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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河海关查验岗位指引
1.查验管理岗位
1.1岗位职责
1.查验职能管理工作
1.2操作流程和工作要点
1.负责关区选择查验、实施查验及查验绩效评估的职能管理工作。2.制定和完善本关区的查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3.选择查验系统的本关区参数维护。
4.开展对本关区查验工作的动态监控、检查和绩效评估,动态调整查验率等查验量化指标。
5.组织开展查验风险分析和风险趋势调研,上报和发布典型通关监管案例及风险趋势预警等。
1.3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05〕第13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规程(署监发〔2007〕154号)3.海关通关监管部门处级领导现场巡视和科长带班作业管理暂行办法(署监发〔2004〕283号)
4.海关总署关于查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03〕146号)
5.哈尔滨海关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查验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哈关监发〔2004〕269号)
2.选择查验/放行岗位
2.1岗位职责
1.选择查验/放行工作 2.本业务现场相关参数维护
2.2操作流程和工作要点
2.2.1风险分析
根据各环节的查验布控要求,结合选择查验系统提示的高风险报关单、提运单,自主进行风险分析。2.2.2下达查验指令
参考本业务现场的指导查验率,确定查验重点,下达细化的查验指令。在进出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货物实施径行查验,须经主管关长(处级)批准。
各部门下达布控指令有误、不清晰、过于笼统或现场难以操作的,经负责选查的带班科长批准,选择选择查验关员可以与布控关员协商后,由布控关员修改或者撤销。
修改、中止查验指令,系统自动记录修改、中止前的查验指令,操作人员应录入具体原因备查。
经抽查发现单货不符的,经带班科长批准并修改查验指令后,可改为彻底查验。
进出口货物免验的申请,需经海关总署批准
2.2.3查验派单
打印《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可启用查验自动派单系统的业务现场自动派单,也可人工派单。
已经参加过查验的查验人员不得参加对同一票货物的复验。
2.2.4办理放行手续
对无需查验的货物直接办理放行手续。
除查验结果正常的外,实施查验的关员与放行关员不得为同一人。
2.2.5报送风险信息及绩效评估
收集本业务现场的通关监管风险信息并定期汇总上报。定期对本业务现场的查验绩效进行评估。
2.3工作标准
1.抽查的验核比例以能够满足查验要求为准,原则上不应低于确定查验货物的10%。
2.每月5日前,将本业务现场通关监管风险信息汇总,上报总关监管通关处。
2.4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05〕第13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规程(署监发〔2007〕154号)3.海关总署关于查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03〕146号)4.关于做好选择查验管理系统上线准备工作的通知(监管传〔2006〕541号 5.监管司关于明确创新查验机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管传〔2004〕555号)6.哈尔滨海关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查验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哈关监发〔2004〕269号)3.实施查验岗位
3.1岗位职责
1.实施查验作业 2.取样送检
3.2操作流程和工作要点
3.2.1实施查验准备
1.调阅单据
调阅报关单证或电子数据。2.了解商品
根据申报品名和税则编号,借助相关资料了解货物的物理、化学特性。3.提前防护
查验危险品、特殊化学品时,携(佩)带查验工具箱和防护设备;查验废五金时,应携带辐射探测仪。
4.备齐工具
备齐所需单证、查验工具、取样容器、海关封志、安全防护用品等。
3.2.2实施查验
1.核对标识
核对集装箱号或者标记唛码是否与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相符。2.检查封志
对有施封装置的货物查验前,检查集装箱、集装器或其他包装容器是否被非法开启过,封志是否完整。对被非法开启过或封志不完整的,停止查验并报告带班科长处置。
3.查验货物
按照查验指令要求查验货物情况。
实施查验过程中不得离开被查验的货物。确需离开的,需经带班科长批准并对货物重新封装。
查验过程中发现异常的,采取以下措施:
(1)确认货物品名、规格、数量,必要时拍照取证或取样;(2)要求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供书面说明或相关单据。4.中止查验
以下情况,经带班科长批准,采取必要的重新封装货物等保护措施后,可中止查验作业。在《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记录中止查验情况。(1)查验前货物外包装、封志已经破损,或已被非法开启的;(2)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拒绝履行其应尽义务的;(3)查验指令无法实施的;
(4)查验过程中发现货物不适合海关继续查验的,如存在放射源、污染源等。
5.货物取样
(1)根据取样标准和要求提取样品(一式两份),当场加封;
(2)填写《样品标签》(危险品填写《危险样品标签》)一式两份,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共同签字确认后加贴于样品盛装器具上;
(3)填写《中国海关进出境货物(物品)化验取样记录单》一式两份,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共同签字确认。
径行取样由货物存放地或保管人员签字确认。6.封装货物
查验完毕,要求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重封货物的包装。对具有施封装置的集装箱、集装器施加海关封志。
3.2.3填写记录
1.记录情况
(1)如实记录查验情况,交由货主或其代理人签名确认。
(2)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拒不签名的,在查验记录中注明,并由货物所在监管场所负责人签名确认。
(3)复验的,在《海关货物查验记录》上注明“复验”字样。
(4)径行查验时,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到场,并在《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签名确认。
(5)查看货物或提取货样后,填写《进口货物看货取样记录单》、《进口货物提取样品清单》一式三份,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监管场所负责人分别签字确认后各留一份。
2.转选择查验/放行岗位
《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经两级审批后,与报关单证一起转选择查验/放行岗位。
2.11.2.5样品送检
(1)登录“中国海关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系统”),录入《中国海关进出境货物(物品)化验鉴定申请单》。(2)打印《中国海关进出境货物(物品)化验鉴定申请单》一式两份,主管科长签字、加盖公章后,一份样品及随附单据送大连归类分中心化验室;另一份样品随附单据留存备查。随附单据包括:
■《中国海关进出境货物(物品)化验鉴定申请单》; ■《中国海关进出境货物(物品)化验取样记录单》; ■报关单证(复印件); ■技术资料(复印件)。
(3)对化验结果有异议的,录入《中国海关进出境货物(物品)化验鉴定申请单(复验)》,报经总关关税处审批后,留存样品及随附单证送大连归类分中心化验室。
(4)查询、打印鉴定证书及退样单,查看 “未反馈列表”,对未反馈的指定布控部门反馈。
3.3工作标准
1.正确执行实施查验、取样送检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查验指令执行率100% 3.人工查验准确率不低于95% 4.取样送检准确率不低于95% 5.查验记录单填写规范、真实、准确、完整 6.作业规范,被查验货物损坏率为零 7.查验派单:自接受查验指令起半个工作日内 8.实施查验:自派单起1个工作日内 9.看货取样: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
10.取样送检:取样后5个工作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化验机构 11.填写查验记录:实施查验后半个工作日内
3.4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05〕第13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规程(署监发〔2007〕154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鉴定的规定(海关总署令〔1993〕第46号)
4.海关通关监管部门处级领导现场巡视和科长带班作业管理暂行办法(署监发〔2004〕283号)
5.海关总署关于查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03〕146号)6.海关化验工作制度和海关委托化验工作规程(署法发〔2002〕16号)7.关于做好选择查验管理系统上线准备工作的通知(监管传〔2006〕541号)8.监管司关于明确创新查验机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管传〔2004〕5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