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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委托代理出口货物退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2-23 点击: 暴涨牛股 短线黑马推荐 顶级机构荐股 破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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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出口代理制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方向。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委托代理出口业务日益增多。为了帮助企业掌握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政策,搞好经营成本核算管理,本文就办理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的退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作一简要介绍。、正确理解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准予退税的范围。根据现行出口货物退税政策规定,下列两类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准予办理出口退税。(1)生产企业(包括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原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003号文件规定的高税率、贵重产品);(2)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此之外,其他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出口退税。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应计人产品成本处理。但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处商投资企业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新上生产项目生产的出口(包括直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与原生产的产品不同,并实行独立核算、单独管理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比照1994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二、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由委托方申报出口退税。在实行新税制初期;对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国家税务总局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曾规定应将税款退给代理出口企业。但国务院1995年5月颁布的《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重新规定,从1995年7月1日(指报关出口日期)起,委托代理出口准予退税的货物改由委托方申报出口退(免)税,即把应退税款退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应将代理出口货物的有关凭证资料及时转交给委托方据以申报办理出口退税。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为加强委托代理出口货物退税的管理,我省规定,委托方申报出口退税时必须提供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因此,受托方在办理代理出口货物的报关出口手续时,应将委托方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分开报关出口。2.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字体:大 中 小】 由受托方交委托方。受托方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送交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签章时,必须提供如下资料:(1)代理出口协议原件;(2)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3)“代理出口销售收入”明细帐;(4)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的,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注明“收汇已核销”字样。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如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的,受托方应在外汇管理局办完外汇核销手续后,将“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原件随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一并转交委托方据以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四、没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在办理出口退税前应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没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与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不同,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须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未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其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对没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没有规定必须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但应在与外贸企业签订代理出口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代理出口协议等资料到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同时,主管退税机关应对其进行出口退税政策辅导,具体指导生产企业如何办理好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的退税业务。
五、委托申报办理委托出口货物的退税必须提供以下凭证资料:(l)“代理出口货物证明”;(2)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4)代理出口协议副本;(5)出口销售明细帐;(6)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还须提供经主管征税机关加具意见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7)外贸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还须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十二类货物的普通发票、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及“分割单”,如属还应退消费税的货物,则还应提供出口货物消费税税收“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作者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