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虚假出资认定问题的答复_如何认定虚假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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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虚假出资认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2]第97号

新疆维吾自治区工商地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新疆昊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变更注册资本过程中是否构成虚假出资或抽逃注册资本行为的请示》(新工商商[2002]3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银行帐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公司未将资金交 付给借款的股东,借款的股东也未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而是公司将所借资金在该公司银行帐户之间内部转帐,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此种行为可以认定为虚假出资行为。

2002年4月29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山东省大同宏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3]第63号)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山东省大同宏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请示》(局函[2003]8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借、贷业务是金融行为,依法只有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文所指股东与公司之间合法借贷关系,是以出借方必须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或财务公司)为前提的。非金融机构的一般企业借贷自有资金只能委托金融机构进行,否则,就是违法借贷行为。非金融机构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如以借贷为名,抽逃出资,可依法查处。

二、投资公司是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接受委托并以委托人名义,以委托人资产进行的投资属于信托投资的范畴。从事信托业务应经人民银行或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未经登记注册,不得以各种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在其股东未取得信托投资经营范围的情况下,公司以委托其股东从事投资业务的名义,将股东的出资全额划入股东帐户,此种行为可以认定为变相抽逃出资行为。

200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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