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岗村的“土地集并”说明了什么?_土地使用情况说明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7:37:3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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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岗村的“土地集并”说明了什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土地使用情况说明”。

小岗村的“土地集并”说明了什么?

内容摘要:本文简要描述了农业家庭承包制的发源地安徽省凤阳关县小岗村最近发生的“土地集并”、公司租赁经营的农业土地经营制度变迁,并对这一新的土地经营方式和制度安排作了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认为小岗村的土地经营制度变迁只能说明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并非是我国农业的唯一经营形式,它并不能说明农业中的公司经营或者“土地入股、合作社集中经营”的土地股份制经营就必然是中国未来农业的主体经营形式和体制组织形态。对于小岗村的土地经营制度变迁,既没有必要大吹大擂,也没有必要加以政策上的阻挠和干预,只要是出于农民自愿和不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任何形式的土地经营方式和经营组织形式都可以尝试。

关键词:小岗村;农业家庭承包制;土地经营制度;土地集并;公司经营

28年前,安徽省凤阳县梨园公社小岗生产队以前任村官严宏昌为首的18户农民出于生存危机的挑战,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冒着坐牢杀头的风险开始了“集体行动”,秘密订立了一份“生死”血书,通过分地承包、推行“大包干”,创造了“农业家庭承包制”的奇迹。农业家庭承包制作为当代中国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重大创新,它通过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分离”,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使土地由过去的“集体所有、集中劳动、集体统一经营”,变为“集体所有、分散劳动、家庭承包经营”,进而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劳动积极性,有效地提高了土地的投入产出效率。以大包干为主要形式的农业家庭承包制也因其巨大的制度绩效而被载入中国农业的光辉史册。

然而,就在2006年1月25日,沈皓等新村官召开村民大会,宣布要将土地合并,集中办农场、搞养殖和旅游开发等。具体做法是: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以自愿为原则,把农户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集并起来,以每年500元/亩的价格出租给农业公司经营,农民收取租金,以后再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由农民自愿将承包的土地入股直至转让。当年的小岗村农民冒死搞分田大包干,而今小岗村的农民又自愿要求将分散承包经营的土地集中起来,以“使用权整体出租”的形式租赁给农业公司统一经营。这两种

截然不同的相反举动,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深思。

对于小岗村的这一土地经营制度变迁,家庭承包制的创始者们多少有些不解和疑虑。严宏昌等认为,过去我们冒险分了田,现在却要倒回“大集体”,这不是搞倒退吗?新村官沈皓等则认为,这是一种新型“合作社”的经营形式,它顺应了小岗村农民的要求;新做法是为了适应当前的形势,只有规模生产,集约经营,才能提高生产力,建设新农村;这种新型的“合作社”经营方式不仅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也起到了塑造新型农民的作用,必将推动小岗村经济的腾飞。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陆子修先生认为,分田单干不是农业的未来出路,得把农民组织起来搞企业化;土地出租搞合作,不是否定大包干,恰恰是对它的完善和发展;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农业现代化和建设新农村的现实选择。安徽大学三农问题研究中心副主任张德元先生认为,"大包干"确实解放了农民的生产力,但一家一户粮食再丰收也卖不出"金子";小岗村的这一做法符合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方向和要求,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那么,小岗村的这一做法究竟有没有合理性,如何认识和对待继农业家庭承包制后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这一变迁,就成为摆在理论界和各级政府面前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小岗村的这一做法究竟是如严宏昌等所说的“倒退”呢,还是如沈皓和某些三农问题专家们所说的那样,是规模经营的必然要求和土地经营制度发展的新方向乃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呢?

制度理论认为,制度收益大于制度成本是制度创新的充分条件。小岗村的土地经营制度由家庭承包经营向企业租赁 经营或“土地入股,合作经营”的变迁,是农民的自愿行为,至少有80%的农民愿意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出租,另外的20%村民担心的是能否及时收取租金,如果确保他们能够按时拿到租金,他们也会自愿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这点看,对于拥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来说,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有利可图的,其预期净收益为正,也就是说,其出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可能获取的总收益大于家庭承包经营可能获取的总收益。正如沈皓等新村官们分析的那样,新的收入流包括租金收入、劳动力重新配置后的劳动所得、其它农业要素被解放出来后重新

配置的净收益等。

对于农业公司而言,同样是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否则,土地租赁合约就不可能成立。农业公司预期收益大于成本是建立在新的要素投入可能带来的产出效应和土地规模经营要比家庭分散经营能够带来更多的收益增量这一基础之上,或者说公司经营所做成的“蛋糕”要比家庭经营所能做成的“蛋糕”更大,不然,就无法实现“双赢”。

