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际施工人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诉讼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7:52:1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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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实际施工人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诉讼

【法律规定】

《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实际施工人:《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表述承包人概念时使用了以下几个概念,承包人、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人、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等,没有出现过“实际施工人”的表述。此表述为《解释》所独创,意在表达无效合同中实际干活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可能是法人、非法人团体、个人合伙或者个人。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

1、实际施工人诉讼不属于《解释》第26条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对于总承包人欠付材料供应商的建筑材料款、借款等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的适用范围,施工人的债权人不是实际施工人,也无权适用《解释》第26条第2款的规定,以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适用《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时,原则上第一手承包合同与下手所有转包合同均应当无效。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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