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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
出租方:(简称甲方):
承租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出租给对方财产,本合同各项条款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架子管:每米每天元;扣件:每个每天元;油托:每根每天元;木跳板:每块每天元;碗扣立杆:每米每天元;以上数量已发料单为准(租赁财产种类和数量如有变更以发料单实际数量为准不再做变更手续)。
第一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的日租金执行,付款方式:每年春节前结清上一年租赁费。
第二条:租赁期限为天,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第三条:根据租用数量,双方商定预交押金钢管元/米;扣件元/个;木跳板块/元;碗扣杆根/元;总合计元(所租用财产未退清之前不得以押金抵租费,结算完退还押金)。
第四条:租用期间所租用的财产由乙方负责维修保养,不得改制,退还时如有损坏丢失按市场价赔偿;
第五条:乙方租用财产的名称及规格数量租期以甲方仓库办理,经乙方经办人签字的领料单和有甲方签字的退料单作为租用财产和结算租费的凭证。
第六条:物资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甲方物资出租、转让其他工地、变卖等;否则视为侵犯物资所有权。
第七条:如本合同在旅行过程中发生的争执和经济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双方也可以向法人户口所在地提起上诉,以求解决。
第八条:违约责任:双方合同签字生效,出租方未按合同规定,向承租方提供建筑材料,出租方应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在规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双方如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财产租赁合同。
第十条:本合同包括不了的内容,可订立补充合同,出租方与承租方双方同意的补充合同内容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其生效退还财产结清租费为止。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持一份。
出 租 方:承 租 方:(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