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年龄不一致退休手续难办理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办理退休需要档案吗”。
我的档案年龄和身份证及户口年龄不一样怎么办
根据民通意见第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已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民法通则的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给你一个类似真实案例参考:
职工要求办理退休手续,其出生时间如何认定?
【案情】卢某某于1971年4月参加工作,在其职工档案中,卢某某的出生时间有三种记载:1953年8月、1954年8月、1955年8月,但最初记载的出生时间是1955年8月。在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材料中,卢某某的出生时间为“1954年8月11日”。2004年8月,卢某某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办理职工的退休手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认为卢某某的职工档案最初记载的出生时间是1955年8月,尚未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遂口头答复暂不予办理原告的退休手续。卢某某不服该答复,引起讼争。
审理中,对职工的出生时间如何认定,产生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职工本人的户籍资料中最初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户口登记、户籍管理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而公民的出生时间是户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当本人的户籍资料与其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应以户籍为准。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职工本人的企业职工档案中最初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理由是: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认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能、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因此,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第三种意见认为,在本人身份证或者户籍资料与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不能简单地以户籍资料或者职工档案最初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应参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组通字(1990)24号《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客观地来确定其出生时间。组通字(1990)24号第二条规定,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
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时,应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这一规定体现了实事求是和对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同时也体现了行政机关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严格依法行政的法治要求。因为,户口登记、户籍管理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而公民的出生时间是户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当本人的户籍资料与其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劳动保障部门应参照组通字(1990)24号的规定,会同职工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并按照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职工的退休年龄。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来源:启东市人民法院作者:黄建国
宋桂仙办理退休手续遇麻烦
本报消息(记者 叶骏)“我明明已经50岁了,却被告知48岁,怎么突然就少活了两年呢?”市民宋桂仙日前来到市民援助中心本报值班室,反映她在办理退休手续时遇到的年龄“缩水”问题。
宋桂仙给记者出示了她的户口簿、第二代身份证和第一代身份证复印件,她的出生日期都是1956年6月22日。宋桂仙说,想不到在办理退休手续时遇到了这么头疼的事情。“要是我找不出原始的有效证明,我的出生日期只能以档案袋里注明的‘1958年6月22日’为准,就是说要再推迟两年退休。”
宋桂仙原在床单二厂上班,1989年辞职离厂,档案一直放在城东街道。今年3月份,她从城东街道拿出自己的档案,交给婺城区就业管理处为其代理退休手续。6月25日下午,区就业管理处打来电话说,她的档案袋里的出生日期是1958年,还够不上退休年龄。如果觉得有错,也有补救的办法:找到自己当年的出生证明,或者是1964年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当中有关她个人的普查资料。
第二天,宋桂仙就去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打印了一份户籍证明,拿到婺城区就业管理处。不过,户籍证明并不被认可。
记者打电话询问了婺城区就业管理处。管理处办公室的黄主任告诉记者,省劳动厅于1999年出台过《对职工出生日期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当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结合省里的规定,我市还专门破了一个可供“挽回”的口子:让有异议的当事人,寻找最原始的出生证明或人口普查记录(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跟宋桂仙的出生日期最近)作为更改的依据。
宋桂仙说:“这可真是为难我了。那两个能够改变档案记录的原始凭据,都是四五十年前的东西,现在根本没办法找到。”记者从有关部门(统计局)获悉,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的个人资料,早已出于保密需要而被销毁。宋桂仙说,当年她自己就出生在家里,可能没有“出生证明”;就是有“出生证明”,要找到50年前的相关工作人员又谈何容易!
“年轻”十岁 让他犯愁
档案年龄小于身份证年龄,破产企业老工人遭“退休难”,官司虽赢问题依旧56岁的安庆市潜山县人余本权,两年来为自己“年轻”了十岁而犯愁。身份证上显示他1953年1月14日出生,而单位的原始档案上他年轻了整整十岁。这意味着,他要到70岁才能退休。为了讨回失去的十年光阴,他将当地劳动部门告上法庭,然而赢了官司,年龄却难纠正。当地劳动部门回复,更改档案内容无法可依。
昨日,记者获悉潜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就此问题请示上级劳动部门,寻求解决方案。
企业破产 提前退休遭拒
潜山县梅城镇人余本权,身份证上显示他1953年1月14日出生。
据他介绍,自1983年开始,他一直在潜山县中天石材公司从事营销工作,1995年元月应潜山县低压电器厂邀请到该厂销售科工作,同年11月转正定级。2005年6月,他在外务工期间左胫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肢体三级残疾。后经安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查鉴定,他已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
2006年,潜山县低压电器厂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余本权于2008年8月27日,向潜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提前退休申请,然而对方却不予受理。档案填错 他仅“46岁”
潜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说,余本权的《招收合同制工人登记审查表》上,出生年月栏写为1963年1月,按照档案中这份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他今年才46岁。
“1963年1月”,依照档案上的这个时间,余本权实际年龄要到70岁才能退休。余本权说,档案上的年龄是别人代填的,当时写错了。
余本权说,按照实际年龄,他已满55周岁,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像他这样的身体情况,可以提前退休,而按照潜山县潜政(2002)34号文件,他也可以在60岁法定退休前,拿到基本生活费,并由相关机构代缴养老保险费。
然而小了十岁,丧失了大部分劳动能力的余本权不仅无法退休,拿不到退休金,相反每年还要缴纳3000多元的养老保险。
余本权说,他的妻子没有工作,孩子正在读高二,由于无任何经济来源,他的生活苦不堪言。
赢了官司 年龄仍难纠正
为了讨回失去的十年光阴,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2009年3月,余本权将潜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
法庭上,潜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说,依照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据此,余本权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职工退休年龄。
2009年6月17日,潜山县法院作出判决,潜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余本权的提前退休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认为,余本权生于1953年1月14日,职工依照法律法规退休,享有国家和社会的生活保障,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公民权利,应当予以充分保护。官司胜诉了,但余本权却高兴不起来。
2009年8月,余本权向潜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递交申请书,请求确认他的实际年龄并纠正厂方错误填写的档案年龄。
然而潜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函复,该局存档的职工档案是职工个人信息的原始记录,无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可以更改档案内容。
潜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并非个案正想办法
昨日记者获悉,9月16日,潜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就此问题请示安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寻求解决方案。
潜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请示中说,因为历史的原因,潜山县有少数参保职工的档案年龄比实际年龄小。其中,差距最大的是余本权达到十岁。这样就形成极少数参保职工既不能在企业改制时享受协保人员的待遇,又不能按照实际年龄办理退休,因此给这部分参保职工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为解决这部分参保职工的现实问题,拟结合参保职工的初、高中毕业证书、结婚证等原始证件记载的年龄确定其真实年龄,按其真实的年龄审核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