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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第二中学初中毕业管理规定(试行)
为严肃学校纪律,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管理,促进良好的学风、校风,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学籍办法(试行)》(浙教[1998]001号)、《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基[1994]2号)和《学生操行评分细则》等有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学生三年在校的表现,如实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二、受完三年教育,品德、成绩合格者,按时发给毕业证书。
三、毕业学年内无故不参加期中、期末考试达四科次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四、毕业学年内累计旷课达10天(70节)者只发给结业证书。
五、毕业学年内被学校给予警告处分达三次、记过处分达一次且未被撤消处分者只发给结业证书。
六、毕业考试成绩不合格者,经补考仍有两科以上(含两科)不及格的只发给结业证书。
七、毕业考试合格,但操行评分不合格的,视平时表现经学校政教处、教务处审查,学校校务会讨论决定给予毕业或结业。
八、学生综合素质评定为D级者只发给结业证书。
九、毕业考试成绩合格,但仍在记过期间的,须经本人提出撤消处分申请,由学校政教处审查、批准,撤消处分后才发给毕业证书。
2)德育分不合格。
3)旷课累计5节;课堂违纪5次。
4)打架、盗窃、强行向他人“借”钱物;吸烟、酗酒、参与赌博;破坏公物。
5)不听从老师教导,辱骂殴打教师。
6)经班主任及任课教师评议,思想品德不合格。
7)通校生进入、留宿住校生宿舍,住校生夜不归宿。
8)在校外有违纪违法行为。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龙泉市第二中学
2008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