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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江县招标采购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保证中央、省、市、县和本局反腐倡廉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安徽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实施办法》以及县委、县政府、县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优质、高效地做好本县招投标各项工作提供坚强保证。
第三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机构组织协调,科室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业务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五条局党组、行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及时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县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召开专题会议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二)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及时进行责任分解,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和职工学习党风廉政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四)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
和治理腐败;
(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服务对象和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总结和报告工作时,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局长、局党组书记是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县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研究制定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领导、指导和督促各科室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贯彻意见和措施;
(二)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明确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并听取班子成员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
(三)监督检查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对班子成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廉政谈话,督促其纠正,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县委、县纪委报告;
(四)每年应当组织本局进行一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自查),检查(自查)情况专题报告县委和县纪委;
(五)严格执行选拔任用干部规定,认真查处和纠正违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问题;
(六)带头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七条局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协助正职抓好本局的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二)对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指导与监督。结合部署业务工作,对分管科室的反腐倡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业务工作中涉及党风廉政的事项严格审核、严格把关,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加强预防腐败措施的研究和落实;
(三)发现分管科室有违纪违法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与分管科室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
(四)及时向局长、局党组书记报告所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事项;
(五)带头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八条 本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听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汇报,提出加强责任制工作的指导意见。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的机制和制度;
(二)就本局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提出分解意见,明确相关科室的主管和协同责任,经局领导班子会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协调本局检查考核小组对各科室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四)向局领导班子报告本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办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九条局党组应当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科室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结合进行,也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第十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情况;
(三)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情况;
(四)解决损害服务对象和群众利益突出问题情况;
(五)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六)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满意度。
第十一条检查考核按照述职述廉、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查阅资料、情况反馈和谈话提醒等步骤进行。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应当在检查考核中述职述廉。领导干部按照下列内容述职述廉:
(一)履行岗位职责和学习、思想、作风等方面的情况;
(二)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内容及履行情况;
(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接受监督情况。
(二)、(三)项应当作为述职述廉的重点。
第十三条在述职述廉的基础上,检查考核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四条检查考核期间,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民意调查。
第十五条检查考核组应当采取个别谈话的方法了解检查考核对象履行工作职责、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执行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等情况。
第十六条检查考核组应当围绕考核标准,查阅反映有关工作的原始资料。主要包括年度述职述廉报告、工作文件、会议记录、年度考核自查情况等资料。
第十七条检查考核组在检查考核结束时应当向被检查考核科室反馈情况。主要包括:检查考核工作开展情况;对领导班子的总体评价;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情况;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意见。第十八条检查考核结束后,检查考核组应当向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考核情况。
局党组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九条局党组应当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情况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存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档案。
第二十条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局进行评议。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局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招投标、财政、金融、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第二十三条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四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当追究责任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五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当追究责任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六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细则或者有关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
第二十九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