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软件专利结课报告(原创)_软件结课报告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7:50:2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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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1972年,菲律宾最先在本国的著作权法中对计算机软件采用了版权保护的方式。而将版权保护方式推广到世界的则是美国,由于其本国科技的领先,为了保护本国的计算机软件的自身发展和更有效地占领国际市场,因此美国不但在本国大力推行版权方式保护软件,在世界范围内更是不遗余力的推广。1994年4月15日,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各缔约方在马拉签署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其第十条规定:“计算机程序,无论是原始资料还是实物代码,应根据《伯尔尼公约》(1971)作为文学作品来保护。”

另一方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20日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其第四条明确规定不论计算机程序表达方式或表达形式如何,均作为《伯尔尼公约》第二条意义上的文学作品受到保护。这就为国际间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依据。

我国在1990年正式将计算机软件列为《著作权法》的作品保护范围,随后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随着2001年《著作权法》的修改,国务院也对此条例做了修订。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的著作权保护就是保护软件的著作权入或者其受让者享有的软件著作权的各项权利,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等权利。

二、计算机机软件申请专利的可行性

软件实际上是作为一种技术方案应用到生产、生活中的。软件不需要通过人的思维的主观适用,可以独立运作,产生客观的效果。同时,软件在生产中的实用效果给社会带来了效率和进步。因此,软件的技术方案的本质是毋庸置疑的,因此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专利的客体被授予专利。

三、软件专利保护的优点

l、专利法保护技术的核心思想,这是相对于版权法保护最大的优点,也是版权法无法比拟的优点。软件的技术思想和逻辑算法是软件的核心,投入的物力、人力最多,耗时也最长。据IBkt公司提供的资料,计算机软件开发总投入的80%左右要用于计算机软件的功能设计限定和逻辑规划设计中。

2、软件专利具有真正意义的独占性,具有完全的排他权。利用版权法保护软件只赋予软件权利人有限的作品排他权,软件的专利权完全排除了他人使用专利的权利,不得使用软件的技术思想,极大的满足了专利权利人的要求,能够有效地保护软件权利人的利益。

3、软件专利保护期相对于版权保护较短,符合软件更新快的特点,太长的保护期并不能给软件开发商带来多少好处,反而不利于软件技术在整个社会发展中的进步。

四、软件专利侵权类型分析

一、软件专利的直接侵权

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可以分为排他的实施权、专利权的变更权利、许可使用权三个方面的专有权。第三人对专利权人这三个方面权利的侵害就构成专利直接侵权。

二、软件专利的间接侵权 间接侵权制度起源于美国,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弥补传统专利侵权标准的漏洞和不足。判断间接侵权除了要有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存在和行为要有违法性两个明显的要件之外还要把握两点:(1)间接侵权都有一个主观故意的要件,缺乏此要件就无法构成间接侵权,而直接侵权对此则无要求,只要存在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直接侵权。(2)对于间接侵权的客体,美国专利法和英国专利法出现了“部件”、“材料“、“装置”、“手段”等词语。罾这一系列用词的含义是指间接侵权人仅仅提供实施专利发明的“物品“,第三人用间接侵权人提供的物品来实施专利。

三、软件专利的共同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7条规定:“专利共同侵权中,实施专利的侵权人为直接侵权人,其他共同侵权人为协助侵权人。被侵权人在起诉时难以发现直接侵权人或者难以直接向直接侵权人主张权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直接追究协助侵权人的责任。”前面谈到的间接侵权起源于共同侵权,它和共同侵权有某些共同的属性,两个以上的侵权主体,客观上存在侵权行为,主观上有侵权故意等,但已经脱胎于共同侵权。

五、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

一、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全部技术特征字面上未覆盖专利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但其变换方式,利用实质相同,表面并不完全相同的方式等同替换了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部分或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使被控侵权物实现实质上相同的功能,发挥实质上相同的效果,并且这种替换对于同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 的,此时可以判定专利侵权成立。

二、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是指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或专利维权中为了达到专利法的要求而通过书面声明或者记录在案的陈述,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所做的任何放弃、限制、修改和承诺。在侵权诉讼中又试图取消所做的限制以扩大其保护范围。此原则起源于英美法系,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成为国际通用原则。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此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已经达到了禁止反悔原则的效果。此原则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限制等同原则防止专利权人任意扩大权利范围,保护公众利益。

六、案例分析:

奥多比公司(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诉广东互易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奥多比公司(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被告:广东互易科技有限公司

