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民办中小学引导性专项经费使用考核办法_宁波市控制性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7:47:2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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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办中小学引导性专项经费使用考核办法

根据《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有关精神,现就我市民办中小学引导性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专项经费的目的和经费来源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加强全市民办教育政策引导和工作考核,推动《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不断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从2009年起,每两年一次设立民办中小学引导性专项经费,从市本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其中2009年安排500万元,从2011年起,根据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和专项经费绩效评估情况重新确定专项经费的数额。

二、补助对象和经费使用范围

引导性专项经费补助对象为各类符合条件的民办中小学(包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以及符合《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试行)Ⅲ类及以上标准,督导评估合格的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各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应当将引导性专项经费全额用于当地民办中小学生均教育经费、教师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的补助,以及对发展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不包括公务员)的表彰奖励。

三、补助方式

从2009年起,市教育局、财政局每两年对各县(市)、区民办中小学事业发展和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考核,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考核结果进行补助。引导性专项经费中40%部分按各县(市)、区民办学校在校学生人数给予补助,其余60%部分根据对各县(市)、区工作考核结果给予补助,考核内容和办法按《宁波市民办中小学工作考核细则》执行。

四、项目和资金管理

1.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宁波市民办中小学工作考核细则》(见附件)进行自查自评,今年考核年度为2007年至2008年。各地应将自查表、两年民办教育工作总结以及相关佐证材料在6月15日前一并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对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自查自评及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实地抽查。

2.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每两年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轮专项经费补助参照因素。在考核过程中如发现上报材料内容失实、专项经费未按规定要求使用,将取消四年内享受补助的资格,同时追回已发放的补助经费,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3.各地在收到补助经费后,应当在当年内下达到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并将补助资金发放文件等报市教育局、财政局备案。各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4.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两年内,凡区域内发生过民办学校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将取消该县(市)、区获得民办中小学引导性奖励经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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