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廉租房独子证再生育服务证4050失业证的办理_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7:41:2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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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廉租房独子证再生育服务证4050失业证的办理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

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

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

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城乡低保:

(1)三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门面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2)家庭有2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区政府规定的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的。(3)无正当理由,家庭水、电、燃料费月支出一人户超过本区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二人户人均超过20%、三人及三人以上户人均超过15%的。(4)无正当理由,家庭月通讯费和物管费超过本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5)半年内家庭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为本区居民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含)以上的。(6)家庭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残疾人代步车除外)、钢琴、柜式空调、摄像机及大型农机具的。(7)(8)

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有证券投资或其他较大金额交易行为的。

(9)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10)(11)家庭成员中有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

无正当理由,在国家规定的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拒绝就业或不参加劳动的。

(12)拒绝、阻碍低保工作人员入户调查的;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以及房产、储蓄、有价证券等情况,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的;对举报或质疑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13)(14)因赌博、吸毒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且不改正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低保家庭人口的核定

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公安部门制发的《重庆市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定,具体为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家庭人口核定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1)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纳入家庭人口计算。(2)(3)服现役的义务兵不纳入家庭人口计算。

申请低保的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与父母或兄弟姐妹分户计算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家庭月人均收

入在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二是已成年的重病重残人员;三是重病重残人员丧失了劳动能力。(4)(5)未成年残疾人不得与父母或兄弟姐妹分户计算。无收入的父母和有收入的子女生活在一起,也不得分户计算。

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材料:

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家庭,其居住地与户口应一致。因拆迁安置等特殊情况造成户口暂时无法迁移的,凭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在居住地申请。(1)申请书;

(2)与原件核对后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出具暂住证或居住地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非农业户口,在劳动就业年龄(男18—60周岁、女18—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应提供下岗失业证明和参加就业培训证明;

(4)家庭成员中有拆迁安置或征地农转非人员的,须提供由区县(自治县)土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拆迁安置或农转非的时

间、安置补偿费等有效证明材料;

(5)残疾人应提供与原件核对后的残疾证复印件;

(6)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后的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7)有在校学生的家庭,应提供子女就读学校证明;(8)非农业户口的应提供就业和收入证明;农业户口的,应提供家庭承包土地亩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和种植、养殖等情况。申请低保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提交下列材料: a.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或在外务工的,应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制式信函,由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填写并加盖单位印章;灵活就业的由居住地村(居)委会参照当地同行业平均收入核定收入,出具证明。b.有领取养老金人员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后的领取养老金证件或有关凭证复印件;享受遗属补助金的应提供遗属补助金证明; c.有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抚恤救济费、失业保险金的,应有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期限、标准的证明或与原件核对后的复印件;

(9)夫妻离异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后的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

(10)因患严重疾病失去(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报告;

(11)房屋属自有产权的,应出具与原件核对后的产权证复印件;属租房居住的,应出具与原件核对后的租房协议复印件;属借住亲友房屋的,应出具与原件核对后的产权证复印件和产权人证明;

(12)提供申请前2个月家庭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缴费凭据;

(13)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再生育服务证》的申请

《再生育服务证》申请的条件

符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2.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4.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5.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6.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7.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或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8.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9.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

10.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夫妻,已经生育或依法收养有一个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其他特殊情形:

1.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依法生育的子女累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新组成家庭中只抚养的一个子女,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解救回乡的被拐卖妇女,在被拐卖期间生育的子女未与其共同生活的,可不计入生育子女数。

3.第一次依法生育的双胞胎子女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双胞胎子女均患有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符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部分山区农村居民的双胞胎子女中一个患有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只有一个健康女孩的;

(3)符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边远高寒大山区农村居民或者少数民族自治区、聚居区夫妻一方为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双胞胎子女中一个患有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4.第一次依法再生育的子女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5.依法生育的子女在十八周岁前死亡的可不计入夫妻生育子女数。

6.夫妻一方婚前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7.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办理结婚登记,符合再生育条件的; 8.再婚夫妻婚后因子女死亡,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9.丧偶再婚夫妻,有两种情况,一是再婚后因子女死亡,丧偶一方现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二是丧偶一方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属于合法生育,另一个子女属于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生育,另一方无子女的。

