。

三、司法为民的小中见大

基于三对范畴的理解,可得出细节决定品质,细节体现能力的结论。社会和公众没有理由信任一个粗枝大叶的法院和法官,法院工作没有“过得去”和“凑合”,只有更精细、更规范,才会赢得更好的社会评价。

(一)平等保护是司法为民的要义

平等保护,既反映社会公平正义价值观对司法的普遍要求,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精神和公正裁判司法规律的具体体现。首先,平等保护各项权利。权利是不断丰富发展的体系,要树立尊重权利、尊重创新、尊重发展的司法观,依法平等保护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项权利,确保通过诉讼有效维护财产权、人身权,不能简单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将权益诉求拒之门外。其次,平等保护不同性质经济主体和经济要素。无论国有民营、内资外资、本地外地、单位个人、集团微企,一律平等保护,确保各类经济主体在法律范围内公平有序良性竞争。平等保护资本、技术、知识、劳动等共富进程集聚的各类经济要素,最大限度助推求职就业、创业致富。再次,实现城乡区域平等司法保护。城乡区域司法服务不均等是公共服务差异在司法的体现。发挥便民诉讼网络的功能,总结综

合调处经验,实现城乡司法服务均等化。根据需要在边远地区、民族地区恢复或新建人民法庭,促进区域司法服务均衡化。最后,以弱势群体特殊保护为必要补充。真正的平等保护是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统一。加大对农民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诉讼指导和司法救助,保障在同一起点参加诉讼。不断完善未成年人、妇女儿童、劳动者权益司法保护等审判机制,保障受损权益得到修复。

(二)在诉讼活动细节中精细为民

诉讼活动与当事人联系最密切,老百姓品头论足最多,诉讼细节失范最易引起社会反感。有三个着眼点。其一,补齐审判流程细节。审判流程有一些诉讼法管不了又容易忽视的细节,如各诉讼程序的衔接等。要认真梳理审判事务运行及上下级法院内部交接中的细节疏漏,重点规范案件流程节点时限、上诉材料收转、上诉卷宗整理和移送、二审判决委托送达、再审调卷等细节,不能因内部程序不畅影响诉权行使,消除群众打官司不便、不易的“难言之隐”。其二,消除诉讼活动误差。重中之重是遏制裁判文书带错出门。建立差错拦截制度,细化法官、签发人、书记员的审查责任和流程,可以设置裁判文书出门前的专人审核程序,层层发现和消除错漏。签发人不仅要对实体结果负责,还要对文书错漏负责。把裁判文书错漏作为案件质量评查重要内容,建立差错通报制度,树立全员责任意识。其三,扩大诉讼细节公开。诉讼细节公开是重要的司法公开。立案庭要及时告知立案流程及诉讼引导事项,可通过在立案大厅播放导诉宣传片等形式让当事人了解诉讼流程;审判庭要告知程序启动、变更、终结等关键节点事项,让当事人明明白白打官司。

(三)借“科技之便”使司法为民服务更畅

现代信息技术突破了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与法院的物理距离。无论是当事人诉讼中的司法服务,还是社会公众获取一般性司法服务,都超越了时空限制,带来了司法服务理念的变化、服务模式的转变和服务效率的提升,使得民众更加接近司法、司法更能服务民众。探索以科技的便利为司法便民提供便利,借助信息科技手段提供诉讼服务,会赋予司法为民新的内涵和实现方式。真正意义的数字化审判,首先体现为参与诉讼之便。通过开设便民诉讼服务平台,当事人可在网上立案,申请诉讼费减、缓、免。通过建设远程调解、远程审判、远程提讯系统,方便参与诉讼,减轻当事人负担。其次,体现为公开查询之便。案件当事人可以凭借用户编号和查询密码实时查询案件信息,诉讼及执行案件可公开的信息将通过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同步公开,当事人足不出户就可随时了解案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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