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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采取专利权质押方式实现专利权的市场价值,帮助黔西南州辖区内拥有专利权的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促进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项目实施转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决定对中小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向银行获得的贷款给予贴息补助。
第二条
黔西南州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由州财政经费预算列支。
第三条
黔西南州知识产权局是贴息资金的管理实施部门,负责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理、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补助的使用原则,接受州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贴息资金用于支持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并按期正常还贷的贷款利息补助。
第六条
贴息资金用于补助以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产生的贷款利息。
第七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不超过企业应支付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额的50%,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对同一专利项目已获得过省级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的企业,不影响再次给予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
第九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按州财政当年预算的专项资金安排,用完即止。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十条
申报单位条件
(一)黔西南州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二)企业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
(三)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有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每年有相应的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
(四)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条件
(一)项目的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实施内容明确、预期目标具体、经费预算合理。
(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施项目所需的相关组织与管理协调能力。
(三)项目实施对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四)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有较好的或潜在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作为质押物的专利权为权属清晰、合法有效的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
第十二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的企业,在专利权质押贷款协议签订后30个工作日之内,须向黔西南州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三条
办理程序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办理程序:
企业登陆贵州省黔西南科技资源信息网站→知识产权栏目→下载并填报黔西南州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报书→黔西南州知识产权局评审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及补贴金额→公示→向企业发放补助资金。
(二)申请贷款贴息补助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黔西南州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备案表;
2、黔西南州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报书;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
4、用于质押的专利权证书;
5、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
6、与银行签订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
7、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的证明材料;
8、项目实施效果评估报告。
以上材料需提交原件审核和复印件(加盖公章)备查。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
(一)根据申报情况,黔西南州知识产权局每年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集中审核,确定具体补助项目及贴息补助额度,并进行公示5天。
(二)通过公示的项目,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申报单位直接拨付贴息补助资金。
(三)申报单位提前还本付息的,以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为基数参照第八条规定的贴息标准给予补贴。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资金。对有违规行为的申报企业,州知识产权局、州财政局将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贴息项目的资格,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州知识产权局、州财政局要加强对贴息补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州知识产权局负责贴息补助项目的绩效评估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黔西南州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黔西南州知识产权局
201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