从合约关系及稳定性方面看,对于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来说,其出租土地承包权由公司经营,等于其从农业经营中退出,即使被公司雇佣也是作为公司经营的一般劳动力要素的投入,出租土地使用权的“租金”和劳动报酬均通过合约约定。因此,合约关系能否维持及其稳定性,或者说土地租赁经营这一合约能否长期存续,关键在于农业中的公司经营能否比家庭经营具有长期的比较优势,而公司经营比较优势的主要来源是新的要素投入和规模经营的经济性。

从新的要素投入方面看,随着农业科技进步,一方面,新的农业生产要素不断被创新,另一方面,技术进步改变了原有的农业生产函数,使农业的供给曲线右移,这意味着最优化生产要求更加集约经营的农业生产方式,以实现农业的高产优质高效。从这一点上看,小规模家庭经营由于其家庭财力和要素获取的成本约束(如信贷资金)等,显然处于劣势的地位,公司经营有其技术、资金、人力等方面的较大优势。

从规模经营的经济性方面看,公司经营是否比家庭经营具有比较优势则不能不能过早地下结论。我们知道,农业生产经营分为生产活动和交易活动两个方面。就生产活动而言,大量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家庭经营并不逊色于公司经营和集体经营,相反,家庭经营是一个有效率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就交易活动而言,家庭经营由于其交易规模过小、单个农户谈判能力弱、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低下等原因,其进入市场的交易成本显然要大于公司经营或合作社组织的市场交易成本。总体上看,在规模经营的经济性方面,不能简单地认为公司经营一定比家庭经营具有绝对的比较优势,或者相反。在其它条件一定的情况下,要从交易的规模经济和和生产的规模经济两个方面作总量的权衡与比较,而在衡量交易活动的经济性方面,不但要比较市场交易成本,而且也要考虑一体化组织内部的组织成本或管理成本的增加对两种经营方式总体经济效果和效益的影响。

小岗村土地由家庭承包向公司租赁经营的变迁是一系列外部因素的综合作用而诱致的制度变迁,有其客观必然性。首先,城乡劳动力市场的开放和逐步打通,为农村剩余农业劳动力创造了获取城市收入流的机会,改变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剩余劳动力机会成本等于零的状况,进而使得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对于农民家庭的经济功能在弱化,使更多的农民家庭有了有偿出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欲望和需求,以谋求要素收入的最大化。其次,随着经济的发展、城乡市场的开通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土地对农民而言的生存保障功能也在相对弱化,经济功能在相对增强,使越来越多的农民将土地当作谋取收益的手段而非维系生存的唯一工具,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而萌生了改变土地经营方式的念头和希望。第三,经济的快速增长及所有制结构多元化和经营方式多样化政策,为土地经营制度变迁提供了制度环境。第四,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竞争的愈来愈激烈,使得单个农户家庭进入市场的交易成本增加,促使农民被迫选择新的经营组织形式,以最大程度地节约市场交易成本和实现家庭收益的最大化。

然而,小岗村土地租赁经营合约的当事人以及某些三农专家们对这一土地经营制度创新的经济性预期并没有大量实证的支持,农业中土地租赁、公司经营的制度绩效只能由实践来证明,因为人的理性总是有限的,历史上缺乏实证的主观臆断往往经不起实践的检验。

产业组织形式和体制组织型态的多样化是市场经济的固有特征和基本要求,由于各地生产力水平的差异和产品交易技术结构的不同和变化,不存在唯一不变具有绝对优势的产业组织形态和体制组织形式,江苏省江阴市华西村的经验就是一个有力的例证。因此,小岗村的土地经营制度只不过是当前和未来中国土地经营制度集合中一种可供选择的形式,既没有必要大吹大擂,说什么代表中国农业的发展方向和规模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没有必要加以政策上的阻挠和干预,只要是出于农民自愿和不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任何形式的土地经营方式和经营组织形式都可以尝试。因此,小岗村的土地经营制度变迁只能说明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并非是我国农业的唯一经营形

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引起制度供求因素的变化,农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可能会出现多样性的变迁模式,一成不变的制度形态是不存在,制度无时无刻不在发生变迁。它并不能说明农业中的公司经营或者“土地入股、合作社集中经营”的土地股份制经营就必然是中国未来农业的主体经营形式和体制组织形态。发达国家的经验和理论分析表明,我国农业的主体经营形式和体制组织形态可能还是“农户+合作社”或“农户+合作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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