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飞阳集团有限公司与工会集体合同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企业工会集体合同”。
北京飞阳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飞阳集团工会委员会
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北京飞阳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飞阳集团工会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平等协商并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
第三条签订本合同遵循依法办事、平等合作、协商一致、权利与义务统一和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工会的各项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工会依法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动员和引导职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协调劳动者与企业经营者的关系。
第六条本合同已提交集团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本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能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八条企业根据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建立基本工资制。通过对各工种和岗位的劳动条件、实际劳动消耗量以及职工技术业务等诸因素进行绩效考核后,分别确定工资报酬。职工个人工资的确定,以劳动的数量、质量和技能为主要依据。
第九条同一工种和岗位上工作的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第十条企业规定正常劳动职工的最低月工资不低于萧山区同期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企业以人民币形式每月向职工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工会在每年三月份,根据萧山区物价指数和企业经济效益等情况,经征求职工意见后,向企业提出本年度工资调整意见。
第十三条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坚持企业与工会集体协商的方式制定工资增长方案及办法(企业提出工资分配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企业按照国家和政府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发放各类津贴和补贴及劳保福利费用。
第十五条企业提取奖励基金,建立项目奖、年终绩效奖、科技成果奖和合理化建议奖(其奖励办法或实施细则由企业提出,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六条企业依法实行每天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工作时间制,因生产工作需要必须加班的,坚持职工自愿的原则,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并给付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企业职工享有法律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护理、计划生育等带薪假期。
第四章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十八条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制订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企业负责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
第十九条企业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每年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第二十条企业严格执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做好女职工“四期”保护和未成年工保护,严禁使用童工。
第二十一条企业在夏季高温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免费提供清凉饮料和茶水。冬季应搞好防寒保暖工作。
第二十二条职工有权对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指令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及时向工会反映,工会依法进行劳动安全监督检查,组织职工主动参与职业安全卫生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职工患职业病、因公负伤、致残、死亡等,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区政府关于转发《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安全的事故时,企业应及时通过工会协调处理,并在24小时以内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区总工会报告。
第五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五条企业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逐步创造条件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
第二十六条职工出现因工伤残、死亡等情况,企业按劳动保障部门关于
工伤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待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本企业劳动人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分别处理。
第二十七条企业按规定提取工资总额的14%作为福利费,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企业要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第二十八条工会协助企业搞好职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方面的有关工作,有关职工集体福利的重大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劳动合同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工作的需要,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地招聘职工。
第三十条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文本的制订和修改,应听取工会的意见。企业和工会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指导职工签订好劳动合同,监督劳动合同的有效执行。
第三十一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企业相关人事管理制度执行。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减人员,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本区域的地方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工会主席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争议时,由企业劳动争议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当事人可提请萧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三十三条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公司提出解除与职工劳动合同的,公司按《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如约定的服务期未满,则应按公司《培训管理制度》及《培训协议》规定赔偿公司为其支
付的培训费。
3、职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4、职工因违反《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劳动合同附件)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四条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相应的教育经费,帮助职工提高政治、文化、技术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第三十五条工会协助企业开展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活动,鼓励和支持职工自学成才,岗位成长。
第八章合同责任和保障
第三十六条工会与企业双方为加强合作和联系,保障集体合同的履行,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双方正副职负责人就有关的重大事宜和职工利益问题进行通报、协商。必要时亦可随时进行协商。
第三十七条企业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行政办公会议,应有工会主席列席,并听取工会主席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工会主席在任职期间,非经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亦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辞退。企业应依法按时并足额缴纳工会经费。
第三十九条企业依照《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人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对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对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经批评教育不改或者犯有重大过错者给予惩处。对职工给以行政处分时,应征求工会意见,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申辩。工会认为处理不当的,有权提出重新处理意见。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有效期为二年,(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视实际情况,每年可修订一次。本合同届满前60天,经双方协商,应续签新的集体合同。
第四十一条对于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亦无明文规定的,须由工会与企业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或不可抗拒原因需要变更时,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意见,经协商一致并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为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双方联合成立监督检查小组,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签约代表。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报送萧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一式玖份,双方各执贰份,上报区总工会壹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叁份,存档壹份。
北京飞阳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飞阳集团工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工会主席(签字盖章)
二O一四年月日二O一四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