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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全省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相关政策问答
浏览次数:643 日期:2011年11月30日 09:16
一、总体要求
1、这次改革的对象。这次改革对象是七个系统的国有企业,不包括事业单位、大集体企业和家属工。对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如果领导力量和经费等条件许可,在确保平稳的前提下,可由各地各部门自行决定进行试验性改革。条件不具备的不要盲目实施。
2、改革要求的完成时限。为2011年底,个别改革难度特别大、矛盾特别突出的企业,可适当延期。
3、改革完成的标准。一是多渠道筹措改制资金,确保改制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按规定落实到位;二是清理偿还拖欠职工应发未发的工资和欠缴的社保费用等;三是妥善做好人员安置工作,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原有的劳动关系,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四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使之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主体;五是盘活企业资产和招商引资;六是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实行属地管理。改制企业的学校、医疗单位和社区等办社会职能要全部剥离,移交所在地管理,当地政府要接收到位,整合资源,统筹配置,加强管理。前三个到位是完成改革的基本标准,六个到位是全面完成改革的标准。
4、改革总体要求。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要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级负责、分类指导,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先易后难、整体推进,确保体制改革一步到位,内部机制逐步完善。
二、组织实施
5、各地在制定和完善具体政策时应把握的基本原则。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的改革政策,在制定和完善具体政策时,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合理制定改制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均衡性,做到前后衔接、左右兼顾,防止出现政策不平衡、“翻烧饼”和盲目攀比现象。
6、依法规范处置国有资产。在企业改革中,所有国有资产处置,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经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后,一律实行招拍挂,竞价出售,绝不能搞“零出售”和暗箱操作;资产处置要面向社会,接受职工群众监督,绝不能违反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卖给原企业经营者,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7、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时应把握的基本原则。要坚持依法操作、民主操作、阳光操作。在企业改革中,要相信职工、依靠职工,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群众的主体作用,做到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切实保障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要广泛征求职工群众的意见,对职工的合理建议和要求,应积极采纳。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应在得到绝大多数职工赞成的情况下,依法依规提交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8、发挥工会的作用,坚持职代会的制度。国企改革中做群众工作,要让工会走到前台去。一是开职代会,如果工会主席是党员、是班子成员的,职代会主席团主席最好让工会主席当,让工会走在前面,企业党委在后台指挥。二是改革方案和安置方案在职代会一定要高票通过。
9、依法选举或补选职工代表、健全职代会制度。认真对照《江西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核实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期、职工代表人数比例、职工代表人员构成等,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应及时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或换届选举,或补选职工代表,或调整职工代表结构比例。选举方案和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7日前在选区公布。与本企业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不能提名为候选人。选区职工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大会监票人要统计选票,作好记录并将票箱封存送工会存档。企业职工在外地不能参加选举的,可书面委托本
选区的职工投票,每位受委托人接受的委托不应超过3人。
10、开好职代会正式会议。要做好职代召开的筹备工作,广泛地宣传群众、发动群众。对于
职工代表住地比较分散的,应充分考虑通讯、交通等客观因素,需在会议前7天通知到每一
位职工代表。经有关部门初审和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
文本需在会前7天送达职工代表。对《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职代会要充分
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职代会决议》应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并报上级工会
备案。
11、做好职工代表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对职工进行思想动员,讲清楚改制的意义、目标、方法、步骤和要求,把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各项政策宣讲到位、条款解释到位,避免简单化,积极引导职工代表支持改革、参与改革、推进改革,努力按要求实现企业改制的目标任务。要营造和谐的改制环境,让职工代表以正确的渠道、合理的方式、恰当的场合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12、在推进改革中认真做好维护稳定工作。坚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积极推进改革,通过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和稳定。各
级党委政府和各主管部门要对维护稳定负总责,企业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是确保本企
业稳定的第一责任人,有关部门要支持配合,共同抓好安全生产,做好维护稳定工作。确保
改革顺利平稳推进。
13、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省直七个主管部门、各设区市、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
导(工作)小组和工作机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摆上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
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党委政府既要抓好市属七个系统的国有企业改革,又要
