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关于加强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的通知_森林植物检疫登记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7:50:5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03关于加强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的通知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森林植物检疫登记”。

LSJDR-2012-14002

冷林字〔2012〕3号

关于加强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国有毛易林场,市直有关单位,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各苗木生产经营者:

根据上级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切实加强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苗木检疫检查。为确保我市造林绿化工程质量,特别是防止林业有害生物传入,把好苗木质量关,强化使用健壮优质苗木造林,杜绝在苗木调运、使用上出现纰漏,使用带病苗木、不合格苗木造林绿化,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湖南省森林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今春和以后的林业造林用苗木和各单位的绿化苗木的调运检疫管理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1、严禁从有关病虫害的疫区、发生区调运相关苗木。

2、从外省区调运苗木,必须向市林业局防检站申报领取《植物检疫要求书》,确保调运具有调出省区开具的检疫证书证明的不携带要求所列病虫害的苗木。苗木调入后及时通知市林业局防检站派员现场查验复检。

3、从本省外县市调运苗木,必须随货具有调出县市防检机构开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成批量调运苗木,调运前必须通报市林业局防检站,调入后通知市林业局防检站派员现场查验。

4、本市苗木生产经营者的苗木,必须经市林业局防检站产地检疫后,方能作为造林苗木。调运出县时,必须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到市林业局防检站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二、木制品等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检查。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143号)文件精神,巩固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成果,保护森林资源安全,严格检疫监管执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松材线虫病疫区或发生区调入松类植物及其产品,重点加强煤矿、码头、交通要道、电站、通信塔、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检疫监管执法。

要求凡列入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名单中的应施检疫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县域内调运的,应当持有《产地检疫合格证》;在县域间调运的,调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调入地防治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或者个人提出检疫要求;调出

单位或者个人根据该检疫要求向调出地防治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已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在有效期内可以凭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调入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植物检疫证书》交调入地防治检疫机构查验。从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区域调入的,调入单位和个人所在地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复检。

1、拒不按照除治方案要求履行除治责任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代为除治,除治费用由森林、林木经营者或者管护单位承担;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的,由防治检疫机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2、将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调入以松林为主的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造成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由防治检疫机构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未妥善保管、未及时回收松木材料或者未向当地防治检疫机构报告,导致疫情传入或扩散蔓延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特此通知。

冷水江市林业局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下载03关于加强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的通知word格式文档
下载03关于加强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的通知.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