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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升市场巡查效能的调研与思考
市场巡查是基层工商部门市场监管的基本工作方式,也是履职问责的风险点。„„
一、目前市场巡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市场巡查认识有待拓展。一是对巡查目的和作用的认识不够到位。一些巡查人员认为巡查只是为了及时发现和处理辖区市场秩序是的问题,对其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治理以及为市场监管提供决策参考信息等目的和作用认识不足。二是对巡查内容认识不够到位。重要上巡查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门店等有形市场及其经营主体,尚未将市场市场巡查延伸到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等市场主体。三是对巡查内容认识不够到位。局限于对有形市场中缺斤短两、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经营行为的治理,向发现和治理商业贿赂、不正当有奖销售、虚假误导性宣传、霸王条款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以及地区封锁、地方保护等隐蔽性更强、监管难度更大的领域拓展延伸不够。
2.市场巡查措施不够具体。虽然各地都明确了具体的巡查组、巡查人员、巡查区域,但仍侧重于各种专项性、临时性执法检查,日常巡查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强的目标和方向。一些地方的市场巡查仍停留在查处无照经营的层面上,日常食品安全监管、打假治劣、商标广告监管等还不够到位。
3.市场巡查记录流于形式。一些市场巡查人员所做的巡查记录简单、随意,不能有效反映市场主体及市场监管过程、状态和其他相关信息。有的巡查人员不愿携带巡查文书表格,记录能简则简;有的平时不记录,检查时突出补;有的工商所留存的台账,几乎千篇1律记录着“正常”。特别是对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没有依法留下符合规定要求、能够作为履职和免责依据的“痕迹”。
4.巡查发现和处理问题效能较低。一是“出而不巡”,走马观花,不入店,不进场,巡查如巡游;二是“巡而不查”,简单地看看证照,翻翻台账,发现不了问题;三是“查而不纠”,该纠正的未纠正、能转为为案源的未立案查处;四是“纠而无效”,对发现问题的纠正、处罚只是“蜻蜓点水”,未能达到应有的惩戒效果,杜绝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5.市场巡查效果考核制度有待完善。省局和市局制定的市场巡查规范对市场巡查的内容、频次、巡查记录等都规定了明确的考核办法,而对巡查效果的考核,还缺乏科学可行的评价指标、办法,激励和约束机制尚不完善。
二、基层反映市场巡查深入推进遇到的困扰因素
1.巡查的责任边界尚未明确界定。基层市场巡查人员即使按照现有的规范,落实了巡查内容、巡查频次,完成工作要求,但与“监督履职到位、实现辖区市场有效管控”的目标仍有差距,一旦出现差距,仍有被问责的风险。
2.巡查人员难以全面掌握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知识。市场巡查是对辖区市场主体、客体和行为的全面监管,涉及工商业务和方方面面,要求市场巡查全面掌握和应用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截至2011年底,作为工商部门执法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共有427部,其中,法律104部、行政法规201部、规章122部。此外,湖北工商系统堆满性文件11部、全省工商系统规范性文件705件。相当部分巡查人员对《公司法》、《个体工商户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常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应执法手段比较熟悉,而对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对生疏或不能熟练掌握、应用。
3.有限的巡查力量与不断增长的市场主体总量的矛盾日益突出。
三、对提升市场巡查效能的几点思考
实施市场巡查,应在市场监管的针对性、持续性和效能性上下功夫。
1.以发现问题为导向,合理确定巡查频次。应对市场主体、客体、行为进行综合和专项的风险分析,在“普遍撒网”的基础上“重点捉鱼”,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增加对食品、农资、危化品、商标印制及其他问题易发多发、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风险主体的巡查频次;相应减少低风险主体的巡查频次,实行远距离监管与“有诉即查、举一
反三”相结合的方式监管。
2.用集合指令的方式,统筹巡查安排。可以考虑在县级局设立“市场巡查管控中心”,对来自上级业务监管、执法办案、消费维权、行政指导等各条线的监管指令集成综合性的巡查指令,下达给工商所执行,让工商所走出上级多头发号施令,基层东一榔头、西一棒子,疲于应付的困境。
3.以智能系统为辅助,实现高效巡查。基层反映,现行的巡查记录模式造成手工现场填写量很大,巡查后还要二次录入相应的监管信息化系统,重复劳动、工作量倍增。我们认为,应妥善处理市场巡查精细化、痕迹化管理与便于操作、利于坚持的关系,尽量化繁为简。当前至少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在移动状态下完成“填录合一”的操作。巡查的工作特点,决定了巡查人员在移动巡回的状态下实施监管,客观上需要借助可移动的便携式工作平台来完成工作。也只有借助这样的平台,才能最大限度地减轻基层监管人员的手工填写量,市场巡查记录和系统信息录入一次完成。二是应有一套“巡查智能辅助系统”。巡查工作模式的设计,不能假设基层监管人员都是全才和精英,而需要一套智能化的监管辅助系统来指导,帮助具有一般监管能力的基层监管人员比较高效地完成监管任务。查什么、怎么查,发现问题怎么办,应当给基层巡查人员以明确具体的指导和提示。因此,需将现行基层综合监管平台向巡查延伸,尽快开发“移动巡查及
智能辅助系统”,为实施高效的市场巡查提供支撑。
4.以防控风险为目标,界定巡查责任。首先应当明确,市场巡查是有职责边界的,而非“无限责任”。建议总局和省级局加强对工商部门的监管责任边界,特别是市场巡查的责任边界进行研究,包括必查的事项、必要的频次、失职的认定、问责的对象和免责的情形等,为基层市场监管人员在划定“高压线”的同时,构筑“防火墙”。对于职能交叉的领域,比如生产性主体的巡查、个体行医主体的巡查、无照经营主体的巡查和处置等等,应商有关部门或提请省政府明确边界和责任。这既是对履职到位的界定,也是对依法履职的必要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