指导好所辖县(市、区)的企业改革,同时,要积极支持驻地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为他人们
排忧解难。要按照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任务完成的时限,倒排时间节点,统筹部署,扎实
推进。
三、职工安置
14、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企业改革要坚持善待职工、厚待职工、优先安置职工的原则。
筹集的企业改制资金,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经
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应发未发的工资和欠缴的社保费用等,解决好职工养老保险、医疗
保险问题。具体权益有十个:第一个权益是职工的投票权。要召开职代会,在职代会上每位
职工都有他神圣一票的权利,这个权利必须要维护它。第二个权益是企业应该支付给职工的各类欠款。一定要帮助企业理清楚,认真清偿。第三个权益是改制以前由职工代企业垫付的养老保险金。这笔钱在这次改制中必须清偿。第四个权益是要帮助未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
险的职工参加“两险”。第五个权益是应该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这笔钱必须按照规定
支付给职工。第六个权益是内部退养职工的生活费、续交“两险”落实到位。第七个权益是
职工遗属的生活费以及相关费用要按政策落实。第八个权益是困难职工的生活保障到位。第九个权益是水电改造费用落实到位。第十个权益是改制后要千方百计创造条件让职工实现再
就业。
15、按照政策规定计发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时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
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赣府发[2005]17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放相当于职工本人1个月的工资,工资标准按改制前12个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情况下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2倍;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企业月平均工资超过800元的,均按
800元计发(按江西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下发〈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费用测
算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赣财企[2009]22号规定省属国有企业破产改制职工安置经济补偿
金标准统一调整为不超过1200元/月),不到800元的,按实际工资计算;长期停产半停产、没有正常经营以及平均工资低于380元的,按不低于380元计算。
16、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时职工办理离岗退养的条件和相关待遇。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赣府发[2005]17号)规定:
(一)距法定
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职工或者连续工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职工,应办
理离岗退养手续,一次性发给至法定退休年龄止的基本生活费。
(二)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
5年以上10年以内(含10年)的职工,可参照前款规定办理退养手续,但一次性只发给累
计不超过5年的基本生活费。
(三)退休职工月基本生活费标准按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金的标准确定。退养时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发。
(四)退养职工到法
定退休年龄止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按规定一次性为其缴纳;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由
企业按规定一次性为其缴纳。
17、省属企业改制当期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确定。按照江西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西省省属国有
企业关闭破产改制费用测算》(赣财企[2008]136号)规定: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企业职工和未能与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续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
由原企业改制当期一次性支付。职工与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继续订立劳动合同的,改制当期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资金筹措
18、积极筹措企业改制资金。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全省统一部署,除大的政策外,全省不
制定统一的具体政策,不统一筹措资金,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具体政策,以县(市、区)或设区市为单位,采取分级打捆运作的方式筹措改制资金,实行自费改革、自求平衡。
七个系统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由省直主管部门负责;对2000年以前已下放管理权的企业,按现行管理体制领导和组织好改革,费用自行解决。对2000年以后下放属地管理的省属企
业,由当地政府领导和组织改革,费用原则上自行解决,地方财力确有困难的,由省级财力
给予适当补助。企业移交属地政府管理的学校和医疗单位,所需经费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
给予基数性补助。七个系统国有企业的离休干部实行财政供养,由原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省
属下放企业的离休干部,由当地党委统一接收管理,保证其按规定享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
遇,增加的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
19、改革资金筹措的具体办法。破解资金难题可以围绕“垫、盘、招、借、抵、分、争、补”
八个字做足资金筹措文章:一是垫,本级财政根据改革成本,视资金缺口大小,垫出部分改
制启动资金;二是盘,将企业现有资产进行盘活,能变现的适时变现,能收储的及时收储,可经营的搞活经营;三是招,通过招商引资、靠大联强,使企业走出困境,获得重生;四是
借,既可以将有效资产打捆抵押,向银行借钱,也可以向有关部门借资启动改革;五是抵,利用企业现有的田地、山林、水面等资源的承包费或租赁费折抵置换身份所需补偿金,以减
少当期现金支付;六是分,可采取分期支付的办法减轻当期支付压力;七是争,认真钻研政
策,努力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八是补,实行财政兜底,对特别困难的企业给予财政补贴。
五、剥离办社会职能
20、国有企业自办学校移交范围和目标任务。移交范围是:全省七个系统国有企业和企业
化管理事业单位自办的普通中小学纳入移交范围。移交目标任务是:全省七个系统国有企业
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办学校应在2011年8月31日前全部移交所在地县(市、区)政府
实行属地管理,做到学校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符合条件的教师全部移交,在校学生统一安排
