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文本_设计公司合作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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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本合同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公司,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资双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双方为:

甲方(中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外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合资公司

第二条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文件的规定,同意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

第三条 合资公司的名称为。

住 所:

第四条 合资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等规定。

第五条 合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 合资公司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六条 合资公司经营宗旨是:。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八条 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港币5600万元。

第九条 甲乙双方的出资额为港币2800万元,以此为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甲方出资港币2100万元,占75%;乙方出资港币700万元,占25%。

第十条 甲乙双方根据以下约定向合资公司缴足全部出资额。

以现金出资的,甲乙双方应于合资公司所有应需批准的文件获批准后30日内汇入合资公司开立的银行帐户。第七条 合资公司经营范围是:。

第十一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必须事先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甲乙任何一方在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有权优先购买。

第十二条 甲乙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董事会通过或确认,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章 合资双方的责任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甲方责任:

(1)办理为设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按第十条规定提供履行出资义务;

(3)协助办理乙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

(4)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5)办理上述事项的费用由合资公司承担。

乙方责任:

(1)按第十条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2)办理合资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3)及时提供合资公司设立等事宜所需的一切资料;

(4)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5)办理上述事项的费用由合资公司承担。

第七章董事会 监事会

第十四条 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合资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资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五条 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2名,乙方委派1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董事长和董事任期四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长是合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十七条董事会根据中国有关的法律法令,有权决定企业机构的设置和经营方针、编制工作计划、审查财务预算和决算、利润分配、人事安排、工资福利待遇以及经营业务上的重大问题,每一位董事应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八条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

(1)合资公司章程修改;

(2)合资公司终止、解散;

(3)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减少和转让;

(4)合资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5)需由与会董事一致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董事会对除第十八条之外的其它事宜,由出席董事会会议半数以上董事通过决定。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即符合法定人数,方能举行。董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会议。全部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董事会的第一次会议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三日内召开。

第二十一条 合资公司设监事会,由监事三名组成,其中甲方委派2名,乙方委派1名。监事的任期每届为四年,任期届满,继续委派可连任。监事会主席由监事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合资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责任制,下设若干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合资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如果总经理不能行使其职责,应书面授权副总经理代表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九章劳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合资公司职工的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事宜,按照中国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合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章 设备购买

第二十八条 合资公司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在条件相同情况下,优先在中国购买。

第二十九条 合资公司委托乙方在国外市场选购设备时,应邀请甲方派人参加。

第十一章 税务、财务、利润分配及审计

第三十条 合资公司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一条 合资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十二条 合资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所有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三条 合资公司税后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后,按合资双方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四条 合资公司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第十二章外汇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合资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合资期限

第三十六条 合资公司的期限为年。合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资公司的成立之日。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资期满六个月前向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资期限。

第十四章 合资期满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合资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资,合资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甲乙双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五章 保 险

第三十八条 合资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资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章 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九条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四十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资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资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四十一条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资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同。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资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依期按数缴付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五的违约金给对方的一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四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九章 保密条款

第四十五条 合同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双方的协商情况以及项目情况,包括管理方法、技术、专业知识、客户名单、营销计划、数据和财务状况(下称“保密信息”)保密,且未获得另一方书面允许,不得向任何实体或第三方透露任何内容;各方应采 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第三方获知保密信息,或以任何方式利用保密信息。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双方须使用合理、必要的费用来采取这些措施以防止或阻止其人员违反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 合资公司成立时,须和其高级职员根据双方需要,签署保密和竞业禁止合同。

第四十八条 保密义务有效性在合资公司存在期间以及其解散或终止后将一直有效。除法律另行规定外,任何有关合资公司成立或经营的公开声明或其他公告必须由总经理向董事会咨询后决定。

第二十章 竞业禁止

第四十九条 如果合同一方或其任何下属机构是合资公司的股权持有者,则均不得在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单独或共同地以包括但不限于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主管,销售经理,生产经理,采购经理,研发经理,代理人或其他身份,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包括拥有实体)或代表他人从事与本公司具有竞争性质的行为。

第二十一章 适用法律

第五十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的管辖。

第二十二章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一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提交人民法院裁决。

第二十三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 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 甲乙双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甲乙双方在中国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签字。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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