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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地税翠微路所关于返还2011年度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的通知
2012-08-06 阅读次数: 28 [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1、翠微路所定于2012年8月6日―2012年9月15日办理退还2011年度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的手续,请您按期来所办理,过期请于明年一并办理。
2、报送《手续费支付信息表》一式两份,填写纳税人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送至专管员处。内容必须完整,用A4纸打印。注意(除市场外)不用附送各月的缴款书复印件。
3、此次退手续费的“税款所属时间”是指:2010年12月―2011年11月,即与之对应的税款入库期:2011年1月―2011年12月。
4、纳税人名称、开户银行、帐号必须与贵单位上网申报时系统提示的信息完全一致,不能缩写。“入库金额”一栏填上述时间内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汇总数,应与网上申报的数字完全一致;“支付比例”为2%;“手续费金额”要计算准确。.将信息录入手续费系统时,需核对手续费系统中企业纳税人名称、开户行及帐号等相关内容是否正确,否则,银行将作退票,如发生银行退票后重新办理的手续非常繁琐。
5、注意: “检查补税”和“约谈补税”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罚款和滞纳金不退还手续费。
6、如果企业《手续费支付信息表》中的税款和手续费数字与税务机关的数字不符,企业需再提供所属期内各月的缴款书复印件,并附明细表及合计数。
7、《手续费支付信息表》要盖单位公章,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必须正确填写。
8、税务所在审核退手续费时,要核对单位的银行信息、税款的入库金额及相应的手续费金额是否准确,如有差误无法办理。
注意:本次申请退还个人所得税手续费不再受往年“单位名称及开户银行名称超过14个字暂缓办理”的限制。
海淀地税翠微路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