就学。
21、国有企业自办学校移交工作要求。成立由省教育厅牵头,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参加的全省七个系统国有企业自办学校移交属地管理指导协调组,在省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小组的领导下,指导、督促各地积极稳妥地推进七个系统国有
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办学校移交属地管理工作。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
织机构,在当地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小组的领导下,指导、督促辖区积极稳妥地推进
七个系统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办学校移交属地管理工作。全省七个系统国有企
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办学校移交属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地按照隶属关系,根据国家
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具体确定。省属七个系统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办
学校按省政府有关规定移交;市、县(区)所属七个系统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
办学校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移交
22、国有企业自办医疗机构移交范围和目标任务。移交范围是:全省七个系统国有企业和企
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办的医疗机构纳入移交范围。移交目标任务是:全省七个系统国有企业
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办医疗应在2011年8月31日前全部移交所在地县(市、区)政府
实行属地管理,做到医疗机构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符合条件的医务人员全部移交。
23、国有企业自办医疗机构移交工作要求。成立由省卫生厅牵头,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参加的全省七个系统国有企业自办医疗机构移交属地管理指导
协调组,在省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小组的领导下,指导、督促各地积极稳妥地推进移
交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在当地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
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指导、督促辖区积极稳妥地推进移交工作。七个系统国有企业和企业化
管理事业单位自办医疗机构移交属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地按照隶属关系,根据国家和省有
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具体确定。省属七个系统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办医疗机
构按省政府有关规定移交;设区市、县(市、区)所属七个系统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
单位自办医疗机构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移交
六、农垦企业改革
24、国有农垦企业改革对象。全省国有农垦企业
和职工,不包括挂勾集体单位和非职工从业人员。
25、认定国有农垦企业职工身份的政策依据。一是国有农垦企业安置职工执行自然增长的政
策,依据江西省劳动局《关于国营农业单位职工子女就场安置劳动问题的通知》[(74)赣
劳计字第603号]规定:在安置条件上,“凡国营垦殖场单位的职工子女,常住户口在场,由
职工供养(包括一贯由职工抚养的弟妹),年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能长年参加生产劳动
者,经过申请批准,可以就场安置参加劳动”;在安置手续办理上,“凡符合上述条件安置参
加劳动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国营农业单位职工子女就场安置劳动审批表》,由基
层组织签署意见,场部审查,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然后由主管部门造具花名册,报同级劳
动部门备案”。省劳动局对1974年前在垦殖场长期从事临时工的人员曾进行过一次性认定职
工身份(在垦殖场总场申报的职工花名册上盖章确认)。二是1980年3月江西省劳动局、江
西省农林垦殖厅、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畜牧水产厅等四部门《转发国家劳动局、农林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水产局“关于农业小三场、林场、渔场一九七一年底前工作的临时工改为
固定工的通知”》规定,“凡一九七一年底以前经总场批准进入现单位生产、工作的,本人户
口、粮油关系在现工作单位,工资是在工资基金项下支付,参加本单位工作时年龄在三十五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状况适合于继续工作,可改为固定工”,相关手续按照“临时工改固定
工的审批权限:地、市、山、县属农林水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劳动局批准,省属农
林水单位由主管厅(局)批准”,按此规定也进行过一次性职工身份的认定和改定。三是农垦企业的职工安置管理工作,一直以来都是按照劳动人事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实行,如职工安置审批、建立职工档案、职称评聘、技术等级考评、职工工资正常调整、场内外流动调配、正常离退休手续办理、提前退休工种认定和办理等等,都是由垦殖场总场按规定权限统一办理申报、审核、审批、备案等手续,并予以落实和执行。
26、农垦企业改革要把握的原则。改革要先易后难,十拿九稳地推进。难度大的、情况复杂的、资金筹措不到位的暂缓,要在扎实稳妥的前提下推进。以县为单位进行资金统筹,资金没有保障的暂缓,不要贸然推进。
27、省对农垦企业改革的补助政策。2000年下放的原省属农垦企业改革,省里将适当补助。
28、关于农垦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的发放形式。农垦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以其承包租赁的山林、土地、厂房等的承包租赁金折抵等多种形式发放。
29、企业改制后农垦企业干部安置。农垦干部是全省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宝贵财富,过去农垦的发展靠农垦干部和管理人员,今天的改革和将来的发展还要靠农垦的干部和管理人员。我们要善待职工、厚待职工,善待干部、厚待干部。国有农垦企业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安置,可以参照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安置办法,在企业改制完成后,根据工作表现妥善安置。具有公务员身份和事业编制身份的,一律保留;原来吃皇粮、财政拨款的,继续执行。