10.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用《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独生子女”再生育政策:1)本人为依法收养,且无证据表明有其他兄弟姊妹的;

(1)其父母曾依法生育二个以上子女,因子女死亡现只存活本人一个的;

(2)本人原为独生子女,其父母再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3)其父母曾依法生育二个以上子女,再婚后因子女死亡现存活本人一个,且其父母再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11.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办理再生育审批时,夫妻生育的子女死亡,且死亡子女有子女的,死亡子女计入该夫妻的现存子女数。

《再生育服务证》申请的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理由等;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登记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女方1寸免冠近照2张;

3.根据申请理由,申请人还应当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以独生子女病残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重庆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病残儿鉴定结论。

(2)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要求再生育的,应提交重庆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生育能力鉴定结论。(3)以双方为独生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双方为独生子女证明;

(4)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革命牺牲工作人员家属光荣证书》及烈士的婚育情况证明。

(5)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伤残军人残疾证明;

(6)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一方因公致残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残疾鉴定结论、因公致残证明;

(7)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一方两代为独生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申请人的一方及其上一代为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8)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女方为独生女的证明和男到女方家落户的户籍证明;

(9)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要求再生育的,应提交属少数民族的证明材料;

(10)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在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边远高寒大山区居住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申请人在部分山区、边远高寒大山区居住的户籍证明和居住时间证明。

(11)再婚夫妻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

1.依法登记结婚;本市户籍;夫妻双方依法生育1个子女,没有违法生育;夫妻女方未满49周岁。

2.离婚、丧偶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终止妊娠,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居住在本市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公民,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2.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 3.申请人1寸近照两张;

4.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5.婚育情况书面声明。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申请

申报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区城镇户籍常住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人员: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2)从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产、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规定条件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7)其他符合失业登记的情况。申报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材料

劳动者进行初次失业登记时,应由本人如实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常住地房产证明或租房协议;常住地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未就业证明》;近期2寸免冠证件照;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等相关材料。下列人员需出具:

(1)从学校毕(肄)业后没有就业经历的,出具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出具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4)复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出具安置部门出

具相关证明或证件;

(5)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教的,出具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证明;(6)承包土地被征用后未就业的,出具经相关部门确认的农转非证明;身份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未就业的,出具公安部门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类型人员的证明。

4050的申请

4050的申报条件: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城镇“低保户家庭”和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经调查确实已经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4050的申报材料:

(1)《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有效的就业再就业优惠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常住地镇乡(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4)银行盖章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收据联);(5)在银行开立的社会保险费扣款账户等凭证资料。

(6)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和个体工商户雇工还需提供劳务协议。个体工商户雇主还需提供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廉租房的申请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条件

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户为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我区城市非农业常住户口并在我区城市范围内实际居住半年以上,申请人家庭成员长期共同居住生活且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2)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区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标准;(3)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或不拥有公房使用权。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认定

(一)家庭人口的认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口认定,若从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无分户、合户情形的,原则按城市居民户口簿进行认定。

申请人配偶与申请人未在同一户籍的也应包括在家庭人口内,但系寄居、寄养、寄读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可以计入家庭人口:

1、申请人配偶、子女户口虽不属城市非农常住户口,但实

际生活居住在城市已满3年,且它处无住房的。

2、未婚现役军人和在校大中专学生。

(二)家庭住房认定条件:

1、没有住房和租赁私房的家庭按无房户对待;

2、有多处住房的,应将多处住房合并计算使用面积;

3、下列房屋应认定为申请家庭的住房:

(1)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房屋;

(2)家庭成员承租的单位公房或直管公房;

(3)现住的父母或子女的房屋;

(4)家庭成员自用房屋出租的;

(5)已购买或已安置的房屋;

(6)家庭成员在2003年以后(含2003年)对原住房已领取拆迁货币安置补偿款的;

(7)离婚单身3年内原家庭产权房屋按原家庭成员分摊计算面积;

(8)其他认定应计算为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

(三)申请家庭可支配收入的认定条件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的收入标准由区政府定期公布。

1、已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2、未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其收入核算按照《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渝

办发〔2008〕297号)规定的收入项目进行核算。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必须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申请人填写的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及承诺;(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3)现住房情况证明;(4)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5)已租赁房屋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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