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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缴存使用管理规定
文号:济房政字[2003]94号
各住宅区业主大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
根据《济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济政办发[2001]27号),制定《济南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缴存使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济南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缴存使用管理规定
一、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缴存规程
(一)房屋开发企业在向个人出售商品住宅时,按本规程代收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并存入在承办维修基金金融业务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设立的维修基金专户。
(二)房屋开发企业在代收维修基金前,应到市房管局办理开户备案手续,并持开户备案证明到承办银行办理维修基金及其支用户的开户。
(三)房屋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住宅买卖(预售)合同的同时,签订代收维修基金协议(详见附件1),并于办理房屋入住交接手续时,代收购房人按规定缴存的维修基金,开具“济南市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代收票据”(以下简称代收票据),加盖本单位印章,并填写“济南市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缴存清册”(见附件2,以下简称清册)。
代收票据和清册由市房管局统一监制,房屋开发企业代收维修基金前,到市房管局物业处领取并备案。代收票据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市房管局收回并留存,第二联为收据联,第三联为记账联。清册一式三份,维修基金代管单位、承办银行、市房管局各留存一份。(四)房屋开发企业应于代收维修基金后五日内,持清册(一式三份)到承办银行办理代收维修基金的存款手续。银行核对无误后,将有关信息录入维修基金管理系统,按清册打印查询卡,在清册上加盖印章。
(五)房屋开发企业应于3日内将维修基金查询卡返还购房人,并根据清册、代收票据建立代管维修基金账目。建账后,房屋开发企业须将代收票据存根联及对应的清册交市房管局。(六)房屋开发企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收代管维修基金的,由物业管理公司按前款规程代收代存代管购房人缴存的维修基金。
二、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缴存规程 (一)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
1.首次缴存维修资金前,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到市房管局办理开户备案手续,持开户备案证明及公章、主任名章到承办银行办理维修资金及其支用户的开户手续。
2.业主大会可委托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在每年12月10日开始代收业主按年度缴存的维修资金。物业企业代收维修资金后,开具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票据(票据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凭证联,第二联为存根联,存根联由代管资金单位留存备查),并按幢填写“济南市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缴存清册”(见附件3)。
3.物业管理公司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持清册到承办银行,办理维修资金缴存手续,银行核对无误后,录入相关信息,并在清册上加盖印章。
4.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清册及收款票据建立维修资金代管账目。(二)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
1.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维修资金,由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代收代管。
2.首次缴存维修资金前,代管单位应到市房管局办理维修资金开户备案手续,持开户备案证明等有关材料到承办银行办理维修资金及其支用户的开户手续。
3.代管单位于每年12月10日开始按规定代收业主缴存的维修资金,开具代收票据,按幢填写清册。
4.代管单位应于12月30日前,持清册到承办银行办理维修资金缴存手续,银行核对无误后,录入相关信息,并在清册上加盖印章。
5.代管单位根据清册及代收票据建立维修资金代管账目。
三、商品住宅维修基金(资金)的账目管理及计息对账 (一)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基金(资金)账目由其代收单位管理;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可委托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修基金(资金)账目。维修基金及维修资金均应按幢建账,核算到户。
(二)维修基金账户内的余额资金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存本取息利率计息。维修资金账户内的余额资金按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
(三)每年12月20日为维修基金(资金)结息日,由承办银行打印利息清单。(四)维修基金(资金)开户单位领取维修基金(资金)利息清单,维修基金(资金)账目管理单位根据利息清单录入维修基金(资金)账目。
(五)维修基金(资金)管理单位应于每年1月,在小区内公布上年度维修基金(资金)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四、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使用核准程序
(一)物业管理企业每年初提出维修计划,编制维修工程预算书,经业主大会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监督实施。
(二)具体实施维修前,业主委员会出具同意支用维修基金利息或维修资金(以下统称维修资金)的证明,维修基金(资金)账目管理单位持同意支用的证明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办理预付款核准手续。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须有70%以上相关业主同意支用维修资金,方可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办理预付款核准手续。
(三)区房管局应于两个工作日内按下述要求完成核准手续。审核工程预算书,核对维修资金存款余额,按维修合同约定的工程预算的50%开具“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支用核准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核准书),加盖“维修基金管理专用章”后各区留存核准书一份,其余二份核准书返维修基金(资金)账目管理单位。
维修基金(资金)账目管理单位于两个工作日后,持核准书到维修资金支用户开户银行办理资金支用手续。
(四)维修工程竣工后,经业主委员会验收合格,出具合格证明,并对工程决算书进行审核,支付剩余工程款。
(五)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工程预(决)算书应经承担维修责任的业主同意,维修工程质量必须得到业主认可。
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和维修工程预决算的审核。
(六)维修基金(资金)账目管理单位根据维修工程的决算书及有关原始凭证录维修基金(资金)管理账目,核算到户。
(七)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将定期对各区房管局维修资金使用核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社会监督和投诉处理制度。各区房管局无正当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核准手续的,维修基金(资金)账目管理单位可持相关资料直接到市房管局办理支用维修资金核准手续;对各区房管局未按规定履行核准手续且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业主可拨打市房管局设立的投诉电话,经查实后,市房管局将按规定追查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商品住宅维修基金(资金)移交程序
(一)小区业主大会按规定程序成立后,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将其代收代管的维修基金、维修资金移交给小区业主大会。
(二)代管单位移交代收代管的维修基金、维修资金前,业主大会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其代管的维修基金、维修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三)业主委员会与维修基金代管单位签订“维修基金、维修资金移交协议书”,到市房管局办理维修基金、维修资金移交备案手续,并根据市房管局出具的“维修基金、维修资金移交通知单”到承办银行办理账户变更手续。
(四)代管单位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维修基金、维修资金管理账目的交接。附件:1.济南市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代收协议 2.济南市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缴存清册 3.济南市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缴存清册 4.济南市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支用核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