30、改制后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接续。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在改制时拖欠的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应予以一次性清欠,滞纳金可以免除。若一次性清欠确有困难的,在一次性补足个人账户条件下,统筹账户可采取挂账处理,挂账必须明确清欠的责任主体、清欠数额和归还时间,由责任主体予以偿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逐年按比例支付。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按照赣府厅发[2007]74号文件规定统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将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改制时一次性补缴到位。对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实行的原“两田制”财政补助,仍按原渠道下拨,继续用于做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接续工作和新增退休人员的补助。
31、改制后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接续。国有农垦企业职工改制后执行何种医疗保险制度:国有农垦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和赣人社字[2010]293号文件规定执行。国有农垦企业改制后,企业退休人员和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内退职工继续由财政补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实现再就业的,随新单位一起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没有实现再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身份个人缴费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2、对农垦企业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职工全部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补助标准。省里已决定在这一次改革中,将全省国有农垦企业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职工全部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对这部分职工单位应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其中,2000年以后下放的原省属农垦企业省财政给予90%的补助,市、县属国有农垦企业省财政给予70%的补助;省里已将国有农垦企业按照困难企业的政策全部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统筹。
33、《关于完善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74号)对未参保的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具体规定。对目前尚未参保的农垦企业职工(包括已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属农垦企业正式职工的,可按现行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原省属12家农垦企业未参保职工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农垦企业移交属地管理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00〕37号)规定参保; 其余农垦企业未参保职工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江西省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赣劳社养〔2003〕55号)规定参保。缴费时间
分别从2000年3月和2003年7月1日开始,参保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补缴基数统一按参保时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参保职工个人账户规模按现行政策规定,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记个人帐户,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帐户。已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人员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之下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相应的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养老金,计发基数统一按参保时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不参加办理参保前的养老金调整。
34、《关于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困难农垦企业
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字〔2010〕293号)规定的补助对象。一是连续停产停业1年以上的国有农林水企业、农垦企业和城镇大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二是有少量生产经营活动,职工全年累计领取工资低于6个月(含6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国有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三是已关闭破产改制的国有农林水企业、农垦企业、城镇大集体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的退休人员(含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关闭破产改制时距退休年龄差5年的内退人员)。
35、《关于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困难农垦企业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字〔2010〕293号)规定的参保补助办法。一是补助对象应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其中退休人员按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按照企业参保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的标准缴费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参保所需资金由财政负担。二是省属企业单位的财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安排。三是市、县(区)企业单位由市、县(区)财政安排,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其中退休人员参保每人每年补助500元,在职职工参保按每人每年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补助50%。
36、国有农垦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国有农垦企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完善,在企业改制任务完成后进行。原则上按照“农场变乡镇、农工变农民”的思路,以市、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研究。职工身份置换未完成、企业内部运行机制转换未完成前,不研究农垦行政管理体制变更,这是一条重要原则,有利于把农垦干部的积极性集中到改革上来。改革要先职工后干部、先农工后职工、先置换身份和转换机制后行政管理体制变更。
37、关于保留农垦企业牌子。挂农垦企业牌子,只是为了获得国家的农垦企业政策,不是行政管理体制挂两块牌子,不存在政企不分的问题,实际上多数农垦企业是直接并入乡镇。职工身份置换、内部改革完成了,再以县为单位研究行政管理体制变更。哪个县先完成了,先研究哪个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