奥多比公司(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诉称:原告系Adobe Photoshop 5.0、Adobe Photoshop 6.0、Adobe Photoshop 7.0、Adobe Photoshop CS、Adobe Premiere 6.5、Adobe PageMaker 6.5C、Adobe Illustrator 8.0、Adobe Illustrator 9.0、Adobe Illustrator 10等软件的著作权人,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上述软件首先在美利坚合众国发表。美利坚合众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均系《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该公约确定了“国民待遇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原告拥有的上述软件著作权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被告广东互易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提交的证据缺乏有效要素,不能证明其在本案中的主体资格,应驳回其起诉;穗工商天分天河处字〔2005〕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明显的瑕疵,不应成为指控被告侵权的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或缺乏依据,或互相矛盾,不能证明相关软件的市场价格。根据广州市的市场状况,相关软件的售价比原告所主张的售价要低得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他费用也缺乏有效证据,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则缺乏法律依据。

依照《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五条之一,第九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

一、被告广东互易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奥多比公司(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计算机软件Adobe Photoshop5.0中文版、Adobe Photoshop 6.0中文版、Adobe Photoshop 7.0中文版、Adobe Photoshop CS、Adobe Premiere 6.5英文版、Adobe PageMaker6.5C中文版、Adobe Illustrator 8.0中文版、Adobe Illustrator 9.0英文版、Adobe Illustrator 10.0英文版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广东互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奥多比公司(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经济损失110,000元,并赔偿原告奥多比公司(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奥多比公司(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49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合共7619元,由原告奥多比公司(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负担1000元,由被告广东互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619元。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从判决,被告自觉履行了判决主文所确定的义务。

评价:

(一)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 原告奥多比公司是美国公司,该公司所指控的被告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双方争议的民事关系发生在中国领域,因此本案属于主体涉外的民事关系,如何适用有关法律及国际公约为本案必须先行解决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家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中国和美国均系《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依照该公约的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就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作品而论,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本同盟成员国中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给予和今后可能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因此,中美两国有义务互相承认依据对方国家的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本案所涉软件是美国的奥多比公司开发研制的,奥多比公司将其系列软件在美国进行版权登记,根据美国法律,奥多比公司是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根据《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规定,美国奥多比公司对涉案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

(二)被告侵犯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时,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在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是填平原则,就是要求被告按相关软件的市场售价予以赔偿。原告这一要求合法合理,被告对此也无异议。原告作为涉案软件的开发商,本应能提供足够证据来证明相关软件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售价,但其怠于举证。而软件销售的一般特点是离推出时间越后,售价往往越低(有个别软件例外)。而在本案中,原告也承认其软件经历了数次降价,鉴于此点,在原、被告双方均不能举证证明相应时段有关软件的确切售价的情况下,法院在确定被告赔偿数额时综合考虑了商业软件销售的一般规律、被告使用涉案软件的商业目的、被告的主观故意状态、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及后果等因素,酌定被告的赔偿数额。在酌定该数额时,着重参考了能公开查阅的相关软件市场信息。至于原告的合理开支,虽然原告就此举证并不充分,但原告属于外国企业,也确实委托了我国律师出庭参加诉讼,而本案中又涉及一批域外证据,发生相关费用是客观必然的,简单地以原告举证不能驳回其合理支出的诉请不符合TRIPS协议的规定,也不利于正确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故法院在裁判时酌情考虑了原告的维权成本依法判令被告予以赔偿。

(三)被告应否赔礼道歉问题

原告在本案中还提出要求被告在媒体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在为数不少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权利人通常都会提出此项主张,而不管侵权人所侵犯的是何种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承担赔礼道歉这一民事责任,仅适用于侵权人侵犯了权利人人身权或者具有人身性质的权利,所以本案驳回原告的这一诉求无可非议。

七、对我国软件专利保护措施的建议

l、扩大软件专利审查范围,注重其实用性的要求,将以计算机程序为特征的计算机可读介质列为可专利的客体,时机成熟时,允许计算机程序内部某些典型算法也可以申请专利,鼓励申请软件专利,使其数量和质量不断提高。

2、加快计算机软件专利的审查速度,缩短软件专利的审查过程,同时还要缩短软件的专利保护期限。

3、针对软件专利的特点,调整软件专利审查中“三性“的要求并逐步完善其细节性规定。

4、增强专利行政机关的执法力度,和司法保护相协调。

5、加强专利执法力量,提高专利行政执法者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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