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自行采购管理规定[定稿]_采购物品发票管理规定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7:39:1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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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自行采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对校内自行采购工作的统一领导,规范校内自行采购工作,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投资项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人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所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畴以外,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学院自行采购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以及非财政性资金项目。

第三条

校内所有自行采购工作,应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信原则,维护学院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采购工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校内自行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自行采购工作,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务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学院其他班子成员组成。

第五条

学院成立校内自行采购工作监督组,办公室设在纪委,成员包括财务处、组织人事处、教代会相关工作组人员;

第六条

学院设立若干采购工作组,负责不同种类采购工作的管理和执行。基建工程采购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基建办;维修工程采购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后勤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实训处;行政办公设备采购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后勤处;图书采购工作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材采购工作组,办公室设在教 1 务处;学生保险招标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食堂大宗物资采购工作组,办公室设在食堂管理办公室;超市货品采购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超市管理办公室。

采购监督组和以上各采购工作组的组长由分管相关工作的院领导担任。

第七条

校内自行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制订校内自行采购管理规定;组建学院自行采购监督组和各采购工作组;审批采购项目;审定采购实施方案;指导和协调采购监督组和采购工作组的工作,并依据本规定纠正其错误行为和结果。

采购监督组职责:复核备选供应商的资质;审核评标小组成员资格;监督采购程序;受理采购工作中的各种投诉和举报;完成校内自行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采购工作组职责:制订、修订、完善采购实施方案;审查备选供应商的资质;组织实施采购工作;解决采购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事宜。

第三章 采购程序与方式

第八条 采购申请和标书拟订

用户部门(需要采购的部门)按项目填写《重庆平湖技师学院自行采购申请表》向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采购书面申请,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工作组拟订采购方案、制订标书,采购工作组办公室发布采购公告。

第九条

采购方式及限额标准

(一)预算在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须实行公开招标,遇紧急情况可选择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

(二)预算在2万-5万元人民币(含2万元)的项目实行三方以上参与的集体询价采购。用户部门、组织人事处、财务处等部门须派人参加,应坚持集体研究、集体决策的原则;

(三)预算低于2万元人民币的项目,由用户部门进行不少于3人的集体采购;

(四)若遇特殊情况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用户部门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采购工作组组长签字批准,方可执行。

(五)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须在校园网的首页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有效投标人不得少于三家;

(六)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应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六家以上资信良好的供应商竞标,特殊情况下不得少于三家;

(七)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项目,须由相关采购工作组邀请三家以上资信良好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

(八)实行询价采购的项目,须由采购工作组对三家以上资信良好的供应商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

(九)实行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采购工作组须在掌握较为准确的市场价格之后,集体确定一家资信良好的供应商进行采购谈判,但不得向供应商透露采购方式为单一来源。

第十条 资质审查

采购过程中采购工作组办公室应首先对备选供应商的经营范围、企业资质、资金实力、固定资产、质量信誉和协作精神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应组织对备选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一条

评标小组的构成(一)评标小组由采购工作组和评标专家组成;

(二)采购监督组成员和采购工作组成员及评标专家与备选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十二条

确定供应商的原则和要求

(一)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二)应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售后服务和信誉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供应商。

第十三条

确定供应商(评标)的方法

(一)采取投票定标的,总票数应不少于五票,每采购工作组成员记一票,每位专家记一票,实名投票,赞成票超过总票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决标;

(二)采取打分定标的,总分实行百分制,记分内容至少应包含价格、质量、资信、业绩、售后服务等五项关键指标,总分排名第一者即为首选供应商。

第十四条

合同谈判与条款拟订

(一)首选供应商确定后,应在十个工作日之内,由采购工作组与首选供应商进行合同条款谈判;

(二)合同应采用国家最新标准文本。自行拟订的合同文本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合同中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支付办法、质量承诺和售后服务、履行期限和方式、审计条款约定、解决争议的办法、违约责任等条款。供应商的各种承诺应进入合同或作为附件,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采购结果审批与合同签订

采购结果经校内自行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院长或院长委托副院长代表学院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补充和变更

凡由采购工作组确定的供应商,以及有关采购工作的决定事项,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需修正、补充,应召开原班工作(评标)人员参与的议事会,并作出会议纪要。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变有关决定。

第十七条

争议与复议

采购工作中出现争议,由采购工作组办公室牵头,纪委、财务处 4 参与,组织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专家讨论,并对争议问题写出论证意见书。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

采购工作组应根据所签定的采购合同及附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验收或审核。用户部门负责检查设备质量和技术指标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采购工作组办公室负责检查合同指标是否完全满足;财务处负责审核资金执行情况;纪委负责过程监督。凡供应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采购工作组应暂停项目验收,直至对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九条

采购文件的备案、保管和检查

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正本和有关资料由采购工作组办公室存档备查。第二十条

续标

续标应由用户部门提出书面续标报告,并由采购工作组办公室召集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论证后作出续标意见书。

第四章 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应按本规定进行采购而未按本规定执行的项目,财务处不予支付该项目的各种款项。

第二十二条

本院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照党纪政纪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采购工作中拒绝监督,或采购走过场,明招暗送,泄露标底的;

(二)与备选供应商相互串通,阻扰、排挤其他备选供应商公平竞争或干扰采购工作,使采购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与备选供应商相互串通,故意损害学院利益的;

(四)采购过程中,接受备选供应商的吃请、娱乐、旅游、回扣 5 或有价证券的;

(五)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购进的货物为以次充好、价高质次、假冒伪劣产品的;

(六)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违规违纪处理

(一)属采购工作组责任的,当次采购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直接责任人的采购成员资格;

(二)属备选供应商责任的,当次采购无效,并取消其参与资格。情节严重的三年内禁止其参加我院的各种采购工作;

(三)属采购参与者(评标人)责任的,其当次评标视为无效,并取消主要责任人的采购或评标成员资格;

(四)对违纪者,由学院纪检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采购工作组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方案,报校内自行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校内自行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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