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平市国企改制中的职工社会保障问题_国企改制职工权益保障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7:38:4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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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平市国企改制中的职工社会保障问题

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是国家实施国有经济布局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途径。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往往需要妥善安置大量职工,这事关职工切身利益、企业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在当前新中国成立60周年大庆要求维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大背景下,我市国企及国企改制后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市国企改制的现状

1、国企改制的基本情况

我市工业大部分是在六、七十年代五小工业发展时期本着自力更生、土法上马、因陋就简的精神建设的,鉴于当时历史条件的局限和环保观念淡薄缺乏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理念,这些企业麻雀虽小,但五脏俱全,装备水平低,自动化程度差,工艺技术落后,精细产品少,企业总量多,优势企业少;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较多。

上世纪末本世纪初我市集中对市营预算内企业进行了破产改组改制,政策性关闭了纸厂、糖厂、砖厂,对原机、矿机、钢厂、化

一、水泥厂、鼓风机厂和国有商业企业进行了破产改制,原平昊华公司兼并了焦化厂、电厂,对铁矿进行了整体出售,在改革改制过程中共核消银行债务8.1亿元,破产改制后企业进行了重组,有的进行了公司制重建、有的重新组建了国有企业。破产改制企业涉及职工近一万余人。

2、遗留问题

一是我市破产改制企业职工仍保留了国有职工身份,破产时预提的职工

安置费并未兑现,而是作为股权或债权记入了新企业;二是绝大部分土地并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置出让,仍保留划拨用地,多年来企业没有上缴土地收益,造成国有资产的隐性流失。企业破产改制不彻底给职工的社会保障留下了隐患。

3、社会影响

破产改制后企业现代企业制度未能真正建起来,人心焕散,难以形成合力;改制后,企业仍然延用破产前落后的生产工艺生产,能耗污染严重,多数属于经济结构调整对象,根本经不起国际经济危机的冲击。上述原因造成相当一部分企业仍处于停产、半停产的状态,有岗不能上岗、股权不能分红、债权不能还款、社会保险费欠缴久拖,职工生活难以保障,上访告状时有发生,给维稳工作造成很大困难。

二、解决改制国企职工社会保障的思路

1、坚持产权重组、结构调整和职工安置并重的方针

我市企业几经沉浮,职工历经磨难,面对严酷的现实,企业只有改、必须改、彻底改已经成为广大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的基本共识。通过改革,产权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发展壮大,职工才能安居乐业。

我市多数中小国企企业技术设备落后,能耗较高,是国家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的对象,引进一批高附加值、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能够形成较强产业关联和较高成长性的项目,在生产过程中能够洁净生产、循环利用,建设成为环境友好型企业。

我市国企职工在过去的岁月里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在体制转换过程中理应得到合理补偿和安置;现今国企职工有岗不能上岗、股权不

能分红、债权不能还款、社会保险费欠缴久拖,职工生活难以保障,上访告状时有发生,妥善安置职工、保障职工基本社会保障也是维稳工作需要。

在企业改制中产权重组、结构调整和职工安置三方面同等重要,缺一不可。企业改制改革中应坚持产权重组、结构调整和职工安置并重的方针,一同布置,一同实施。

2.统一国企改制职工安置政策

在国有企业改制产权重组中有关职工安置费用,包括三类费用:第一类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绝份的社会保险费;第二类是重组企业根据自身财务状况,为保证离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在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之外,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即“统筹外费用”;第三类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条件的内退人员,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但是,企业在职工安置有关费用的财务管理中,长期以来存在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统一、执行不规范等问题。省管和市管不同、工业和商业不同、上访的不上访的不同,互相攀比,上访频发,但往往是按住葫芦起了瓢,政府成了救火队、疲于奔命。统一国企改制职工安置政策势在必行。

根据最近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的规定对国企改制职工安置政策作出了统一规定。对于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在重组时金额应当是确定的,因此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既不得超标准、超范围,也不得少计或拖欠。

对于企业预提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属于重组后分期支付的项目,在重组时金额不确定,需要预提。企业预提时,一是必须遵守重组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二是预提年限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人寿保险业务经验生命表》计算。此外,鉴于离休人员在我国具有特殊性,国家对离休人员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内退人员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也是属于重组后分期支付的项目,在重组时金额不确定,需要预提。对内退人员的生活费,企业预提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同时不得高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70%,并应与企业原有内退人员待遇条件相衔接。

3、重新审视并规范国企改制行为

根据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之第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在第八条对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的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我市国企破产改制中并没有严格遵守其规定,企业破产或改制为有限公司且没有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仍能保留划拨土地至今。

在以往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实践中,出现了以职工安置费用的名义扣除净资产或者降低交易价格的行为,使得购买方以较为低廉价格获得国有产权,而职工安置资金则迟迟得不到落实,明显侵犯职工权益。加之我市相当一部分企业仍处于停产、半停产的状态,有岗不能上岗、股权不能分红、债权不能还款、社会保险费欠缴久拖,职工生活难以保障。

上述情况一方面国有资产仍在隐性流失,一方面职工权益得不到保障,有必要重新审视并规范国企改制重组行为,一是严格执行《国有企业改革中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对不符合保留划拨方式处置土地的企业,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理顺土地资产关系。二是有关职工安置费用不得从转让价款中直接抵扣,而应当从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

4、统筹安排职工安置资金

根据1999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国有企业破产时,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出让,变现资金设立专户,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2006年5月18日发布的《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为国有矿山企业的改革改制指明了方向,该文规定:未依法缴纳矿业权价款的国有矿业企业,在改革或关闭破产时,均应按照以下规定对矿业权进行处置:

国有矿山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缴纳的矿业权价款,可采用协议方式确定转增国家资本金。

国有矿山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其矿业权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或作价入股,应缴纳的矿业权价款, 90%可用于原企业作为改制成本或作为国有股投入改制后的企业。

国有矿山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其矿业权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应缴纳的矿业权价款,90%可用于国有企业作为改制成本。

省属国有矿山企业关闭破产的,其资源保有量可继续开采利用的,经批准首先给安置职工而组建的新公司,由新公司缴纳矿业权价款;其次由省人民政府收回,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缴纳的矿业权价款可用于改制

前原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等。

近年来,包括土地资产矿业资产在内的资源类资产增值较快,参照上述规定,我市多数中小国企有的地处市中心、适宜进行开发,有的拥有矿业权、适宜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资源整合,这些都为企业安置资金来源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部分不足企业,由市级政府统筹安排。

附:

安置费用初步测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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