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_刑事案件办案法律法规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7:37:5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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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昨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明确14种“严重污染环境”的入刑标准,造成1人以上重伤即构成犯罪,最高可获刑3年。该司法解释从今日起施行。

背景

新解释与《刑法修正案

(八)》对接

省高院刑一庭审判长常晖说,我国1997年《刑法》就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2011年,《刑法修正案

(八)》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调整为“污染环境罪”。

《刑法》第338条对“污染环境罪”的规定是,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虽然罪名修改了,但关于环境污染刑案的司法解释仍停留在2006年的老规定,为确保法律准确统一适用,“两高”会同公安部、环保部等部门,制定了最新的司法解释,实现与《刑法修正案

(八)》的对接。

现实

环境污染案件办理有“三难”

常晖说,因为污染环境案件办理时存在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

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11、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12、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3、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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