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问题(定稿)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问题
内容摘要:随着“三农”问题日益成为社会的热点,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得到的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农村中最让人关注的莫过于农村土地,在这样的关注下且伴随着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大背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发的纠纷不断增长。虽然在《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后,农村土地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但并没有彻底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发的纠纷,因此进一步探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问题,对于落实“三农”问题,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进程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字:土地承包经营权 原因 解决措施
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的生存和生产要求,在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推动下,我国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势在必行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成因及解决路径)。在具体的实践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发诸多纠纷,存在众多弊端。国家为解决这一问题也作出了相应的努力,如 2002年8月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3年3月1日起实施以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加大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力度。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的问题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述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或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2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收回以及承包合同的履行等事项发生的争议。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属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属性在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清晰的规定。学界中有债权说和物权说两种主流说法,亦有少部分学者支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新型物权。
主张债权说的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承包合同为基础构建的,属债权性。而支持物权说的学者从物权的一般概念(对物的管理、支配、收益和排他干涉)出发,依据物权法定原则和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二款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第五章第一节(被公认是立法对物权关系的确定),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系物权性的。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属性)
在各种学说争论不休之际,梁慧星学者作出了一客观合理的总结“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百家争鸣,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种主张皆有一定的理论支撑。有的学者认为,债权说与物权说平分秋色,实际上只是采取了不同的判断标准和方法而已。债权说是基于具体权利的普遍形成过程的实证判断,物权说是基于抽象权利的法定原则和规定的逻辑推论。”4(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多发的原因
1农民对土地的依恋是引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因之一
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封建时代小农经济发达,农民深深扎根于土地,依靠在土地的劳动来维持简单的生活,因此对土地有较强烈的感情。而我国虽然土地广阔,但人口众多,人均耕地明显不足。除了总体供应充足与人均不足这一对矛盾外,因为工业化的进程,实际可耕地面积不断减少,农民可使用的土地减少,依赖性更强烈,因而引发了众多维护自身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
2我国农民的惜地意识和法制意识不断增强是引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因之一。
国家为解决“三农”问题,对农村农业政策作出重大战略调整,采取了一系列的惠农政策,如农业税费减免和一定补贴的具体政策措施。这样导致了农民收益发生变化,农民重新重视了土地的价值,种地惜地的意识也逐渐高涨。加之进城打工人数之多,就业严峻,农民纷纷返乡耕种土地,导致一些原先被弃耕的土地,又被争相耕种,甚至当初自愿流转承包土地的农民现在又想自己耕种而反悔。由此产生的争执和矛盾演化为大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社会上法制思想的宣传,使农民的法制意识不断提高,有意识地进行维权活动,争取属于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利益。有维权活动必定会产生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规范是引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因之一。
我国《物权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作出一定的规定,如《物权法》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128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12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由于我国在土地流转方面法制不健全,缺少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具体如何流转及流转的方法、方式的法律文件,致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不规范、流转行为不合法、导致的合同无效、流转效率不高。
4三十年耕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法律规范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协调,加剧了农民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矛盾是引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因之一。5(浅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较长的土地承包期,稳定了农村农民土地承包关系,提高了农民种田耕地的积极性,从而引导农民珍惜土地资源,杜绝掠夺性开发,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但是我国的国情就是农村人口多,人均耕地面积少,又因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的机动地、新垦地、自愿交回土地严重不足,致使农村很多新增人口失去了土地保障。
农村农民社会保障方面,政府和村集体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保障了“五保户”、困难户的生活,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也正在试点推行,但是目前我国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尚不能满足目前农村农民实际生活保障需求,使得大量的农村新增人口生活保障无着。《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较长土地承包期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协调,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地少人多”与“人多地少”分配不均的矛盾
除了上述原因,还有一些其他原因也引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例如沿用习惯做法,违法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封建思想作祟,违法剥夺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导致大量的土地被征用、占用,人地供求矛盾日渐突出,违法占地、抢地现象严重。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多发的解决措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众多,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改革的推进,因此我们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来解决这些纠纷且能够从源头上减少这些纠纷的产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