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_嘉祥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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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祥县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

嘉政发〔2011〕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嘉祥街道办事处,嘉祥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1〕4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民〔2009〕44号)、《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政府济宁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以及《济宁市2011年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济安组〔2011〕3号)和济宁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济民字〔2011〕51号),为多渠道、多形式安置2011年退役士兵,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如下安置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我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采取“扶持就业为主,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进一步完善“自主就业、经济补偿、重点安置、城乡一体”的安置制度,对重点安置对象实行考试考核、按计划选岗、指令性安置,对其他退役士兵进行就业技能培训,举办专场招聘会,通过双向选择、自谋职业实现就业。

二、接收安置范围

从我县户口所在地入伍,服役期满不需要超期服役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和符合《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征入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优待安置政策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124号)规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役期满后回我县安置的”;一期、二期城镇复员士官符合安置的和2011年春季转业士官(统称退役士兵,下同);服现役12年以上的转业士官;农村籍因战、因公五至八级以上伤残军人;进藏服役并服役期满原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在部队获得“优秀士兵”以上荣誉称号的。

三、安置方式

(一)重点安置

重点安置对象为:转业士官、被军区及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因战因公伤残被评为五至八级的退役士兵、烈士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和孤儿。对重点安置对象采取档案考核与文化考试相结合,依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选岗的办法进行安置。

县武装部、县监察局、县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共同审理档案、组织文化考试。档案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60%,文化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档案考核分值计入总分值公式为:(基础分+加分项目分-扣分项目分)×60%设定基础分为60分。

档案加分项目和分值为:

1、军龄加分。军龄一年加2分(超过6个月按一年计算)。

2、奖励加分。奖励分按最高奖项给予一次加分,不累计加分。奖励分值分别为:嘉奖2分,优秀士兵(优秀士官)4分,三等功10分,二等功30分,一等功50分,被军区及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70分。

3、因战、因公致残加分。因战致残被评为五级的加30分,六级的加25分,七级的加20分,八级的加15分。因公致残被评为五级的加25分,六级的加20分,七级的加15分,八级的加10分。

4、其他加分。烈士子女(第二代)加6分,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加5分;驻高原、沙漠、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和驻藏驻港驻澳、维和部队的退役士兵按照服役年限,每服役一年加1分(超过6个月的按一年计分,如有重复项目,按得分较多的一项加分)。为地方建设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国家级表彰的加10分,省级表彰的加8分,地市级表彰的加6分。

扣分项目和分值为:

1、对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分别给予10分、20分、30分、40分的减分。

2、对档案材料和相关证件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扣60分,情节恶劣者取消其安置资格。

文化考试按照初高中文化程度设计考题,考试内容包括:政治、法律、作文。三项内容一张试卷,总分100分。文化考试成绩计入总成绩公式为:文化考试成绩×40%

(二)双向选择

所有城镇退役士兵都可以通过双向选择进行安置。

一是退役士兵自己联系用人单位(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岗位),用人单位出具接收函,县安置办公室给予办理安置介绍手续。二是由政府主办退役士兵专场招聘会,企业和退役士兵签订双向选择协议,县安置办公室给予办理安置手续。

双向选择办理时限,从报到之日起即可办理双向选择手续,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三)包干安置

市按系统下达的中央、省属单位子女分配计划,由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接收安置。接收单位自行制定安置办法,县安置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安置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自谋职业

非重点安置的退役士兵,填写《自谋职业申请表》,经县安置办公室批准,待退役士兵安置结束后领取《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自谋职业金,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自谋职业金补助标准为:城镇义务兵按照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1.5倍计算,一期复员士官增发30%,二期复员士官增发60%,转业士官按照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2.5倍计算。三等功增发0.2万元。

自谋职业办理时限,从报到之日起即可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四、安置工作程序

1、下达安置计划。安置计划由县编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共同下达。(1)对重点安置对象制定指令性安置计划,通过考试考核进行安置。其中,事业单位计划按接收符合安置总数的10%确定,企业单位计划为国有大中型企业。(2)非重点安置对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根据单位需求和用工情况,制定指导性安置计划,通过双向选择进行安置。

2、组织重点安置对象考试、选岗。拟于11月下旬组织符合条件的重点安置对象进行文化考试。拟于12 月中旬进行选岗。在重点安置对象文化成绩和档案成绩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总成绩排名,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选岗。退役士兵接通知后不能按时到指定地点进行选岗的视为弃权。重点安置对象选岗后,退役士兵按时到县安置办公室办理安置手续,到所选单位报到。接收单位应按时给退役士兵办理相关手续,安排上岗。

3、举办退役士兵专场招聘会。计划于12月份举办嘉祥县城镇退役士兵专场招聘会,组织有用工需求的企业进场招聘,退役士兵凭退伍证、转业证和县安置办公室发放的入场券应聘。退役士兵在领取招聘会入场券时一并领取《嘉祥县城镇退役士兵双向选择表》。退役士兵和用工企业达成双向选择协议,在双向选择表上签字盖章后,县安置办公室给予办理有关手续;企业自主招聘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用工企业直接为其办理招工手续,县安置办公室不出具安置手续,用工企业开出提档函即可提档。

退役士兵如与企业办理招工手续,可以申请自谋职业,领取自谋职业金,享受相关的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五、发放待安置期间生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条第三项规定和国务院〔2005〕23号文件精神,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其生活补助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退役士兵安置结束后,一次性发放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费。

六、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和整体工作的协调督导。监察部门负责对安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安置政策规定、拒不执行安置计划和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任务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财政部门负责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经费保障工作。编制部门负责制定落实退役士兵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开展退役士兵劳动技能培训后的技能鉴定,发放《职业资格证书》,维护退役士兵劳动权益。公安部门负责按照有关政策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落户手续。工商、税务、教育、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各项优惠政策。宣传部门负责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和自谋职业典型的宣传工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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